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

    •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

    •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

    •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

  • 第二章 考 试

    •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

    •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

    •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

    •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

    •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

    •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

    •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

    •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

  • 第三章 注 册

    •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

    •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

    •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

    •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

    •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

    •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

    •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

    •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

    •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

    •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

  • 第四章 执 业

    •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

    •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

    •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 一级注册消防

    •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

    •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

    •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

    • 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

    • 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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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