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给水工程技术进步的需要,更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给水

    •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从全局出发,坚持保障供给、水

    •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 2 术 语

    • 2.0.1 城市用水量 urban water consu

    • 2.0.2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 urban compreh

    • 2.0.3 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 comprehensive

    • 2.0.4 不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 water consu

    • 2.0.5 给水规模 scale for water su

    • 2.0.6 城市水资源 urban water resou

    • 2.0.7 水源地 water source site  

    • 2.0.8 公共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

    • 2.0.9 自备水源 self-supplied wate

    • 2.0.10 应急供水 emergency water s

    • 2.0.11 应急水源 emergency water r

    • 2.0.12 备用水源 alternate water r

  • 3 基本规定

    • 3.0.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

    • 3.0.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

    • 3.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压应根据城市供水分区布局

    • 3.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阶段与期限应与城市规划的阶段

    • 3.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应适应城市远

    • 3.0.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

    • 3.0.7 当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源地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

    • 3.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 4 城市用水量

    • 4.0.1 城市用水量应结合水资源状况、节水政策、环保政策

    • 4.0.2 城市最高日用水量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     

    • 4.0.3 用水量指标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

    • 4.0.4 当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年用水量可

  • 5 水 源

    • 5.1 城市水资源

      • 5.1.1 在城市水资源配置时,应综合分析城市各类用水对水

      • 5.1.2 在城市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时,应提出保持水资源

      • 5.1.3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在几个城

    • 5.2 水 源

      • 5.2.1 城市给水水源应根据当地城市水资源条件和给水需求

      • 5.2.2 以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取水量应符合流域水资

      • 5.2.3 地下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取水量不得大于允许开采

      • 5.2.4 当非常规水资源为城市给水的补充水源时,应综合分

      • 5.2.5 缺水城市应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利用率不应

    • 5.3 水源地

      • 5.3.1 当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

      • 5.3.2 当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应选在浊度相对较低

      • 5.3.3 当水源为感潮江河时,水源地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合

      • 5.3.4 当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

      • 5.3.5 当选用地下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

      • 5.3.6 水源地确定时,应同时明确卫生防护要求和安全保障

      • 5.3.7 水源地用地面积应根据取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

  • 6 城市给水系统

    • 6.1 布 局

      • 6.1.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安全

      • 6.1.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对给水系统中的水源地、取水位

      • 6.1.3 现状给水系统中存在自备水源的城市,应分析自备水

      • 6.1.4 地形起伏大或供水范围广的城市,宜采用分区分压给

      • 6.1.5 根据用户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 6.1.6 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的城市,应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 6.1.7 有地形可供利用的城市,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 6.1.8 城市给水系统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设施,并进行

      • 6.1.9 城市给水系统规划应统筹居住区、公共建筑再生水设

    • 6.2 安全性

      • 6.2.1 城市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

      • 6.2.2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道时,输水管不宜少于2根。当城

      • 6.2.3 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 6.2.4 城市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

      • 6.2.5 城市给水系统中应设置水质定期检测或在线检测系统。

      • 6.2.6 城市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 6.2.7 城市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

      • 6.2.8 城市给水工程设施的防火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 7 水 厂

    • 7.0.1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应选

    • 7.0.2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取水方式确

    • 7.0.3 非常规水源水厂的位置宜靠近非常规水资源或用户集

    • 7.0.4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

    • 7.0.5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

    • 7.0.6 水厂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宜按表7.0

  • 8 输配水

    • 8.1 管网布置

      • 8.1.1 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

      • 8.1.2 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给水规模

      • 8.1.3 城市配水干管应根据给水规模并结合城市规划布局确

      • 8.1.4 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

      • 8.1.5 配水管网管径宜按近期、远期给水规模进行管网平差

      • 8.1.6 自备水源或非常规水源给水系统严禁与公共给水系统

    • 8.2 加压泵站

      • 8.2.1 对供水距离较长或地形起伏较大的城市,宜在配水管

      • 8.2.2 加压泵站的位置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位置

      • 8.2.3 加压泵站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形状应满足功

  • 9 应急供水

    • 9.0.1 城市应根据可能出现的供水风险设置应急水源和备用

    • 9.0.2 应急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

    • 9.0.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水质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 9.0.4 应急供水量应首先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要求。

    • 9.0.5 应急供水持续时间应根据典型事故情况下对城市供水

    • 9.0.6 水厂应具备应急供水时水质保障措施,并根据可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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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给水工程技术进步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给水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