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

    •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

    •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

    •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

    •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

  •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

    •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

    •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

    •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

    •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

    •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

    •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

    •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

    •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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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