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

    • 第三条 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

    • 第四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

  • 第二章 验收依据

    •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

  • 第三章 验收条件

    • 第六条 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20

  • 第四章 验收内容

    • 第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

  • 第五章 验收程序

    •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

    • 第九条 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

    •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将项

    • 第十一条 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

    •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

  •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附件1: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 附件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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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