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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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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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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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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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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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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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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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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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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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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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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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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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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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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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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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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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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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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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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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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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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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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