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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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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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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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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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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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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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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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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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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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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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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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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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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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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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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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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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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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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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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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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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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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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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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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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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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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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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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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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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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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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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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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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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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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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 一级注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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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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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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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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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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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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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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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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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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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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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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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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