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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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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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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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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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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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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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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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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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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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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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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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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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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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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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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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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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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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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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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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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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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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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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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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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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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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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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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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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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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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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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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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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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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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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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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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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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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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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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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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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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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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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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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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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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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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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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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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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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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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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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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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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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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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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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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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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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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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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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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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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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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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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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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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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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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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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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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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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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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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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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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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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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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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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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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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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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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