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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 CECS 261:2009
12.1.2混合框架-剪力墙(核心筒)结构的布置、设计和构造,除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和《钢骨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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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钢筋和钢骨混凝土柱式构件的破坏形态应按下列公式进行判定: 式中:Vmu——构件达到截面等效屈服弯矩时的剪力(N); Vyd——设计剪切抗力(N),按本规范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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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6 钢骨混凝土剪力墙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端柱钢骨混凝土剪力墙 2 有端柱钢骨混凝土剪力墙 式中 Vw——钢骨混凝土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应根据强剪弱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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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受弯承载力,=γsWssƒss,其中,Wss为钢骨截面模量;γs为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对工字形钢骨截面,γs取1.05;ƒss为钢骨的抗拉、抗压、抗弯强度设计值; ——梁中钢筋混凝土部分的受弯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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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相同抗震等级钢筋混凝土柱箍筋加密区的要求。 2 下部钢骨混凝土柱内的钢骨应伸至过渡层柱顶部梁的上表面;过渡层柱钢骨截面可按构造要求设置,并应在钢骨翼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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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钢梁与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核心筒)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内按计算设置有钢骨柱时,钢梁与钢骨柱的连接可采用刚性连接;当仅有构造定位钢柱时可采用铰接连接。墙体内有预埋件和钢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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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叠合柱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钢骨(型钢)混凝土梁、钢构件、钢-混凝土组合楼盖的截面设计,应按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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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除本规程已作规定者外,设计高强混凝土结构时必须同时遵循《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89的其它规定;设计地震区的高强混凝土结构时必须同时遵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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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轻钢轻混凝土楼板、聚苯免拆模板混凝土楼板和轻钢桁架混凝土楼板的支架应根据施工工况、免拆模板和轻钢骨架的特点,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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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钢管混凝土加劲混合结构的柱脚设计宜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138相《钢骨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YB9082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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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钢结构住宅的抗震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有关规定确定。高层住宅组合结构体系中钢骨(钢管)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抗震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138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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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钢骨高强混凝土梁、柱构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满足本规程第7.0.1条的要求。钢骨的含量不宜小于3%,也不宜大于15%。钢骨板材的厚度与宽厚比应满足YB 9082-97的要求。 有关钢筋混凝土配筋的构造要求尚应符合YB 9082-9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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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钢骨混凝土柱的含钢率不应小于2%且不宜大于15%;柱内钢骨板材厚度不应小于6mm,钢骨翼缘的外伸宽度b和其厚度tf之比(b/tf)不应大于23;腹板的高厚比hw/tw不应大于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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