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

    • 第四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

    • 第七条 开展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依托体育馆、学校

    •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

    • 第十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

    •  第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地震应急避

    • 第十三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十四条 可以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其产权单位或者

    • 第十五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

  • 第三章 日常维护与管理

    • 第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管

    • 第十七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

  • 第四章 应急启用与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发布临震预警或者发生灾害性地震事件后,需要启用

    • 第二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动员地震应急志愿者参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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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