-
1 总 则
-
1.0.1 为防治洪水、涝水和潮水危害,保障城市防洪安全,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防洪任务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
-
1.0.3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以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区
-
1.0.4 城市防洪应在防治江河洪水的同时治理涝水,洪、涝
-
1.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调查收集气象、水文、泥沙、
-
1.0.6 城市防洪范围内河、渠、沟道沿岸的土地利用应满足
-
1.0.7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特
-
1.0.8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总结已
-
1.0.9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
1.0.10 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
-
2 城市防洪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
-
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
-
2.1.1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工程的等别应根据防洪保
-
2.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防洪工程等别、灾害类
-
2.1.3 对于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城
-
2.1.4 城市分区设防时,各分区应按本规范表2.1.1和
-
2.1.5 位于国境界河的城市,其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专门研
-
2.1.6 当建筑物有抗震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
-
-
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
2.2.1 防洪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城市防洪工程等别、防洪
-
2.2.2 拦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工程的级别,应桉所在堤防
-
2.2.3 城市防洪工程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和稳定安全系数,应
-
-
-
3 设计洪水、涝水和潮水位
-
3.1 设计洪水
-
3.1.1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洪水,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洪峰流
-
3.1.2 计算依据应充分采用已有的实测暴雨、洪水资料和历
-
3.1.3 计算采用的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修建蓄水
-
3.1.4 设计断面的设计洪水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
3.1.5 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对主要计算环节、
-
3.1.6 当设计断面上游建有较大调蓄作用的水库等工程时,
-
3.1.7 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可采用同一次洪水的流量
-
3.1.8 对拟定的设计洪水地区组成和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
-
3.1.9 在经审批的流域防洪规划中已明确规定城市河段的控
-
-
3.2 设计涝水
-
3.2.1 城市治涝工程设计涝水应根据设计要求分析计算设计
-
3.2.2 城市治涝工程设计应按涝区下垫面条件和排水系统的
-
3.2.3 分区设计涝水应根据当地或自然条件相似的邻近地区
-
3.2.4 地势平坦、以农田为主分区的设计涝水,缺少实测资
-
3.2.5 城市排水管网控制区分区的设计涝水,缺少实测资料
-
3.2.6 市政雨水管设计流量可用下列方法和公式计算:
-
3.2.7 对城市排捞和排污合用的排水河道,计算排涝河道的
-
3.2.8 对利用河、湖、洼进行蓄水、滞洪的地区,计算排涝
-
3.2.9 计算的设计涝水应与实测调查资料以及相似地区计算
-
-
3.3 设计潮水位
-
3.3.1 设计潮水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分析计算设计高、低潮水
-
3.3.2 当城市附近有潮水位站且有30年以上潮水位观测资
-
3.3.3 设计依据站实测潮水位系列在5年以上但不足30年
-
3.3.4 潮水位频率曲线线型可采用皮尔逊Ⅲ型,经分析论证
-
3.3.5 设计潮水位过程线,可以实测潮水位作为典型或采用
-
3.3.6 挡潮闸(坝)的设计潮水位,应分析计算建闸(坝)
-
3.3.7 对设计潮水位计算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综合分
-
-
3.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
-
3.4.1 兼受洪、涝、潮威胁的城市,应进行洪水、涝水和潮
-
3.4.2 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当同期资料系列不
-
3.4.3 分析洪水与相应涝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应按年最大
-
3.4.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可采用建立遭遇统计量相
-
3.4.5 对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
-
-
-
4 防洪工程总体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1.1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
-
4.1.2 城市防洪应对洪、涝、潮灾害统筹治理,上下游、左
-
4.1.3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
-
4.1.4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保护生态与环境。城市的湖
-
4.1.5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将城市防洪保护区内的主
-
4.1.6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工程抢险和人员撤退
-
4.1.7 防洪建筑物建设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筑形式宜
-
4.1.8 城市防洪工程体系中各单项工程的规模、特征值和调
-
-
4.2 江河洪水防治
-
4.2.1 江河洪水的防治应分析城市发展建设对河道行洪能力
-
4.2.2 江河洪水防治工程设施建设应上下游、左右岸相协调
-
4.2.3 对行(泄)洪河道进行整治时,应上下游、左右岸兼
-
4.2.4 位于河网地区的城市,可根据城市河网情况分区,采
-
-
4.3 涝水防治
-
4.3.1 城市涝水的防治,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
-
4.3.2 城市涝水治理,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结合已有排
-
4.3.3 城市排涝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排条件,并据此进行排
-
4.3.4 排涝河道出口受承泄区水位顶托时,宜在其出口处设
-
-
4.4 海潮防治
-
4.4.1 防潮堤防布置应与滨海市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海滨
-
4.4.2 滨海城市防潮工程,应根据防潮标准及天文潮、风暴
-
4.4.3 位于江河入海口的城市,应分析洪潮遭遇规律,按设
-
4.4.4 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风浪的破坏作用,合理确定设计
-
4.4.5 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基础的地质情况,采用相应的加
-
-
4.5 山洪防治
-
4.5.1 山洪治理的标准和措施应根据山洪发生的规律,结合
-
4.5.2 山洪防治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治沟与治坡相结合、工
-
4.5.3 排洪沟道平面布置宜避开主城区。当条件允许时,可
-
4.5.4 山洪防治应利用城市上游水库或蓄洪区调蓄洪水削减
-
-
4.6 泥石流防治
-
4.6.1 泥石流防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避、治相结合的方
-
4.6.2 位于泥石流多发区的城市,应根据泥石流分布、形成
-
4.6.3 防治泥石流应开展山洪沟汇流区的水土保持,建立生
-
4.6.4 新建城市或城区、城市居民区应避开泥石流发育区。
-
-
4.7 超标准洪水安排
-
4.7.1 城市防洪总体布局中,应对超标准洪水作出必要的、
-
4.7.2 遇超标准洪水所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应符合流域防
-
4.7.3 对超标准洪水,应贯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
-
-
5 江河堤防
-
5.1 一般规定
-
5.1.1 堤线选择应充分利用现有堤防设施,结合地形、地质
-
5.1.2 堤距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地质条件、设计洪
-
5.1.3 江河堤防沿程设计水位,应根据设计防洪标准和控制
-
5.1.4 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式中
-
5.1.5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墙后土堤堤顶高程应高于设计
-
5.1.6 土堤应预留沉降量,预留沉降量值可根据堤基地质、
-
-
5.2 防洪堤防(墙)
-
5.2.1 防洪堤防(墙)可采用土堤、土石混合堤、浆砌石墙
-
5.2.2 土堤填筑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黏
-
5.2.3 土堤和土石混合堤,堤顶宽度应满足堤身稳定和防洪
-
5.2.4 当堤身高度大于6m时,宜在背水址设置戗台(马道
-
5.2.5 土堤堤身的浸润线,应根据设计水位、筑堤土料、背
-
5.2.6 土堤边坡稳定可采用瑞典圆弧法计算,安全系数应符
-
5.2.7 当堤基渗径不满足防渗要求时,可采取填土压重、排
-
5.2.8 土堤迎流顶冲、风浪较大的堤段,迎水坡可采取护坡
-
5.2.9 迎水坡采取硬护坡时,应设置相应的护脚,护脚宽度
-
5.2.10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其净高度不宜高于1.2m
-
5.2.11 对水流流速大、风浪冲击力强的迎流顶冲堤段,宜
-
5.2.12 城市主城区建设堤防,当其场地受限制时,宜采用
-
5.2.13 防洪墙应进行抗滑、抗倾覆、地基整体稳定和抗渗
-
5.2.14 防洪墙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地基土质和冲刷计算
-
5.2.15 防洪墙应设置变形缝,缝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墙体
-
5.2.16 已建堤坊(防洪墙)进行加固、改建或扩建时,应
-
-
5.3 穿堤、跨堤建筑物
-
5.3.1 与城市防洪堤防(墙)交叉的涵洞、涵闸、交通闸等
-
5.3.2 穿堤涵洞和涵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涵
-
5.3.3 防洪堤防(墙)与道路交叉处,路面低于河道设计水
-
-
5.4 地基处理
-
5.4.1 当地基渗流、稳定和变形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进
-
5.4.2 对埋藏较浅的薄层软弱黏土层宜挖除;当埋藏较深、
-
5.4.3 浅层透水堤基宜采用黏土截水槽或其他垂直防渗措施
-
5.4.4 多层透水堤基,可采用在堤防背水侧加盖重、开挖排
-
5.4.5 对判定堤基可能有液化的土层,宜挖除后换填非液化
-
5.4.6 穿堤建筑物地基处理措施应与堤基处理措施相衔接。
-
-
-
6 海堤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1.1 海堤应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城
-
6.1.2 海堤堤线布置应符合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要求,并
-
6.1.3 海堤工程的形式应根据堤段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地
-
-
6.2 堤身设计
-
6.2.1 海堤堤身断面可采用斜坡式、直立式或混合式。风浪
-
6.2.2 堤顶高程应根据设计高潮(水)位、波浪爬高及安全
-
6.2.3 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堤顶高程按本规范公式
-
6.2.4 当海堤堤顶临海侧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堤顶
-
6.2.5 堤路结合的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在保证海
-
6.2.6 海堤设计堤顶高程应预留沉降超高。预留沉降超高值
-
6.2.7 海堤堤顶宽度应根据堤身安全、防汛、管理、施工、
-
6.2.8 海堤堤身设计边坡应根据堤身结构、堤基条件及筑堤
-
6.2.9 海堤堤身填筑应密实,堤身土体与护面之间应设置反
-
6.2.10 海堤工程防渗体应根据防渗要求布设,防渗体尺寸
-
6.2.11 堤身护坡的结构、材料应坚固耐久,应因地制宜、
-
6.2.12 海堤堤身应进行整体抗滑稳定、渗透稳定及沉降等
-
-
6.3 堤基处理
-
6.3.1 堤基处理应根据海堤工程级别、地质条件、堤高、稳
-
6.3.2 建于软土地基上的海堤工程、可采用换填砂垫层、铺
-
6.3.3 厚度不大的软土地基,可用换填砂垫层的措施加固处
-
6.3.4 在软土层较厚的地基上填筑海堤,可采用填筑镇压平
-
6.3.5 在淤泥层较厚的地基上筑堤时,可采用铺设土织物、
-
6.3.6 软弱土或淤泥深厚的地基,可采用竖向排水预压固结
-
6.3.7 淤泥质地基也可采用爆炸挤淤置换法进行地基置换处
-
6.3.8 重要的堤段或采用其他堤基处理方法难以满足要求的
-
-
-
7 河道治理及护岸(滩)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1.1 治理流经城市的江河河道,应以防洪规划、城市总体
-
7.1.2 确定河道治导线,应分析研究河道演变规律,顺应河
-
7.1.3 河道治理工程布置应利于稳定河势,并应根据河道特
-
7.1.4 桥梁、渡槽、管线等跨河建筑物轴线宜与河道水流方
-
-
7.2 河道整治
-
7.2.1 城市河道整治应收集水文、泥沙、河床质和河道测量
-
7.2.2 城市河道综合整治措施应适应河势发展变化趋势,利
-
7.2.3 河道整治工程堤防及护岸形式、布置应与城市建设风
-
7.2.4 护岸工程布置不应侵占行洪断面,不应抬高洪水位,
-
7.2.5 护岸形式应根据河流和岸线特性、河岸地质、城市建
-
7.2.6 护岸稳定分析应包括下列荷载: 1 自重
-
7.2.7 水深、风浪较大且河滩较宽的河道,宜设置防浪平台
-
-
7.3 坡式护岸
-
7.3.1 建设场地允许的河段,宜选用坡式护岸。坡式扩岸可
-
7.3.2 坡式护岸的坡度和厚度,应根据岸坡坡度、岸坡土质
-
7.3.3 水深较浅、淹没时间不长、非迎流顶冲的岸坡,宜采
-
7.3.4 干砌石、浆砌石和抛石护坡材料,应采用坚硬未风化
-
7.3.5 浆砌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板等护坡应设置纵向和
-
7.3.6 坡式护岸应设置护脚,护脚埋深宜在冲刷线以下0.
-
-
7.4 墙式护岸
-
7.4.1 受场地限制或城市建设需要可采用墙式护岸。
-
7.4.2 各护岸段墙式护岸具体的结构形式,应根据河岸的地
-
7.4.3 采用墙式扩岸,应查清地基地质情况。当地基地质条
-
7.4.4 墙式护岸基础埋深不应小于1.0m,基础可能受冲
-
7.4.5 墙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或为便于施工时,可采用开
-
7.4.6 墙式护岸沿长度方向在下列位置应设变形缝:
-
7.4.7 混凝土及浆砌石结构相邻变形缝间的距离宜为10m
-
7.4.8 墙式护岸的墙身结构应根据荷载等情况进行下列计算
-
7.4.9 墙式护岸应设排水孔,并应设置反滤。对挡水位较高
-
-
7.5 板桩式及桩基承台式护岸
-
7.5.1 地基软弱且有港口、码头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河岸段,
-
7.5.2 板桩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当护岸较高时,宜
-
7.5.3 板桩打入地基的深度,应满足板桩墙和护岸整体抗滑
-
7.5.4 有锚碇结构的板桩,锚碇结构应根据锚碇力、地基土
-
7.5.5 板桩式护岸整体稳定可采用瑞典圆弧滑动法计算。
-
7.5.6 桩基承台和台上护岸结构形式,应根据荷载和运行要
-
-
7.6 顺坝和短丁坝护岸
-
7.6.1 受水流冲刷、崩塌严重的河岸,可采用顺坝或短丁坝
-
7.6.2 通航河道、河道较窄急弯冲刷河段和以波浪为主要破
-
7.6.3 顺坝和短丁坝护岸应设置在中枯水位以下,应根据河
-
7.6.4 顺坝和短丁坝的坝型选应根据水流速度的大小、河床
-
7.6.5 顺坝和短丁坝应做好坝头防冲和坝根与岸边的连接。
-
7.6.6 短丁坝护岸宜成群布置,坝头连线应与河道治导线一
-
7.6.7 丁坝坝头水流紊乱,受冲击力较大时,宜采用加大坝
-
-
-
8 治涝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1.1 治涝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为
-
8.1.2 治涝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
-
8.1.3 缺水城市应保护和合理利用雨水资源,发挥工程的综
-
8.1.4 治涝工程设计应节约用地,并与市政工程建设相结合
-
-
8.2 工程布局
-
8.2.1 治涝工程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
-
8.2.2 治涝工程应根据城市地形条件、水系特点、承泄条件
-
8.2.3 治涝工程布局,应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沟渠等将涝水
-
8.2.4 城区有外水汇入时,可结合防洪工程布局,根据地形
-
8.2.5 排涝工程布局应自排与抽排相结合,有自排条件的地
-
8.2.6 承泄区的设计水位,应根据承泄区来水与涝水遭遇规
-
-
8.3 排涝河道设计
-
8.3.1 排涝河道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河网与排水管
-
8.3.2 排涝河道的规模和控制点设计水位,应根据排涝要求
-
8.3.3 开挖、改建、拓浚城市排涝河道,应排水通畅,流态
-
8.3.4 利用现有河道排涝,宜保持河道的自然风貌和功能,
-
8.3.5 主城区的排涝河道,可根据排涝及城市建设要求进行
-
-
8.4 排涝泵站
-
8.4.1 排涝泵站的规模,应根据城市排涝要求,按照近期与
-
8.4.2 排涝泵站站址,应根据排涝规划、泵站规模、运行特
-
8.4.3 排涝泵站的布置,应根据泵站功能和运用要求进行,
-
8.4.4 泵站应进行基础的防渗和排水设计,在泵站高水侧应
-
8.4.5 泵房与周围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城市规
-
-
-
9 防洪闸
-
9.1 闸址和闸线的选择
-
9.1.1 闸址应根据其功能和运用要求,综合分析地形、地质
-
9.1.2 闸址应选择在水流流态平顺,河床、岸坡稳定的河段
-
9.1.3 闸址地基宜地层均匀、压缩性小、承载力大、抗渗稳
-
9.1.4 拦河闸的轴线宜与所在河道中心线正交,其上、下游
-
9.1.5 分洪闸的中心线与主干河道中心线交角不宜超过30
-
9.1.6 泄洪闸、排涝闸的中心线与主干河道中心线的交角不
-
9.1.7 防潮闸闸址应根据河口河道和海岸(滩)水流、泥沙
-
9.1.8 水流流态、泥砂问题复杂的大型防洪闸闸址选择,应
-
-
9.2 工程布置
-
9.2.1 闸的总体布置应结构简单、安全可靠、运用方便,并
-
9.2.2 闸的形式应根据其功能和运用要求合理选择。有通航
-
9.2.3 闸底板或闸坎高程,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流条件,
-
9.2.4 闸室总净宽应根据泄流规模、下游河床地质条件和安
-
9.2.5 闸孔的数量及单孔净宽,应根据防洪闸使用功能、闸
-
9.2.6 闸的闸顶高程不应低于岸(堤)顶高程;泄洪时不应
-
9.2.7 闸与两岸的连接,应保证岸坡稳定和侧向渗流稳定,
-
9.2.8 闸上、下翼墙宜与闸室及两岸岸坡平顺连接,上游翼
-
9.2.9 翼墙分段长度应根据结构和地基条件确定,建筑在坚
-
9.2.10 闸门形式和启闭设施应安全可靠,运转灵活,维修
-
9.2.11 防渗排水设施的布置,应根据闸基地质条件、水闸
-
9.2.12 闸上、下游的护岸布置,应根据水流状态、岸坡稳
-
9.2.13 消能防冲形式,应根据地基情况、水力条件及闸门
-
9.2.14 地基为高压缩、松软的地层时,应根据甚础情况采
-
9.2.15 对位于泥质河口的防潮闸,应分析闸下河道泥沙淤
-
-
9.3 工程设计
-
9.3.1 防潮闸的泄流能力应按偏于不利的潮位,依据现行行
-
9.3.2 防潮闸设计应满足闸感潮启闭的运行特性要求,对多
-
9.3.3 防潮闸门型宜采用平板钢闸门,在有减少启闭容量、
-
9.3.4 防洪闸护坦、消力池、海漫、防冲槽等的设计应按水
-
-
9.4 水力计算
-
9.4.1 防洪闸单宽流量,应根据下游河床土质,上、下游水
-
9.4.2 闸下消能设计应根据闸门运用条件,选用最不利的水
-
9.4.3 海漫的长度和防冲槽埋深,应根据河床地质、海漫末
-
-
9.5 结构与地基计算
-
9.5.1 闸室、岸墙和翼墙应进行强度、稳定和基底应力计算
-
9.5.2 当地基为软弱土或持力层范围内有软弱夹层时,应进
-
9.5.3 防潮闸应采取分层综合法计算其最终沉降量。
-
9.5.4 防洪闸应避免建在软硬不同地基或地层断裂带上,难
-
-
-
10 山洪防治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山洪防治工程设计,应根据山洪沟所在的地形、地
-
10.1.2 山洪防治应以山洪沟流域为治理单元进行综合规划
-
10.1.3 山洪防治宜利用山前水塘、洼地滞蓄洪水。
-
10.1.4 修建调蓄山洪的小型水库,应根据其失事后造成损
-
10.1.5 排洪渠道、截流沟宜进行护砌,排洪渠道、截流沟
-
10.1.6 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以及修建梯田、开水平沟等治
-
-
10.2 跌水和陡坡
-
10.2.1 山洪沟或排洪渠道底部纵坡较陡时,可采用跌水或
-
10.2.2 跌水和陡坡设计,水面线应平顺衔接。水面线可采
-
10.2.3 跌水和陡坡的进、出口段,应设导流翼墙与沟岸相
-
10.2.4 跌水和陡坡的进、山口段应护底,其长度应与翼墙
-
10.2.5 跌水跌差小于或等于5m时,可采用单级跌水,跌
-
10.2.6 陡坡段平面布置应力求顺直,陡坡底宽与水深的比
-
10.2.7 陡坡比降应根据地形、地基土性质、跌差及流量大
-
10.2.8 陡坡护底在变形缝处应设齿坎,变形缝内应设止水
-
10.2.9 当陡坡的流速较大时,其护底可采取人工加糙减蚀
-
-
10.3 谷 坊
-
10.3.1 山洪沟可利用谷坊措施进行整治。
-
10.3.2 谷坊形式应根据沟道地形、地质、洪水、当地材料
-
10.3.3 谷坊位置应选在沟谷宽敞段下游窄口处,山洪沟道
-
10.3.4 谷坊高度应根据山洪沟自然纵坡、稳定坡降、谷坊
-
10.3.5 谷坊间距,在山洪沟坡降不变的情况下,与谷坊高
-
10.3.6 谷坊应建在坚实的地基上。当为岩基时,应清除表
-
10.3.7 铅丝石笼、浆砌石和混凝土等形式的谷坊,在其中
-
10.3.8 浆砌石和混凝土谷坊,应每隔15m~20m设一
-
10.3.9 土石谷坊,不得在顶部溢流,宜在坚实沟岸开挖溢
-
-
10.4 撇洪沟及截流沟
-
10.4.1 城市防治山洪可采用撇洪沟将部分或全部洪水撇向
-
10.4.2 撇洪沟的设计标准应与山洪防治标准相适应,也可
-
10.4.3 撇洪沟应顺应地形布置,宜短直平顺、少占耕地、
-
10.4.4 撇洪沟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山洪特性和撇洪沟的汇流
-
10.4.5 撇洪沟设计沟底比降宜因地制宜选择,断面应采取
-
10.4.6 截流沟的设计标准应与保护地区的山洪防治治理标
-
10.4.7 截流沟宜沿保护地区上部边缘等高线布置,并应选
-
10.4.8 截流沟的设计断面应根据设计流量经水力计算确定
-
-
10.5 排洪渠道
-
10.5.1 排洪渠道渠线宜沿天然沟道布置,宜选择地形平缓
-
10.5.2 排洪明渠设计纵坡,应根据渠线、地形、地质以及
-
10.5.3 排洪明渠渠道边坡应根据土质稳定条件确定。
-
10.5.4 排洪明渠进出口平面布置,宜采用喇叭口或八字形
-
10.5.5 排洪明渠的安全超高可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在
-
10.5.6 排洪明渠宜采用挖方渠道。对于局部填方渠道,其
-
10.5.7 排洪明渠弯曲段的轴线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按下式
-
10.5.8 当排洪明渠水流流速大于土壤允许不冲流速时,应
-
10.5.9 排洪渠道进口处宜设置拦截山洪泥砂的沉沙池。
-
10.5.10 排洪暗渠纵坡变化处应保持平顺,避免产生壅水
-
10.5.11 排洪暗渠应设检查井,其间距可取为50m~1
-
10.5.12 排洪暗渠为无压流时,断面设计水位以上的净空
-
10.5.13 季节性冻土地区的暗渠,其基础埋深不应小于土
-
10.5.14 排洪渠道出口受承泄区河水或潮水顶托时,宜设
-
-
-
11 泥石流防治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泥石流作用强度,应根据形成条件、作用性质和对
-
11.1.2 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泥石流作用强度
-
11.1.3 泥石流防治应进行流域勘查,勘查重点是判定泥石
-
11.1.4 泥石流流量计算宜采用配方法和形态调查法,两种
-
11.1.5 城市防治泥石流,应根据泥石流特点和规模制定防
-
11.1.6 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应预测可能发生的泥石流流
-
11.1.7 泥石流防治,应根据泥石流特点和当地条件采用综
-
11.1.8 城市泥石流防治应以预防为主,主要城区应避开严
-
-
11.2 拦挡坝
-
11.2.1 泥石流拦挡坝的坝型和规模,应根据地形、地质条
-
11.2.2 拦挡坝坝址应选择在沟谷宽敞段下游卡口处,可单
-
11.2.3 拦挡坝的坝高和库容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析确定
-
11.2.4 拦挡坝基础埋深,应根据地基土质、泥石流性质和
-
11.2.5 拦挡坝的泄水口应有较好的整体性和抗磨性,坝体
-
11.2.6 拦挡坝稳定计算,其计算工况和稳定系数应符合相
-
11.2.7 拦挡坝下游应设消能设施,可采用消力槛,消力槛
-
11.2.8 拦挡含有较多大块石的泥石流时,宜修建格栅坝。
-
-
11.3 停淤场
-
11.3.1 停淤场宜布置在坡度小、地面开阔的沟口扇形地带
-
11.3.2 停淤场内的拦挡坝和导流坝的布置,应根据泥石流
-
11.3.3 停淤场拦挡坝的高度宜为1m~3m。坝体可直接
-
-
11.4 排导沟
-
11.4.1 排导沟宜布置在沟道顺直、长度短、坡降大和出口
-
11.4.2 排导沟进口可利用天然沟岸,也可设置八字形导流
-
11.4.3 排导沟横断面宜窄深,坡度宜较大,其宽度可按天
-
11.4.4 排导沟设计深度可按下式计算,沟口还应计算扇形
-
11.4.5 城市泥石流排导沟的侧壁应护砌,护砌材料可根据
-
11.4.6 通过市区的泥石流沟,当地形条件允许时,可将泥
-
-
-
12 防洪工程管理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设计应明确管理体制、机构设置
-
12.1.2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城市的自然地理条件
-
12.1.3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设计应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标
-
12.1.4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应对超标准洪水处置区建立相应
-
-
12.2 管理体制
-
12.2.1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管理单位的任务和收
-
12.2.2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防洪工程特点、规模
-
-
12.3 防洪预警
-
12.3.1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洪水特性和城市防
-
12.3.2 城市防洪预警系统的结构体系应符合流域(区域)
-
12.3.3 城市防洪预警系统应包括外江河洪水、内涝、雨水
-
12.3.4 城市防洪预警系统应包括城市雨情、水情、工情信
-
12.3.5 预警信息采集系统、通信传输系统、计算机决策支
-
12.3.6 防洪预警系统应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新的工程情况
-
-
-
13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与水土保持设计
-
13.1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计
-
13.1.1 城市防洪工程在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
-
13.1.2 城市防洪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
-
13.1.3 城市防洪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
13.1.4 城市防洪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依据具有审批权的
-
13.1.5 城市防洪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1.6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
-
-
13.2 水土保持设计
-
13.2.1 城市防洪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
-
13.2.2 城市防洪工程的水土保持措施应符合城市建设的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