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

  •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

  •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

  •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

  •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

  •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

  •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

  •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

  •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

  •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

  •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

  •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

  •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

  •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

  •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

  •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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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