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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农村住房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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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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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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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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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农村住房抗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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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国地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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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震等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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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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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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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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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地震高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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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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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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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与农村住房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暖、输气管线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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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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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发、推广符合抗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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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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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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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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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