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
-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
-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
-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
-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
-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
-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
-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
-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
-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
-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
-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
-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
-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
-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
-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