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统一内河航运T程水文分析与计算的技术要求,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天然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通航
-
1.0.3 内河航运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
-
-
2 术 语
-
2.0.1 综合历时曲线 synthetic dura
-
2.0.2 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
-
2.0.3 保证率 reliability 某
-
2.0.4 累积频率 cumulative frequ
-
2.0.5 泥沙颗粒级配 sediment grain
-
2.0.6 代表性 representativenes
-
2.0.7 一致性 consistency 反
-
-
3 基本规定
-
3.0.1 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内容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宜包
-
3.0.2 水文分析与计算应以工程河段及上下游的水文站、
-
3.0.3 收集的水文资料系列应查明其来源、精度、人类活
-
3.0.4 工程河段缺乏实测水文资料时,应根据T程情况及
-
3.0.5 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应进行合理性检查。
-
-
4 基本资料
-
4.1 一般规定
-
4.1.1 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和港口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
-
4.1.2 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
4.1.3 工程所在地无水文站时,采用上下游邻近水文站的
-
-
4.2 水文、气象、冰情调查
-
4.2.1 水文资料调查与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2 气象、水温和含盐度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
-
4.2.3 冰凌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
-
4.3 水文观测
-
4.3.1 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
-
4.3.2 流量测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
-
4.3.3 水面流速、流向、流态和比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4.3.4 泥沙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
-
4.3.5 潮汐、潮流、波浪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4.3.6 冰凌观测应根据T程需要和地区气候特征进行。观
-
-
4.4 资料整理及统计分析
-
4.4.1 采用工程河段上下游邻近水文站或专用站观测资料
-
4.4.2 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并应对其统
-
4.4.3 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人类活动对水
-
4.4.4 水文特征值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时应按附录B执行。
-
4.4.5 水文要素采用相关分析法计算时应按附录C执行。
-
4.4.6 水文要素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时应按附录D执
-
4.4.7 水文要素采用保证率频率法计算时应按附录E执行。
-
-
-
5 设计水位
-
5.1 一般规定
-
5.1.1 设计水位推求所依据的基本站水位、流量资料的取
-
5.1.2 基本站设计水位应采用水位系列进行推求;当基本
-
5.1.3 工程河段设计水位可通过临时站水位与基本站水位
-
5.1.4 工程河段水文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应通过论证研
-
-
5.2 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
5.2.1 天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2 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3 河网地区天然航道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除应符合第
-
5.2.4 湖泊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
-
5.2.5 运河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6 综合利用的通航渠道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
-
5.2.7 枢纽上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8 枢纽下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9 枢纽上下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应结合枢纽运行后的
-
5.2.10 封冻河流和湖泊的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
-
-
5.3 枢纽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通航水位
-
5.3.1 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
-
5.3.2 枢纽通航建筑物上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
-
5.3.3 枢纽通航建筑物下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
-
5.3.4 感潮河段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
-
5.3.5 河湖交汇处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
-
5.3.6 运河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
-
5.4 港口设计水位
-
5.4.1 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
-
5.4.2 感潮河段港口码头设计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5.4.3 湖区港口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所处河流及码头受
-
5.4.4 运河和通航渠道港口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综合利
-
5.4.5 枢纽上下游河段港口码头设计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
-
5.4.6 封冻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可视所处河流类型、码
-
5.4.7 港口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
-
-
-
6 水流与泥沙
-
6.1 一般规定
-
6.1.1 水流、泥沙资料的收集和观测除应符合第4章的规
-
6.1.2 水沙条件简单的航运_T程的水流条件及泥沙淤积
-
6.1.3 水沙条件复杂的工程河段应进行施工期水文监测,
-
-
6.2 水流
-
6.2.1 航道水流资料的收集和观测,除应符合第4章有关
-
6.2.2 航道水流资料的整理与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3 航道工程施工期及保修期,应根据需要进行工程观
-
6.2.4 通航建筑物水流资料的收集和观测,应根据工程需
-
6.2.5 通航建筑物上、下游引航道及其口门区的通航水流
-
6.2.6 港口水域水流资料的收集和观测,应根据河段特性
-
6.2.7 港口水域特征流速、流向与流态,可根据实测资料
-
6.2.8 港口工程对所在河段水流的影响,按工程占河道过
-
-
6.3 泥沙
-
6.3.1 航道泥沙资料的收集和观测应与水流资料同步进行
-
6.3.2 航道泥沙资料的整理与分析应结合水流资料进行,
-
6.3.3 通航建筑物泥沙资料的收集和观测,应根据工程要
-
6.3.4 通航建筑物闸室和上、下游引航道及口门区和连
-
6.3.5 枢纽下游河床冲刷的速率、量值及其对连接段航道
-
6.3.6 港口水域泥沙资料的收集和观测,应根据河段特性
-
6.3.7 港口工程应根据河段泥沙运动特征和T程要求,分
-
6.3.8 港口工程应根据港口水域的岸线、水深、滩槽和输
-
-
-
7 波浪与潮流
-
7.1 一般规定
-
7.1.1 湖泊、水库和水域开阔的天然河流港口的波浪分析
-
7.1.2 对船行波岸边最大波高大于等于30cm的河段,
-
7.1.3 感潮河段应收集风暴潮、台风浪的特征值,必要时
-
7.1.4 感潮河段应收集工程河段的潮流特性、涨落潮流路
-
7.1.5 工程区域的波浪、潮流、船行波资料缺乏时,应进
-
-
7.2 波浪
-
7.2.1 内河港口工程设计波浪重现期和设计波高波列累积
-
7.2.2 校核港域平稳的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应根据使用要求
-
7.2.3 湖泊、水库和水域开阔的天然河流港口的风浪要素
-
7.2.4 风直接作用下,波浪在建筑物上的爬高计算应符合
-
7.2.5 一、二类港口建筑物和断面形状复杂的护岸,其波
-
7.2.6 当内河港口设计中需考虑风壅水面高度时,风壅水
-
7.2.7 通航建筑物的波浪分析应根据T程类别与等级、设
-
-
7.3 潮流
-
7.3.1 潮流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实测资料经分析后确定。对
-
7.3.2 潮流观测及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潮流特征值的计
-
7.3.3 感潮河段应分析潮区界、潮流界和咸水界的位置及
-
-
-
附录A 枯水设计水面线的推算
-
A.0.1 枯水设计水面线的推算应在工程河段设立临时水位
-
A.0.2 临时水位观测站的布设和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A.0.3 枯水瞬时水面线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A.0.4 枯水设计水面线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
附录B 频率分析法
-
B.0.1 采用频率分析法推求水文要素指定的频率或重现期
-
B.0.2 频率分析可采用图解适线法,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
B.0.3 图解适线法应包括经验频率计算,理论频率曲线线
-
B.0.4 水位频率计算时,水位统计参数 Cv的数值应考
-
B.0.5 绘制皮尔逊Ⅲ型曲线负偏态线型时,当Cs<0,
-
-
附录C 相关分析法
-
C.1 一般规定
-
C.1.1 相关分析按相关的水文因素的多少可分为简单相关
-
C.1.2 相关分析宜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
-
-
C.2 图解法
-
C.2.1 当两个对应的水文因素之间关系较为密切时,可采
-
C.3.1 判断对应的水文要素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相关
-
C.2.2 当两个对应水文因素是幂函数或指数函数型曲线相
-
C.3.2 根据对应的水文要素的多少及其之间的关系,可分
-
C.2.3 当对应的水文因素是复相关时,可各用一个自变因
-
C.3.3 对于两个水文要素:x和y,具有n个对应的数据
-
C.3.4 当两个对应的水文要素为曲线相关时,可采用多项
-
C.3.5 当对应的水文要素为复相关时,可建立多元回归方
-
-
-
附录D 综合历时曲线法
-
D.0.1 综合历时曲线应按统计年份中水文要素的日平均特
-
D.0.2 综合历时曲线可按下列步骤统计绘制:
-
D.0.3 水位综合历时曲线列表统计时,高、低水位分级宜
-
-
附录E 保证率频率法
-
E.0.1 保证率频率法计算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
-
附录F 风浪要素与波浪爬高计算
-
F.1 风浪要素计算
-
F.1.1 天然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域风浪要素的计算,可
-
F.1.2 风浪不同累积频率的波高与平均波高问的换算关系
-
F.1.3 风况的确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F.
-
F.1.4 当风区内水深大致均匀时,可取主风向上的平均水
-
-
F.2 波浪爬高计算
-
F.2.1 当斜坡坡率为1~5、护岸前水深为1.5~5.
-
F.2.2 式(F.2.1)中的R1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F.2.3 其他累积频率的波浪爬高可按累积频率为1%的波
-
-
F.3
-
F.3.1 有限风区情况下,风壅水面高度可按下式计算:
-
-
-
附录G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
G.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
-
G.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