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
-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
-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
-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
-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
-
-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
-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
-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
-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
-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
-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
-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
-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
-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
-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
-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
-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