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

    •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转运站。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 第四条 转运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 第五条 转运站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

    • 第六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在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

    • 第七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采用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

    • 第八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

    • 第九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道路、交通、

    • 第十条 转运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十一条 转运站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总体

    • 第十二条 转运站的建设规模和数量应与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 第十三条 转运站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活

    • 第十四条 转运站由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

    • 第十五条 大、中型转运站应包含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以

  •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 第一节 选 址

      • 第十六条 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城

      • 第十七条 具备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水路转运站(码头)。

    • 第二节 总图布置

      • 第十八条 转运站的总图布置应该符合转运工艺流程要求,功能区

      • 第十九条 转运站内道路应综合考虑转运规模、运输方式、周边交

      • 第二十条 转运站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合理的工

      • 第二十一条 兼有其他功能(如含停车场、修理厂、分选车间等设

  • 第四章 主体工程

    • 第二十二条 转运站主体建(构)筑及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方式及

    •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转运站工作的连续性,提高使用寿命,转运站

    •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转运站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二十六条 转运站应根据其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填装、压实设

    • 第二十七条 转运站内各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应选用同一型

    • 第二十八条 转运站机械设备、配套车辆以及垃圾容器、设施等应

    • 第二十九条 转运站的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

  • 第五章 配套工程

    • 第三十条 转运站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装备标准应

    • 第三十一条 转运站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方式应根据

    • 第三十二条 转运站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

    • 第三十三条 转运站的排水系统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废水排放应符

    • 第三十四条 转运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站内消防要求,并应

    • 第三十五条 转运站应配置必要的通信设施,以保证各生产岗位之

    • 第三十六条 大型转运站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管理办公设施;中、小

    • 第三十七条 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

    • 第三十八条 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公厕应

    • 第三十九条 大型转运站应设置机修设施,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

  •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 第一节 环境保护

      • 第四十条 转运站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转运站主体工程设施同

      • 第四十一条 转运站应通过合理布置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离

      • 第四十二条 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特点,强化在卸装

      • 第四十三条 配套的转运车辆必须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

      • 第四十四条 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第四十五条 转运站应根据所在地区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集、

    • 第二节 劳动保护

      • 第四十六条 转运站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

      • 第四十七条 转运站的卸料平台等重要和危险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

      • 第四十八条 转运站内应提供劳动保护用具、用品和专用设施。

      • 第四十九条 转运站内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采取防虫、灭虫等

  • 第七章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 第五十条 转运站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

    • 第五十一条 转运站的各类建筑物应根据工艺要求合理设置,其建

    • 第五十二条 转运站的建设用地,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

    • 第五十三条 转运站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

    • 第五十四条 转运站绿地率应为总用地面积的20%~30%,中

  •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 第五十五条 转运站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

    • 第五十六条 转运站宜采用一至两班制。

    • 第五十七条 各类转运站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

  •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第五十八条 转运站项目的工程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

    • 第五十九条 转运站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5所列指标控制。 表5

    • 第六十条 转运站建设工期可按表6控制。建设工期从破土动工计

    • 第六十一条 转运站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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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高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转运站”)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