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规范火炸药生产厂房工程设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新建、扩建和改

    • 1.0.3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 2 术 语

    • 2.0.1 火药 propellant     在适当的外

    • 2.0.2 炸药 explosive     在一定的外界

    • 2.0.3 危险品 hazardous articles

    • 2.0.4 危险等级 hazard class     依

    • 2.0.5 生产厂房 production buildin

    • 2.0.6 整体爆炸 mass explosion    

    • 2.0.7 计算药量 calculating quanti

    • 2.0.8 危险品生产间 hazardous articl

    • 2.0.9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 2.0.10 卫生特征分级 industrial hygi

    • 2.0.11 防静电地面 anti-electrostat

    • 2.0.12 轻质墙 light wall     用强度

    • 2.0.13 轻质易碎屋盖 light fragile r

    • 2.0.14 抗爆门 blast resistant do

    • 2.0.15 塑性透光材料 plasticity brig

    • 2.0.16 抗爆间室 blast resistant c

    • 2.0.17 安全疏散距离 emergercy escap

    • 2.0.18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s

    • 2.0.19 电气危险场所 electrical inst

    • 2.0.20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 2.0.21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

    • 2.0.22 防静电材料 anti-electrostat

    • 2.0.23 直接接地 direct-earthing  

    • 2.0.24 间接接地 indirect-earthing

    • 2.0.25 静电泄漏电阻 electrostatical

  • 3 基本规定

    • 3.0.1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划分为下列四级:

    • 3.0.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0.2的规

    • 3.0.3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应按厂房内危险品生产工

    • 3.0.4 本规范表3.0.2中未列入的火炸药和新研制火炸

    • 3.0.5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独立建设,不得与有固定操作人员

    • 3.0.6 1.1级生产厂房内不得布置2条和2条以上生产线

    • 3.0.7 1.3级生产厂房内宜布置1条生产线。当需要布置

    • 3.0.8 火炸药生产厂房建筑平面宜为矩形,不应采用封闭的

    • 3.0.9 火炸药生产厂房宜为单层,当有特殊工艺要求加层时

    • 3.0.10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 3.0.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 4 工艺布置

    • 4.0.1 火炸药生产宜采取先进工艺,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

    • 4.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

    • 4.0.3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

    • 4.0.4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危

    • 4.0.5 厂房内的操作通道宽度应为800mm~1000m

    • 4.0.6 厂房内的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也可根

    • 4.0.7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各危险品间断生产工序或工段之间

    • 4.0.8 抗爆间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

    • 4.0.9 火炸药生产厂房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 4.0.10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

    • 4.0.11 制造炸药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汽。

    • 4.0.12 制粉系统风力输送宜采用冷风。

  • 5 建 筑

    • 5.1 一般规定

      • 5.1.1 火炸药生产厂房平面布置应规整,平面布置的柱网、

      • 5.1.2 火炸药生产厂房建筑立面应简洁,建筑装饰、造型、

      • 5.1.3 火炸药生产厂房建筑层高应结合工艺专业,在满足使

      • 5.1.4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 5.1.5 危险品生产工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 5.1.6 1.1级生产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

      • 5.1.7 1.3级、1.4级生产厂房内均可设置生活辅助用

      • 5.1.8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设计,关于防腐蚀内容应符合现行

    • 5.2 屋面、顶棚

      • 5.2.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 5.2.2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 5.2.3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吊顶,当必须设置时,应符

      • 5.2.4 经常冲洗或设有消防雨淋的工作问的顶棚应使用耐擦

    • 5.3 墙 体

      • 5.3.1 危险品生产间内墙面应抹灰。

      • 5.3.2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的内墙表面应平整、光滑

      • 5.3.3 经常冲洗和设有消防雨淋的工作间的内墙面,以及要

      • 5.3.4 采用的墙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 5.4 地面和楼面

      • 5.4.1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品遇火花会引起燃烧爆炸时

      • 5.4.2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品对摩擦、撞击作用敏感时

      • 5.4.3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敏感时,应采

      • 5.4.4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不宜设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

      • 5.4.5 有易燃、易爆粉尘沉积,需经常冲洗的坑、沟、池等

      • 5.4.6 防静电地面的选择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5.5 门 窗

      • 5.5.1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门不应设置门槛。危险品生

      • 5.5.2 危险品生产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

      • 5.5.3 危险品生产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 5.5.4 黑火药生产的三成分混合及之后各工序的生产间的门

      • 5.5.5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窗玻璃应采用塑性透光材料。

      • 5.5.6 生产过程中,不允许阳光直射在产品上的厂房或生产

      • 5.5.7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天窗。当必须设置时,应加

      • 5.5.8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口宽度不

      • 5.5.9 抗爆门、抗爆传递口、操作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5.5.10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窗,窗台高度不

      • 5.5.11 火炸药生产厂房采用金属门窗时应预留接地端子。

    • 5.6 楼 梯

      • 5.6.1 供安全疏散用的室内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封闭楼

      • 5.6.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平台宜为钢制或钢筋混凝土制。

      • 5.6.3 供安全疏散用的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宜为0.26m

      • 5.6.4 供安全疏散用的楼梯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5.7 安全疏散

      • 5.7.1 火炸药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5.7.2 从一个危险品生产间穿过另一个危险品生产间到达室

      • 5.7.3 火炸药生产厂房底层的外窗应设置为安全窗。二层及

      • 5.7.4 有防护土堤的厂房安全出口,均应布置在防护土堤的

      • 5.7.5 1.1级、1.3级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

      • 5.7.6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设备、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

  • 6 结 构

    • 6.1 结构选型

      • 6.1.1 1.1级、1.3级和1.4级生产厂房应采用钢筋

      • 6.1.2 1.1级、1.3级和1.4级生产厂房符合下列条

      • 6.1.3 1.1级生产厂房中黑火药生产厂房、炸药制品生产

      • 6.1.4 1.4级生产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 6.1.5 1.3级生产厂房,其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 6.1.6 单层及多层的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辅助用房,应采用现

      • 6.1.7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生产间有易燃液体或生产中排出悬

      • 6.1.8 生产过程中有爆炸危险并能将爆炸破坏影响控制在厂

      • 6.1.9 抗爆间室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当设计药量小

      • 6.1.10 抗爆间室屋盖选型,应根据生产状态、设计药量、

      • 6.1.11 抗爆间室轻型泄压窗的外侧应设置抗爆屏院。抗爆

      • 6.1.12 抗爆屏院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的底面标高

      • 6.1.13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除满足本规范第6.1.

      • 6.1.14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腐蚀性介质类别属下列

      • 6.1.15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根据本规范第6.1.3

      • 6.1.16 独立于主体结构的室内作业平台应形成自承载体系

    • 6.2 结构计算

      • 6.2.1 除抗爆间室、抗爆屏院外,生产过程具有爆炸、燃烧

      • 6.2.2 火炸药生产厂房如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地区

      • 6.2.3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抗震设计,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 6.2.4 承受爆炸事故爆炸荷载作用或爆炸荷载与静荷载同时

      • 6.2.5 对爆炸荷载作用或爆炸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的结

      • 6.2.6 在爆炸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爆炸荷载单独作用下

      • 6.2.7 在爆炸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爆炸荷载单独作用下

      • 6.2.8 在爆炸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爆炸荷载单独作用下

      • 6.2.9 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的墙体和屋盖(轻质易碎屋盖除

      • 6.2.10 抗爆屏院的墙体可按本规范第6.2.9条第1款

      • 6.2.11 对有腐蚀介质作用的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进行承载

      • 6.2.12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构件的裂缝

      • 6.2.13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钢筋混凝土超静定结构构件的内

    • 6.3 结构构造

      • 6.3.1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

      • 6.3.2 各级火炸药生产厂房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中相应抗震

      • 6.3.3 各级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应采用独立砖柱,不应采用空

      • 6.3.4 钢柱、钢梁(包括钢屋架)承重的厂房,结构体系应

      • 6.3.5 砌体承重结构的外墙四角及单元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

      • 6.3.6 轻质泄压屋盖的泄压部分(不包括框架板、檩条、梁

      • 6.3.7 轻质易碎屋盖的易碎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等

      • 6.3.8 各级火炸药生产厂房,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

      • 6.3.9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板缝,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

      • 6.3.10 火炸药生产厂房及其邻近的重要建筑物的楼(屋)

      • 6.3.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结构构件的联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 6.3.12 厂房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宜采用矩形断面,

      • 6.3.13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断面不应小于240mm×2

      • 6.3.14 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的单层厂房和钢筋混凝土框

      • 6.3.15 火炸药生产厂房圈梁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6.3.16 火炸药生产厂房山墙顶部宜另外设置钢筋混凝土卧

      • 6.3.17 火炸药生产厂房砖墙洞口宽度大于或等于900m

      • 6.3.18 抗爆间室与主体厂房之间的连接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 6.3.19 抗爆间室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 6.3.20 抗爆间室及抗爆屏院的受力钢筋应尽量避免采用接

      • 6.3.21 抗爆间室及抗爆屏院宜采用双面对称配筋,当采用

      • 6.3.22 抗爆间室及抗爆屏院的墙(板)应尽量避免设置洞

      • 6.3.23 抗爆间室及抗爆屏院墙(板)的受压区和受拉区的

      • 6.3.24 抗爆间室及抗爆屏院构件应连续浇注,不应设施工

      • 6.3.25 抗爆间室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屋面板厚

      • 6.3.26 轻质易碎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墙顶应设钢

      • 6.3.27 当采用有泄爆带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时,屏

      • 6.3.28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中,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

      • 6.3.29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 6.3.30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现浇钢筋混凝土主梁及

      • 6.3.31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洞

      • 6.3.32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楼盖、平台等悬臂结构

      • 6.3.33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门窗洞口宽度大于或等

      • 6.3.34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基础材料,应采用毛石

  • 7 给水、消防与排水

    • 7.0.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生产用水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 7.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与室内消防

    • 7.0.3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设

    • 7.0.4 厂房内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除执行本章规定

    • 7.0.5 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工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 7.0.6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

    • 7.0.7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排水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少排或

    • 7.0.8 在有火药、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内,应使用拖布拖

  • 8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执行

      • 8.1.2 除本章规定外,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还

      • 8.1.3 火炸药生产厂房室内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国

    • 8.2 采 暖

      • 8.2.1 火炸药生产厂房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散发

      • 8.2.2 散热器采暖系统热媒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3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

    • 8.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8.3.1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火炸药生产厂房,其机

      • 8.3.2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

      • 8.3.3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的通风设备及阀门

      • 8.3.4 火炸药生产厂房均应设置单独的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

      • 8.3.5 各抗爆间室之间、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

      • 8.3.6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

      • 8.3.7 火炸药生产厂房中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

  • 9 动 力

    • 9.0.1 当采用电热锅炉作为生产热源,且用汽量小于或等于

    • 9.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换热间、压缩空气间应布置在厂

    • 9.0.3 压缩空气入口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品操作间内。

  • 10 电 气

    • 10.1 供电电源及负荷分级

      • 10.1.1 火炸药生产厂房负荷等级宜为三级。当危险品生产

      • 10.1.2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供电电源和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

    • 10.2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 10.2.1 电气危险场所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2.2 常用的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

      • 10.2.3 与危险场所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隔开的非危险场所

      • 10.2.4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应与所服务的场所危

      • 10.2.5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

      • 10.2.6 在生产过程中,工作间存在两种及以上的火药、炸

      • 10.2.7 危险场所既存在火药、炸药,又存在易燃液体时,

    • 10.3 电气设备

      • 10.3.1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3.2 F0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3.3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3.4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开关的选型均应

    • 10.4 室内电气线路

      • 10.4.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4.2 当危险场所采用电缆时,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

      • 10.4.3 当采用电线穿钢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4 F0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5 F1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 10.4.6 F2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5 照 明

      • 10.5.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电气照明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 10.5.2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通道和通向室外的安全

    • 10.6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 10.6.1 变电所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10.6.2 车间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级建筑物。当附建于

      • 10.6.3 配电室(含电气室、电加热间、电机间、电源室)

    • 10.7 防雷和接地

      • 10.7.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

      • 10.7.2 各类危险性防雷建筑物应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

      • 10.7.3 火炸药生产厂房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

      • 10.7.4 金属管道、电缆金属外皮等,在进出建筑物处,应

      • 10.7.5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当需要接地

      • 10.7.6 在危险场所内,穿电线的金属管、电缆的金属外皮

      • 10.7.7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

      • 10.7.8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

      • 10.7.9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

    • 10.8 防 静 电

      • 10.8.1 对危险场所中金属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设备外部

      • 10.8.2 防静电直接接地装置应与防闪电感应、等电位联结

      • 10.8.3 最小点火能小于1mJ的敏感火炸药,应独立设置

      • 10.8.4 火炸药生产厂房中裸露出地面直接接地的预埋金属

      • 10.8.5 危险场所中不能或不适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

      • 10.8.6 直接加工和输送危险品的金属设备上存在小电容量

      • 10.8.7 直接加工和输送危险品的由非静电导电材料制作的

      • 10.8.8 当危险场所采用导(防)静电地面时,其静电泄漏

      • 10.8.9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静电非导电材料制作的工装器具

      • 10.8.10 危险工作间相对湿度宜控制在60%以上。当工

    • 10.9 通 信

      • 10.9.1 火炸药厂房应设置生产调度电话及火警电话,设置

      • 10.9.2 火炸药厂房电话设备选择及线路要求,应符合本规

  • 11 自动控制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自动控制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 11.1.2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

    • 11.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 11.2.1 在火炸药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超过某一界限能

      • 11.2.2 按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危险品生产工序宜设置电子

      • 11.2.3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有联锁控制

      • 11.2.4 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应采用UPS供电,其应

      • 11.2.5 自动控制系统发生停汽、停水有可能引起危险事故

      • 11.2.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型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

    • 11.3 仪表设备及线路

      • 11.3.1 危险场所安装的电动仪表设备,其选型及有关要求

      • 11.3.2 安装在各类危险场所的检测仪表及电气设备,应有

      • 11.3.3 防爆仪表和电气设备,除本质安全型外,应有“电

      • 11.3.4 F1类、F2类危险场所需要安装用电设备专用的

      • 11.3.5 危险场所内的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

      • 11.3.6 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视频监视报警

      • 11.3.7 对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视报

    • 11.4 控 制 室

      • 11.4.1 1.1级和1.1*级的火炸药生产厂房,设置有

      • 11.4.2 1.3级和1.4级的火炸药生产厂房内附建控制

      • 11.4.3 危险等级为1.1级和1.1*级火炸药生产厂房

      • 11.4.4 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和具有强电磁干扰的环境。

    • 11.5 火灾自动报警

      • 11.5.1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根据环境特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 11.5.2 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火灾报警信

      • 11.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于火炸药厂房主要出入口

    • 11.6 视频监视系统

      • 11.6.1 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各级危险工序生产操作及安全

      • 11.6.2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对表11.6.2中所列的危险

      • 11.6.3 危险场所的视频监视系统应包括人机视频和仪表装

      • 11.6.4 危险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 11.6.5 视频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 11.6.6 视频信号应能在监控室显示、记录和控制,并应能

      • 11.6.7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设备,系统监视或回放的

      • 11.6.8 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自动或手动切换,图像丢

      • 11.6.9 记录图像回放应能按指定设备、通道、时间、报警

      • 11.6.10 录像设备应具有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回复、

      • 11.6.11 视频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低于90d,记录装

      • 11.6.12 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应自

      • 11.6.13 监控室宜与服务于生产的控制室合用,且具有防

  • 附录A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B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及防雷类别

  • 附录C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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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火炸药生产厂房工程设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工程达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