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符号
-
第一章 总则
-
第1.0.1条 为了在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屋面高度不超过50m和设防烈度
-
第1.0.3条 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应采用合理的设计与施
-
第1.0.4条 本规范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
-
第二章 设计计算与施工的基本规定
-
第2.0.1条 升板结构的整体布置应保证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
-
第2.0.2条 升板结构的平面与柱网可灵活布置,有抗震设防
-
第2.0.3条 升板结构的承载力应采用下列公式进行设计和计
-
第2.0.4条 升板结构应按提升与使用两个阶段设计。结构的
-
-
第三章 板的设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3.1.1条 升板结构根据柱网尺寸、荷载大小、刚度和开洞
-
第3.1.2条 钢筋混凝土平板的厚度,不应小于柱网长边尺寸
-
第3.1.3条 板在提升和使用阶段的计算,应按板的纵横两个
-
第3.1.4条 密肋板的肋间距、高度、宽度及面板厚度符合构
-
第3.1.5条 常用矩形柱网平板、密肋板和格梁板的内力可按
-
-
第二节 提升阶段计算
-
第3.2.1条 提升阶段板的内力设计值SL应按下式计算:
-
第3.2.2条 提升阶段,板的纵横两个方向的弯矩,可采用等
-
第3.2.3条 当按等代梁法计算提升差异内力时,对一般提升
-
第3.2.4条 平板和密肋板的等代梁弯矩设计值,可按表3.
-
第3.2.5条 两个方向主次梁相互垂直,且相邻主梁间仅布置
-
-
第三节 使用阶段计算
-
第3.3.1条 使用阶段板的内力设计值S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第3.3.2条 使用阶段板的重力(不考虑动力系数)及就位差
-
第3.3.3条 当垂直荷载作用下的平板和密肋板,采用经验系
-
第3.3.4条 按经验系数法计算时,应先算出除板所受的重力
-
第3.3.5条 当不符合本规范第3.3.3条中任一款的平板
-
第3.3.6条 由等代框架法计算的弯矩,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分
-
第3.3.7条 当有柱帽时,由本规范第3.3.4条和第3.
-
第3.3.8条 由水平荷载产生的内力,应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组
-
-
第四节 构造与配筋
-
第3.4.1条 临时划分的提升单元之间,板可预留宽为1/4
-
第3.4.2条 密肋板的肋净距不宜大于800mm,肋宽不宜
-
第3.4.3条 板内钢筋应由提升与使用两个阶段计算所得内力
-
第3.4.4条 在配置柱帽处的负弯矩钢筋时,不考虑后浇柱帽
-
第3.4.5条 密肋板在柱帽区宜做成实心板,在肋中配有负弯
-
第3.4.6条 平板边缘上、下应各设置一根直径不宜小于16
-
第3.4.7条 板面有集中荷载时,其配筋应由计算确定。当楼
-
第3.4.8条 平板和密肋板需开孔时,其配筋应由开孔板的内
-
-
-
第四章 柱的设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4.1.1条 升板结构可根据工程的场地和设备条件,选用现
-
第4.1.2条 升板结构的柱应按提升阶段和使用阶段进行计算
-
第4.1.3条 升板结构柱采用接柱时,接头部位应进行承载力
-
第4.1.4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时,柱的内力设计值由本章第
-
-
第二节 提升阶段验算
-
第4.2.1条 升板结构在提升阶段应对各个提升单元进行群柱
-
第4.2.2条 升板结构柱的群柱稳定性应由等代悬臂柱偏心距
-
第4.2.3条 提升阶段柱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但
-
第4.2.4条 验算搁置状态的群柱稳定性时,折算荷载应按下
-
第4.2.5条 升板结构柱由本规范第4.2.6条确定的风荷
-
第4.2.6条 升板结构柱提升阶段风荷载的标准值一般可取七
-
第4.2.7条 升滑、升提施工的劲性钢筋混凝土柱的钢骨架,
-
第4.2.8条 采用升提或升滑施工时应符合墙体稳定性的要求
-
第4.2.9条 楼板与墙体间的连接件在施工阶段应按承受墙体
-
第4.2.10条 升提或升滑施工的墙体在施工阶段还应按钢筋
-
第4.2.11条 升板结构在提升阶段尚应对单柱进行承载力验
-
-
第三节 使用阶段计算
-
第4.3.1条 使用阶段柱的内力设计值Sc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第4.3.2条 对非抗震设计的升板结构,按经验系数法计算时
-
第4.3.3条 使用阶段柱应分别对最不利荷载组合下内力最大
-
第4.3.4条 劲性钢筋混凝土柱应按专门的规范进行设计计算
-
-
-
第五章 板柱节点设计
-
第一节 板柱节点
-
第5.1.1条 板柱节点的选型应以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
-
第5.1.2条 后浇柱帽节点中的板与柱应有可靠的刚性连接措
-
第5.1.3条 对6m左右的柱网,当活荷载为10~15kP
-
第5.1.4条 剪力块节点中的承剪预埋件和剪力块应能承受全
-
第5.1.5条 承重销节点中的承重销应能承受全部荷载设计值
-
第5.1.6条 板柱节点在竖向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总剪力
-
-
第二节 提升环和承重销
-
第5.2.1条 型钢提升环可采用槽钢或I字钢焊接成井字型或
-
第5.2.2条 型钢提升环的挑肢长度不宜大于2h0。板的冲
-
第5.2.3条 选择提升环截面时,可采用将两个方向的提升环
-
第5.2.4条 采用型钢提升环时,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一
-
第5.2.5条 在后浇柱帽节点的平板中,或在密肋板、格梁板
-
第5.2.6条 混凝土柱帽中承重销可按连续支承的悬臂梁计算
-
-
-
第六章 升板结构的抗侧力设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6.1.1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采用板柱结构时,单列柱数不
-
第6.1.2条 剪力墙或井筒应沿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布置,
-
第6.1.3条 剪力墙的间距不宜超过建筑物宽度的3倍,沿竖
-
第6.1.4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时,宜采用不设防震缝的方案
-
第6.1.5条 升板结构抗震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第6.1.6条 凡本章未做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建
-
-
第二节 内力和位移计算
-
第6.2.1条 升板结构在风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下,应沿两个
-
第6.2.2条 升板结构抗侧力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时,可采用
-
第6.2.3条 对于高度不超过50m且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
-
第6.2.4条 升板结构的基本周期T1可按下列简化公式计算
-
第6.2.5条 板柱结构可按等代框架计算内力和位移,在侧向
-
第6.2.6条 有后浇柱帽升板的等代框架梁可按左右两端带刚
-
第6.2.7条 有后浇柱帽升板柱可按上端带刚域的柱计算,见
-
第6.2.8条 板柱结构、板柱—壁式框架结构(壁梁、壁柱的
-
第6.2.9条 板柱—剪力墙结构在侧向力作用下,可按附录八
-
第6.2.10条 板柱—剪力墙结构按等代框架—剪力墙结构进
-
第6.2.11条 地震作用下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升板结构,其
-
第6.2.12条 柱和剪力墙端部截面的剪力设计值V应符合下
-
第6.2.13条 柱端部截面的剪力设计值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
-
第6.2.14条 一、二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剪
-
第6.2.15条 升板结构应具有足够的侧向刚度,在风荷载或
-
-
第三节 构造要求
-
第6.3.1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板柱结构,宜采用后浇柱帽节
-
第6.3.2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板柱节点构造必须符合下列要
-
第6.3.3条 利用外墙或内筒体作为剪力墙时,其与升板板边
-
第6.3.4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升板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
第6.3.5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当采用砖、砌块等建造
-
第6.3.6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围护墙与板宜采用不传
-
第6.3.7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中的内隔墙室采用轻质材
-
-
-
第七章 柱的施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7.1.1条 升板结构的预制柱、现浇柱和工具柱,其截面尺
-
第7.1.2条 柱上就位孔位置应准确,孔的轴线偏差及孔底两
-
第7.1.3条 柱底部中线与轴线偏移不应超过5mm。柱顶竖
-
第7.1.4条 柱上预埋件除剪力块节点外,不应凸出柱面,凹
-
第7.1.5条 型钢提升环的安装应注意提升环的正反面及吊点
-
-
第二节 预制柱的施工
-
第7.2.1条 预制柱的制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做好排水处理
-
第7.2.2条 剪力块节点的承剪预埋件,其中线偏移不应超过
-
-
第三节 现浇混凝土柱的施工
-
第7.3.1条 现浇柱分为劲性钢筋混凝土柱和普通钢筋混凝土
-
第7.3.2条 劲性钢筋混凝土柱施工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
第7.3.3条 普通钢筋混凝土柱现浇施工时,应符合下列基本
-
-
第四节 工具柱的施工
-
第7.4.1条 升板工具柱需专门设计,应构造合理、安全可靠
-
第7.4.2条 工具柱采用钢管制作时,宜优先采用无缝钢管。
-
第7.4.3条 升板工具柱的布置应使其受力合理。提升期间应
-
第7.4.4条 工具柱应有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与维修,并
-
-
-
第八章 板的制作
-
第一节 胎模施工
-
第8.1.1条 胎模的垫层(包括填土层)应分层夯实、均匀密
-
第8.1.2条 胎模面层应平整光滑,达到混凝土地面标准。提
-
第8.1.3条 一般以首层地坪(有地下室的可用地下室地坪或
-
第8.1.4条 胎模设伸缩缝时,伸缩缝与楼板接触处应做好隔
-
-
第二节 隔离层
-
第8.2.1条 板与胎模之间及板与板之间必须做隔离层。隔离
-
第8.2.2条 涂刷隔离层时,胎模和楼板的强度不应低于1.
-
第8.2.3条 隔离层应注意保护,施工过程有破损的,应在混
-
第8.2.4条 冬雨季施工时,应有冬雨季施工措施。
-
-
第三节 提升环制作与安装
-
第8.3.1条 型钢提升环表面应平整,翘曲不应超过2mm,
-
第8.3.2条 型钢提升环就位时,应以柱的实际中线为准,其
-
第8.3.3条 无型钢提升环中的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
-
-
第四节 模壳和模板
-
第8.4.1条 密肋板施工,可用塑料、金属等工具式模壳、预
-
第8.4.2条 工具式模壳及芯模,应保证使用时的强度与刚度
-
第8.4.3条 工具式模壳及芯模应弹线放置,并将底部垫实,
-
第8.4.4条 在各层板四周的外侧,要支好边模,在其下部每
-
-
第五节 混凝土施工
-
第8.5.1条 每个提升单元的每块板应连续一次浇筑完成,不
-
第8.5.2条 混凝土浇筑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时,应控制插入深
-
第8.5.3条 板面宜采用随浇随抹的方法,若做其他面层时,
-
-
-
第九章 板的提升与固定
-
第一节 提升设备
-
第9.1.1条 提升荷载包括板所受的重力、施工荷载、提升差
-
第9.1.2条 吊杆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度,并采用强度高、延性
-
第9.1.3条 各台升板机应同步。安装升板机时,应使机座水
-
第9.1.4条 提升设备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提升设
-
-
第二节 提升单元与程序
-
第9.2.1条 板的提升单元的划分应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
第9.2.2条 板在提升前,必须编制提升程序图,其内容包括
-
-
第三节 提升准备
-
第9.3.1条 提升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提升方案,并进行技术
-
第9.3.2条 准备足够数量的承重销、钢垫片和硬木楔(或钢
-
第9.3.3条 提升前应对各柱编号。各层板在提升前,应在每
-
第9.3.4条 对板柱间空隙处的障碍物应清除,并应对柱表面
-
第9.3.5条 提升设备及其配件,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试运转
-
第9.3.6条 板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可提升。
-
-
第四节 板的提升
-
第9.4.1条 升板作业宜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并应有明确的岗
-
第9.4.2条 板的脱模顺序,可按角、边、中柱为序,或由边
-
第9.4.3条 板脱模后,应按基准线进行校核与调整(包括盆
-
第9.4.4条 板在提升过程中应同步控制。一般提升时,板在
-
第9.4.5条 在提升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机具工作情况、磨损
-
第9.4.6条 若需利用升板提送材料和设备时,应经验算,并
-
第9.4.7条 板不宜在提升中途悬挂停歇,若遇特殊情况必须
-
第9.4.8条 板在提升过程中,升板结构不得作为其它设施的
-
-
第五节 群柱的稳定措施
-
第9.5.1条 对四层以上的升板结构,在提升过程中最上两层
-
第9.5.2条 采用柱顶式提升时,应利用柱顶间的临时走道将
-
第9.5.3条 柱安装时边柱的停歇孔应与板边垂直,相邻排柱
-
第9.5.4条 当升板建筑设有电梯井、楼梯间等筒体时,其筒
-
第9.5.5条 在提升阶段当实际风荷载大于验算取值时,应停
-
-
第六节 板的就位与固定
-
第9.6.1条 板的就位差异:一般提升不应超过5mm。盆式
-
第9.6.2条 后浇柱帽部位的板底隔离层和柱齿槽应清理润湿
-
第9.6.3条 承重销或剪力块节点的支承面应紧密、平整,焊
-
-
-
第十章 墙体和筒体的施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10.1.1条 升板结构中现浇混凝土墙体或筒体可采用升滑
-
第10.1.2条 墙体与筒体的施工,宜在楼板提升阶段同时进
-
第10.1.3条 墙体和筒体模板设计与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
第10.1.4条 墙体结构施工阶段应满足本规范中有关的墙体
-
第10.1.5条 升滑施工中,当顶层板需停歇时,为了防止模
-
第10.1.6条 现浇墙体、筒体施工中,应及时观测其竖向偏
-
第10.1.7条 升提或升滑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内容包括
-
第10.1.8条 升板结构的剪力墙,当群柱稳定满足要求时,
-
-
第二节 升提、升滑施工
-
第10.2.1条 升提、升滑施工的模板,使用前应清理干净,
-
第10.2.2条 墙体水平钢筋长度宜取柱距加搭接长度,垂直
-
第10.2.3条 钢筋绑扎应与楼板的提升速度相配合,水平钢
-
第10.2.4条 升滑施工,混凝土坍落度宜在60~80mm
-
第10.2.5条 升提施工的混凝土应分层循环浇筑,每层高度
-
第10.2.6条 混凝土脱模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及时修补施
-
第10.2.7条 拆除模板前,应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宜采用分
-
-
第三节 升层施工
-
第10.3.1条 升层施工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各种材料
-
第10.3.2条 升层结构的各层墙板应在楼板脱模后安装。墙
-
第10.3.3条 为加强升层结构的稳定性,应采取如下措施:
-
-
-
第十一章 验收
-
第一节 质量标准与结构验收
-
第11.1.1条 升板结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
-
第11.1.2条 验收测量的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
-
第11.1.3条 升板结构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
-
第二节 技术复核与隐蔽工程验收
-
第11.2.1条 升板结构在施工阶段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技术复
-
第11.2.2条 升板结构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
-
-
-
附录一 等代梁的升差内力的计算
-
附录二 平板配筋构造
-
附录三 格梁板的次梁有效刚度系数Α
-
附录四 变刚度等代悬臂柱的截面刚度修正系数Ξ
-
附录五 群柱与内竖筒或剪力墙共同工作时的计算长度系数Μ
-
附录六 板柱节点图
-
附录七 板柱结构及板柱——壁式框架结构的简化计算方法
-
附录八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简化计算方法
-
附录九 带刚域杆件的线刚度修正系数
-
附录十 等代框架梁和柱的刚域长度系数表
-
附录十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