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

  • 第二条 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以下部

  •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不得虚构设计建筑使用性质及功能。

  • 第四条 在自本规定实施后,建设单位(个人)送审建设项目建设

  •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不执行本规定及相关技术规

  • 第六条 对本规定及其他标准之外的由特殊设计要求的或规划主管

  •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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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