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

    •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

    •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

    •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

    •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

    •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

  •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

    •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

    •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

    •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

    •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

    •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第四章 防火检查

    •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

    •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

    •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

    •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

    •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

  •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

    •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

    •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

    •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

    •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

  •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

    •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

  •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

    •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

  • 第八章 消防档案

    •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

    •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

  • 第九章 奖 惩

    •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

    •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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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