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1.0.1为了在地基基础设计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

    •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地下采空

    • 1.0.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生

    • 1.0.4本规范应与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 2 术语、符号

    • 2.1 术语

      • 2.1.1地基Subgrade,foundation so

      • 2.1.2基础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

      • 2.1.3土岩组合地基Soil-rock Composit

      • 2.1.4填土地基Fill-foundation soil

      • 2.1.5洞室地基Foundation with cave

      • 2.1.6地基承载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 v

      • 2.1.7扩展基础Spread foundation 将上

      • 2.1.8刚性下卧层Rigid sub-layer 相对于

      • 2.1.9桩基础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

      • 2.1.10嵌岩桩Rock-socketed piles

      • 2.1.11基坑支护结构Supporting of fou

      • 2.1.12夯填度Compaction degree 夯实

      • 2.1.13岩溶地基Karst foundation 岩体

      • 2.1.14边坡地基Slope subgrade 以边坡岩

    • 2.2 符号

      • 2.2.1抗力和材料性能:

      • 2.2.2作用和作用效应:

      • 2.2.3几何参数:

      • 2.2.4计算系数:

  • 3 基本规定

    • 3.0.1根据地基基础损坏造成建筑物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

    • 3.0.2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

    • 3.0.3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

    • 3.0.4地基基础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

    • 3.0.5对地基勘察提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基基

    • 3.0.6地基基础设计时,应取得相邻建筑物基础形式及埋置深

    • 3.0.7建(构)筑物周边有环境边坡时,应按先治理边坡、后

    • 3.0.8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

    • 3.0.9应根据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地基基础耐久性设计,

  • 4 地基计算

    • 4.1 基础埋置深度

      • 4.1.1建筑物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结构类型

      • 4.1.2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面以上。当基础确需埋置在地下

      • 4.1.3土质地基上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岩质地基

      • 4.1.4建筑物基础底面不应浅于室外排水明沟。当岩质地基上

      • 4.1.5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

      • 4.1.6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要考虑相邻建筑物的相互髟响。

      • 4.1.7位于稳定边坡上的基础(图4.1.7),其埋深应满

      • 4.1.8边坡存在外倾结构面时,坡上建筑物基础宜嵌入临空外

    • 4.2 地基承载力计算

      • 4.2.1基础底面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偏心距小于或等于

      • 4.2.2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l基础底面平均

      • 4.2.3当基础埋置深度大于0.5m或基础宽度大于3m时,

      • 4.2.4当荷载偏心距不大于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

      • 4.2.5地基受压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

      • 4.2.6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地基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按下式

      • 4.2.7当岩体完整、较完整、较破碎时,岩质地基承载力特征

      • 4.2.8对位于边坡上的基础,除应按平地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

      • 4.2.9对位于土质边坡、破碎或极破碎岩质边坡和有外倾结构

      • 4.2.10对位于无外倾结构面、岩体完整、较完整或较破碎且

    • 4.3 地基变形计算

      • 4.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 4.3.2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4.3.2采用。对

      • 4.3.3 岩质地基的最终变形量的验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4.3.4由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

      • 4.3.5计算土质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

      • 4.3.6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 ),应

      • 4.3.7土质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图4.3.5)应符合下式

      • 4.3.8当无相邻荷载影响且基础宽度在1m~30m范围内时

      • 4.3.9对由上部土层和下部岩层构成的土岩组合地基,可仅进

      • 4.3.10计算地基变形时,应考虑相邻荷载的影响,其值可按

      • 4.3.11大面积填土地基下有软弱下卧层时,应考虑填土附加

      • 4.3.12当建筑物地下室基础埋置较深时,地基变形计算应考

    • 4.4 地基稳定性验算

      • 4.4.1对需按边坡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的建筑物,应按相关边

      • 4.4.2建筑物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

      • 4.4.3基础抗浮稳定性不满足(4.4.2-1)式要求时,

  • 5 山区地基

    • 5.1 一般规定

      • 5.1.1山区地基的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第四章要求外,尚应

      • 5.1.2对于受自身或外界因素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危岩或崩

      • 5.1.3山区工程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

      • 5.1.4坡地的排水设计时应结合边坡的截水、排水与坡面保护

      • 5.1.5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应考虑以下因素: 1平面和

      • 5.1.6位于斜坡或邻近坡顶的桩基础应考虑桩与坡地的相互影

      • 5.1.7斜坡上建筑物采用倾斜型或阶梯型的接地方式时,对接

    • 5.2 岩石地基

      • 5.2.1岩石地基应充分考虑岩层产状、岩层特性的变化对地基

      • 5.2.2岩石地基上的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处于软

    • 5.3 土岩组合地基

      • 5.3.1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

      • 5.3.2当采用褥垫层等方法处理土岩组合地基时,建筑物宜选

      • 5.3.3当建筑物范围内部分为岩质地基、部分为土质地基,或

      • 5.3.4当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不满足表5.3.4的要求时,

      • 5.3.5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当石芽间距小于2m,

      • 5.3.6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

      • 5.3.7褥垫层可采用中砂、粗砂、土夹石等材料,其厚度宜取

      • 5.3.8当建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高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宜按本

      • 5.3.9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结合建筑平面形状、

    • 5.4 压实填土地基

      • 5.4.1新近填土和含有生活垃圾或有机质废料的填土,不得直

      • 5.4.2回填年限不低于10年的黏土和粉质黏土,回填年限不

      • 5.4.3当拟利用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基础持力层,在平整场地

      • 5.4.4填土压实处理方式可采用振动(冲击)碾压法,振动(

      • 5.4.5压实填士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宜采用击实试验

      • 5.4.6压实填土的边坡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其厚度、填料性质

      • 5.4.7压实填土地基承载为特征值应根据试验确定,当进行初

      • 5.4.8填土地基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采取合适的排水措施

    • 5.5 人工洞室地基

      • 5.5.1对洞室地基进行设计时,除应取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外

      • 5.5.2确定洞室地基上建(构)筑物的基础型式和埋置深度时

      • 5.5.3位于浅埋洞室地基上的地基基础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

      • 5.5.4洞室结构稳定系数、承载能为和围岩变形值宜根据围岩

      • 5.5.5位于洞室影响范围以外的建(构)筑物和符合下列条件

      • 5.5.6当洞室顶板为I、Ⅱ级围岩或完整、较完整的Ⅲ类围岩

      • 5.5.7对洞室地基,可根据洞室形态及顶板完整程度,将顶板

      • 5.5.8对人工洞室地基进行稳定性评价时,应考虑如下主要影

      • 5.5.9浅埋洞室地基上的一、二级建筑物,应按以下原则对洞

      • 5.5.10当人工洞室地基反力分布较均匀且分布范围较大时,

      • 5.5.11当按附录B验算地面建筑地基反力对洞顶无附加荷载

      • 5.5.12对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有不利影响的洞室,经

    • 5.6 岩溶与土洞地基

      • 5.6.1置于岩溶地基上的地基基础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建(

      • 5.6.2置于土洞地基上的建筑物不宜采用挤土式桩基础,置于

      • 5.6.3下列地段未经处理,不应作为建筑物地基: 1浅层洞

      • 5.6.4岩溶洞室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洞

      • 5.6.5土洞的地基处理,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埋藏较浅

      • 5.6.6对地下水抽取可能引起土洞塌陷的场地不应采用浅基础

  • 6 地基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1.1地基处理方案,应根据处理目的、场地地质条件、工程

      • 6.1.2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构)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

      • 6.1.3无本地区工程经验的地基处理方案,施工前应开展现场

      • 6.1.4经处理后的地基,应根据现场静载试验确定其承载力和

      • 6.1.5在处理后的地基上修建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宜考虑

      • 6.1.6置于经处理的地基上的建(构)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

    • 6.2 换填垫层法

      • 6.2.1换填垫层法适用于浅层软弱土层或不均匀土层的地基处

      • 6.2.2换填垫层设计应确定垫层材料、垫层厚度、底面和顶面

      • 6.2.3换填砂垫层可采用中砂、粗砂、砾砂;换填碎石垫层可

      • 6.2.4换填垫层的厚度应根据需置换软弱土(层)的深度或下

      • 6.2.5换填垫层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垫层底面宽度应满

      • 6.2.6换填垫层的压实标准可按本规范表5.4.7选用。垫

      • 6.2.7当采用分层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与地基土构成加筋垫层

      • 6.2.8垫层的施工方法、分层铺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宜通过

      • 6.2.9土岩组合地基中的褥垫厚度应根据需要调整的变形量、

      • 6.2.10当褥垫设置在基岩坑(槽)中时,可根据所采用的褥

    • 6.3 振动及冲击碾压法

      • 6.3.1振动及冲击碾压法适用于处理由碎石土、砂土及泥岩、

      • 6.3.2填土前,应清除原有场地的耕植物,并采取挖除换填、

      • 6.3.3填土地基的填料不得使用淤泥、膨胀土和耕植土,以及

      • 6.3.4振动及冲击碾压设计应根据填料的性质、压实机械的性

      • 6.3.5在坡度大于0.2的斜坡地区进行压实填土作业时,应

      • 6.3.6填土分段填筑时,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

      • 6.3.7冲击(振动)碾压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每

      • 6.3.8碾压填土地基施工过程中,应分层检验填土的含水量及

      • 6.3.9振动及冲击碾压地基,填料要求及压实系数的控制指标

    • 6.4 强夯法

      • 6.4.1强夯法适用于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粉土与黏性土、

      • 6.4.2强夯设计应确定单击夯击能、夯点的夯击次数、夯击遍

      • 6.4.3人工填土强夯地基的填料可选取卵石、碎石、块石等级

      • 6.4.4强夯法处理深厚人工填土地基时宜采取分层强夯的方法

      • 6.4.5强夯的有效加固深度应根据现场试夯或当地经验确定。

      • 6.4.6夯点的夯击次数应根据现场试夯得到的夯击次数和夯沉

      • 6.4.7场地的夯击遍数应根据地基土的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

      • 6.4.8夯击点位置可根据基础底面形状,采用等边三角形、等

      • 6.4.9填土深度较大的填土地基,可采取不同能级组合法强夯

      • 6.4.10强夯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每边超出基础

      • 6.4.11强夯地基的变形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有效

      • 6.4.12强夯施工前,应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构筑物和各种

      • 6.4.13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临近建筑物或设备产生不

    • 6.5 静力注浆法

      • 6.5.1注浆加固适用于砂土、粉土、黏性土、人工填土、土洞

      • 6.5.2注浆加固设计内容应包括注浆材料的选择、浆液配比、

      • 6.5.3采用注浆法加固地基时应以水泥浆为主要注浆材料。加

      • 6.5.4水泥浆的水灰比可取0.8~1.5。根据地质条件,

      • 6.5.5浆液的初凝时间宜根据加固目的相加固地基的地质特性

      • 6.5.6水泥浆液的注浆压力宜为0.2MPa~0.5MPa

      • 6.5.7注浆加固处理范围应大于所加固基础的范围,每边超出

      • 6.5.8注浆孔孔距和孔深应根据加固目的和加固地层的地质特

      • 6.5.9注浆顺序可采用跳孔间隔、先外围后内部的方式进行。

      • 6.5.10当注浆段注浆压力达到设计要求后,10min内持

      • 6.5.11注浆加固既有建筑物基础时,应对建(构)筑物及其

    • 6.6 高压旋喷法

      • 6.6.1高压旋喷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粉土

      • 6.6.2旋喷施工,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土质条件选用单管法、二

      • 6.6.3高压旋喷法应进行现场试验性施工,确定注浆材料配比

      • 6.6.4旋喷桩固结体物理力学性能、桩径及桩长应根据旋喷工

      • 6.6.5旋喷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 6.6.6旋喷桩桩身强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 6.6.7旋喷桩复合地基的地基变形计算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 6.6.8旋喷桩复合地基宜在基础和桩顶之间设置褥垫层,垫层

      • 6.6.9旋喷桩的平面布置可根据上部结构和基础特点确定。桩

      • 6.6.10高压喷射注浆应以水泥为主要注浆材料,水泥浆水灰

    • 6.7 减少不均匀沉降对建筑危害的措施

      • 6.7.1利用人工压实填土地基、土岩组合地基、处理土地基作

      • 6.7.2相邻建筑荷载或基础埋深差异较大时,应选择合理的施

      • 6.7.3相邻建筑之间的间隔距离较小时,应考虑新建建筑在土

      • 6.7.4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的体型应力求

      • 6.7.5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1地基土的压缩性

      • 6.7.6建筑物可根据预估的不均匀沉降量,适当调整各组成部

      • 6.7.7减小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可采取以下结构措施:

      • 6.7.8对于砌体承重结构的房屋,宜采用以下措施增强结构的

      • 6.7.9对于单层工业厂房和库房,宜采取下列结构构造措施:

  • 7 建筑基坑

    • 7.1 一般规定

      • 7.1.1基坑支护设计应保证周边建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

      • 7.1.2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坑支护工

      • 7.1.3基坑支护工程应根据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

      • 7.1.4基坑支护设计应取得下列资料: 1场地和基坑影响范

      • 7.1.5作用于支护结构的岩土侧向荷载应考虑水压力、基坑影

      • 7.1.6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支护设计应采

      • 7.1.7在基坑潜在塌滑区附近有建(构)筑物时,应考虑建(

      • 7.1.8刍基坑上部与下部采用分阶支护时,上部支护结构位于

      • 7.1.9当基坑地下水发育时,应根据基坑水文地质条件、基坑

      • 7.1.10支护结构型式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基坑深度、工程地

      • 7.1.11采用锚杆(索)支护时,应注意锚杆与临近建筑基础

      • 7.1.12地下室外墙与基坑内壁间隙应灌注素混凝土或搅拌流

    • 7.2 土质基坑

      • 7.2.1当场地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水位低于坡脚,放坡不

      • 7.2.2士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挡结构的主动土压

    • 7.3 岩质基坑

      • 7.3.1岩质基坑的放坡坡率应根据稳定分析、工程类比确定。

      • 7.3.2在基坑潜在塌滑区附近有建筑物时,应采取措施控制坡

      • 7.3.3整体稳定的基坑可采用护面处理;受外倾裂隙控制的基

      • 7.3.4具有两组或多组结构面交线倾向于临空面及凹角、凸角

      • 7.3.5对基坑中局部不稳定块体,可采取清除或锚固。对易风

      • 7.3.6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宜采取预裂爆破施工工艺;应预留

    • 7.4 岩土组合基坑

      • 7.4.1岩土组合基坑应分析土体沿岩土界面滑移、土体内部滑

      • 7.4.2岩质基坑段与土质基坑段分阶支护时,基坑土体与岩体

      • 7.4.3土质基坑段稳定性较差或无放坡条件,宜采用桩板挡墙

  • 8 基础

    • 8.1 一般规定

      • 8.1.1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形式,荷载

      • 8.1.2土质地基上高层建筑物的整体式基础底面形心,宜与上

      • 8.1.3岩质地基上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整体式基础底面

      • 8.1.4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和与其相连的裙房基础,当用沉

      • 8.1.5基础设计应满足下式中抗倾覆、抗滑移的稳定要求。

      • 8.1.6当嵌入岩质地基内的基础顶面有弯矩和剪力作用时,基

      • 8.1.7在下列情况下可考虑采用桩基: 1采用天然地基或地

      • 8.1.8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采

      • 8.1.9现浇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温度

      • 8.1.10当墙下条形基础、独立基础嵌入中、微风化基岩的深

      • 8.1.11位于倾斜岩土层上的条形基础可在基础的长度方向设

    • 8.2 扩展式基础

      • 8.2.1无筋扩展基础系指由砖、毛料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

      • 8.2.2无筋扩展基础高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 8.2.3无筋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毛石基础

      • 8.2.4在工程设计中,配筋扩展基础应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情

      • 8.2.5现浇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8.2.6钢结构柱基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露式钢柱

      • 8.2.7配筋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底面

      • 8.2.8柱下独立基础的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 8.2.9当基础置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的岩石地基上时,柱

      • 8.2.10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1)当符合

    • 8.3 柱下条形基础

      • 8.3.1柱下条形基础一般指柱下钢筋混凝土地基梁。截面形式

      • 8.3.2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本规范第8.2.5条的

      • 8.3.3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8.2.7条第

    • 8.4 筏形基础

      • 8.4.1筏形基础分为梁板式和平板式两种类型,应根据工程地

      • 8.4.2筏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

      • 8.4.3筏形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筏形基础的混

      • 8.4.4在土质地基上,当地基土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

      • 8.4.5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梁板式筏基,其基础梁的内

      • 8.4.6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平板式筏基,可按柱下板带

      • 8.4.7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

      • 8.4.8平板式筏基的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

      • 8.4.9当柱荷载较大,等厚度筏板的受冲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 8.4.10当筏板基础的外墙或内墙为钢筋混凝土时,在上部无

      • 8.4.11在同一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上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

      • 8.4.12筏形基础上高层建筑物中酌塔楼与裙房之间的构造,

      • 8.4.13筏形基础地下室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基坑的回填

      • 8.4.14当筏形基础有防水要求时,基础应采用防水混凝土,

    • 8.5 箱型基础

      • 8.5.1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

      • 8.5.2箱形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箱形基础的混

      • 8.5.3高层建筑同一结构单元内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宜一致。

      • 8.5.4箱形基础的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

      • 8.5.5当持力层为岩石或土质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在

      • 8.5.6底层柱纵向钢筋伸入箱形基础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8.5.7当箱形基础的墙体面积率不能满足要求时,箱形基础的

      • 8.5.8箱形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基坑的回填工作。回

    • 8.6 岩石锚杆基础

      • 8.6.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采用岩石锚杆基础: 1直接以

      • 8.6.2岩石锚杆基础应根据基础荷载和岩石地基情况进行布置。

      • 8.6.3岩石锚杆基础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杆钢筋宜采

      • 8.6.4岩石锚杆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锚杆钢筋截面面积

      • 8.6.5岩石锚杆基础不宜承受剪力。

      • 8.6.6锚杆基础中单根锚杆所承受的拔力可按下列公式进行确

      • 8.6.7对地基基础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构)筑物,单根锚杆

      • 8.6.8对于设置锚桩的基础,应按式(8.6.8)进行抗弯

      • 8.6.9对临时性工程可不进行防腐处理,对永久性工程应考虑

      • 8.6.10岩石锚杆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深度应

    • 8.7 桩基础

      • 8.7.1本节适用于人工挖孔灌注桩和机械成孔灌注桩。桩型选

      • 8.7.2桩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

      • 8.7.3桩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桩的布置应与上部结构

      • 8.7.4灌注桩桩基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身配筋应根据

      • 8.7.5群桩中单桩桩顶竖向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轴心竖

      • 8.7.6单桩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轴心竖向力作用

      • 8.7.7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8.7.8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列公式估算: 1对土质

      • 8.7.9置于基岩上的桩基,穿越土层厚度小于10m时,可不

      • 8.7.10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宜通过现场水平载荷试验确定

      • 8.7.11位于岩石上的桩基符舍下列条件之一时,在计算桩基

      • 8.7.12位于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地基上的桩基,可不计算

      • 8.7.13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钢筋混

      • 8.7.14桩基承台的构造,除应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弯承

      • 8.7.15承台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桩承台,宜

      • 8.7.16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

      • 8.7.17承台和连系梁的受弯、受冲切、受剪承载力计算应符

  • 9 地基基础抗震设计

    • 9.1 一般规定

      • 9.1.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首先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在危

      • 9.1.2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

      • 9.1.3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基础和部

      • 9.1.4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的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9.2 天然地基和基础

      • 9.2.1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 9.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的标准组合

      • 9.2.3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 9.2.4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按地震作用

      • 9.2.5在验算天然地基上浅基础的水平抗震承载力时,可考虑

      • 9.2.6提高天然地基上浅基础对地震作用的水平抗力,可选择

    • 9.3 桩基

      • 9.3.1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桩承台周围无淤泥

      • 9.3.2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

      • 9.3.3软弱黏性土、未经处理的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中桩

      • 9.3.4提高建筑工程桩基对地震作用的水平抗力,可选择下列

  • 10 检验与监测

    • 10.1 一般规定

      • 10.1.1地基基础工程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应经检验检测

      • 10.1.2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检测应综合考虑场地地质条件、

      • 10.1.3检测点的布置宜遵循以下原则: 1检测点应在整个

      • 10.1.4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载荷试验应加载至破坏,为验收提

      • 10.1.5天然地基采用载荷试验确定其承载力时,岩质地基载

      • 10.1.6人工地基、工程桩及锚杆验收检测的间隔时间应符合

      • 10.1.7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

    • 10.2 地基检验

      • 10.2.1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及时进行验槽,内容包括:

      • 10.2.2完整、较完整、较破碎天然岩质地基承载力可采用采

      • 10.2.3天然土质地基、人工地基的承载力及变形模量应采用

      • 10.2.4天然土质地基应对地基土性状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可

      • 10.2.5压实(换填)地基施工过程中应分层进行压实系数检

      • 10.2.6强夯地基应对地基土的密实度、均匀性进行检测,检

      • 10.2.7注浆地基应对注浆体的密实度、胶结情况及渗透系数

      • 10.2.8旋喷桩复合地基应对桩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方

      • 10.2.9天然土质地基、人工地基的检测方法、抽检数量等技

      • 10.2.10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原检测方法或准

    • 10.3 桩基检验

      • 10.3.1桩基施工检验内容包括: 1桩数、桩位偏差、孔深

      • 10.3.2机械成孔桩在施工前宜进行试钻,确定施工机械、施

      • 10.3.3采用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确定嵌岩段总极限阻力时,人

      • 10.3.4大直径嵌岩桩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一柱一桩的大

      • 10.3.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 10.3.6当桩基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

      • 10.3.7对大直径嵌岩桩的竖向承载力检验,当受设备或现场

      • 10.3.8桩身完整性检验可采用钻孔抽芯法、声波透射法和低

      • 10.3.9嵌岩桩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其竖向承载力时,试验桩桩

      • 10.3.10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扩大抽检,扩大

    • 10.4 锚杆(锚索)检验

      • 10.4.1锚杆(索)的锚孔成形后,应检验锚孔的位置、钻进

      • 10.4.2基坑支护锚杆、岩石基础锚杆、抗浮锚杆均应进行现

      • 10.4.3锚杆(索)钻孔时,应利用钻孔取出的锚固段岩芯加

      • 10.4.4预应力锚杆施工完后应对预应力锁定值进行监测。监

    • 10.5 基坑监测

      • 10.5.1基坑工程监测期应从基坑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

      • 10.5.2巡视检查以目测为主,主要对支护结构及周边建筑物

      • 10.5.3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安全等级、支护结构类

      • 10.5.4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宜为20m~3

      • 10.5.5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沿平行及垂直于坑边的

      • 10.5.6地面沉降监测点应布设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基坑

      • 10.5.7基坑施工期间,表10.5.3所列应测项目的监测

      • 10.5.8基坑开挖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对爆破影响范围内的建

    • 10.6 建筑物及地下洞室监测

      • 10.6.1大面积填方地基处理工程,应对地面沉降进行长期监

      • 10.6.2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监测:

      • 10.6.3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及施测精度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

      • 10.6.4当地下洞室下穿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洞室顶部拟

      • 10.6.5每次量测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绘制量测数

      • 10.6.6围岩稳定性应根据实测位移量大小、位移随时间的变

  • 附录A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表

  • 附录B 人工洞室地基承载力验算

    • B.0.1本附录适用于以下条件的洞室地基承载力估算: 1对

    • B.0.2地面建筑地基反力传至洞顶上的附加荷载 计算简图见

    • B.0.3洞顶岩柱自重及地面建筑地基反力产生的总下滑力

    • B.0.4洞顶岩柱侧面的摩阻力

    • B.0.5洞顶岩柱侧面的粘结阻力

  • 附录C 溶洞的稳定计算

    • C.0.1对于一般工程,根据已查明的地质条件,结合基底荷载

    • C.0.2岩溶地基稳定性的定量评价:可按下列公式对溶洞顶板

    • C.0.3按极限平衡条件计算顶板受剪切承载力时,应符合下列

  • 附录D 主动、被动、有限范围内土土压力计算

    • D.0.1对墙背垂直、坑顶水面的基坑,可按朗金土压力理论公

    • D.0.2根据库仑土压力理论,可按下式计算主动土压力合力标

    • D.0.3当挡墙后土体破裂面以内有较陡的稳定岩石坡面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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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16]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修订)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047-2016,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1.2、6.1.2条为强制性条文。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3150-2016,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50-047-2006同时废止。
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同意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6]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申请备案的函》(渝建函[2015]2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3150-2016。其中,同意第5.1.2、6.1.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