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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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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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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统一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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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碳素钢、合金钢、铝及铝合金、铜及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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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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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焊接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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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焊接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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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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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100%检验 100%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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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抽样检验 random sampling 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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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局部检验 local sampling e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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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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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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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应划分为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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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现场设备焊接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现场设备的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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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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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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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焊接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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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当焊接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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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未经验收合格的焊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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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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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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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 (或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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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当焊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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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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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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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母材使用前,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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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焊接材料使用前,应检查其外观质量、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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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焊接材料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烘干,并应在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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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焊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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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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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当设计文件对坡口表面要求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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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对有焊前预热规定的焊缝,焊接前应检查焊件预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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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管道对接焊缝组对时,内壁错边量应符合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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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设备、卷管对接焊缝组对时,对口错边量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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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不等厚对接焊件组对时,薄件端面应位于厚件端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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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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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焊件焊缝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下列规定: 1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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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焊件的主要结构尺寸与形状、坡口形式和尺寸、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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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焊接前,坡口及坡口两侧内外表面的清理质量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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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搭接接头的搭接量和贴合质量、带垫板的对接接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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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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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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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对有冲击韧性要求的焊缝,施焊时应测量焊接线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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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对规定进行中间无损检测的焊缝,无损检测应在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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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对道间温度有明确规定的焊缝,道间温度应符合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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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规定背面清根的焊缝,在清根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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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当规定进行后热时,其后热温度、后热时间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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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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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定位焊缝焊完后,应清除熔渣进行检查,定位焊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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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对规定进行酸洗、钝化处理后的焊缝及其附近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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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焊后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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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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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现场设备和管道焊后热处理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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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现场设备和管道焊后热处理效果检查,应符合设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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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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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热处理测温点的部位和数量应合理, 热电偶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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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焊后热处理的加热区域宽度和保温层应符合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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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焊缝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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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焊缝外部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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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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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现场设备焊缝的检查等级,应分别按设计文件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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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管道焊缝的检查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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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钛及钛合金、锆及锆合金的焊缝表面应在焊后清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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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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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焊缝外观应成形良好,不应有电弧擦伤,焊道与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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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管道对接焊缝处的角变形(图8.1.5)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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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设备、 卷管的对接焊缝, 其环缝和纵缝的角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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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焊缝表面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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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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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焊缝表面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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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当焊缝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的局部检验或抽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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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焊缝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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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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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焊缝内部质量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射线检测或超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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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当焊缝射线(或超声检测)的局部检验或抽样检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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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其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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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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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当按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制作产品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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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当规定进行焊缝金属的化学成分分析、焊缝铁素体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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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焊缝的强度试验及严密度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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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00 七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建标[2007]126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材料、 焊前准备、焊接、 焊后热处理、 焊缝质量检验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 由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商务1-1-1107室,邮编:050020)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哈尔滨焊接研究所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阿美科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北京燕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夏节文 关一卓 赵喜平 卢立香 任永宁
王丽鹃 朴东光 邵 刚 张 勇 孙忠亮
杨 惠 段 斌 杨 雷 芦 天 颜祖清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吉章红 戈兆文 纪方奇 王明涛 李晓松
袁转东 李志远 郭 军 乔亚霞 石学军
张西民 周武强 蒋桂英 李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