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

  • 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

  • 第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

  •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

  • 第九条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

  • 第十条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

  • 第十一条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

  • 第十二条 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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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