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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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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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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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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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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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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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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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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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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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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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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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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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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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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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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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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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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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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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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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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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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涉及的版权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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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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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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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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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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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其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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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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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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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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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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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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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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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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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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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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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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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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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未依照本规定对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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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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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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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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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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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自本规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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