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

    •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 第五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 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

  •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 第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

    • 第八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

    • 第九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

    •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

    •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 第十二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

    •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

    •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

    •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

    •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

    •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

    •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

    •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涉及的版权问题,及

    •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

    • 第二十一条  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

  •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

    •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其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社会

    •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

    •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

    •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

  •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

    •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

    •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

    •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

    •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未依照本规定对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的,由

    • 第三十五条  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第三十八条 《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自本规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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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