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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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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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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投资、决策和建设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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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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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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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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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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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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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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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应依据中心的建设级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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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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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建筑应包括窗口服务用房、职业评测用房、培训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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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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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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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中各类用房应由下列内容分别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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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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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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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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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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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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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独立建设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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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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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分为设住宿的一类机构、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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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同时设有住宿和非住宿的一类、二类混合机构的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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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不应低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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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一类和二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各项用房面积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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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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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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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外场地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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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二层及以上建筑的应设置无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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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明显的无障碍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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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房屋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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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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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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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配置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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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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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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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供电应满足学习、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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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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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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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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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不同级别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投资估算指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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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工期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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