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

  •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

  •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

  •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

  •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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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