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了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的
-
1.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
-
1.0.4 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应预留设备、
-
1.0.5 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
-
1.0.6 位于地震区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在采暖、通风
-
1.0.7 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考虑施工及验收
-
1.0.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
-
2 术 语
-
2.0.1 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 predicte
-
2.0.2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 predict
-
2.0.3 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 wet-bulb
-
2.0.4 活动区 occupied zone 指
-
2.0.5 置换通风 displacement venti
-
2.0.6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 varia
-
2.0.7 空气分布特性指标(ADPI) air diff
-
2.0.8 空气源热泵 air-source heat p
-
2.0.9 水源热泵 water-source heat
-
2.0.10 地源热泵 ground-source hea
-
2.0.11 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water-loop
-
2.0.12 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 cold air di
-
2.0.13 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zoning two-pi
-
-
3 室内外计算参数
-
3.1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
3.1.1 设计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
-
3.1.2 设置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活动区的平均风速,应
-
3.1.3 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4 采暖与空气调节室内的热舒适性应按照《中等热环境
-
3.1.5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
-
3.1.6 在特殊高温作业区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
-
3.1.7 设置局部送风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工作地点的风速和
-
3.1.8 建筑物室内空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室内空气质量
-
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
-
3.2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
3.2.1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
-
3.2.2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
3.2.3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
-
3.2.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
3.2.5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
3.2.6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
-
3.2.7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
-
3.2.8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
-
3.2.9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
-
3.2.10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
3.2.11 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
-
3.2.12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
-
3.2.13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的
-
3.2.14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
-
3.2.15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
-
3.2.16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
-
3.2.17 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取近30年。不足30
-
3.2.18 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
-
-
3.3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
3.3.1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
-
3.3.2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
-
3.3.3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
-
3.3.4 采用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
-
-
-
4 采 暖
-
4.1 一般规定
-
4.1.1 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
-
4.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
-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其幼儿园、养老院、中小
-
4.1.4 采暖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3.2节中的有关
-
4.1.5 设置采暖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当其位于严寒地区
-
4.1.6 设置采暖的工业建筑,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
-
4.1.7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
-
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
4.1.9 确定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
-
4.1.10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式
-
4.1.11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
-
4.1.12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
-
4.1.13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
-
4.1.14 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以及与原有热网相连接的新
-
-
4.2 热 负 荷
-
4.2.1 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
-
4.2.2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
4.2.3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
4.2.4 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
-
4.2.5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
-
4.2.6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
-
4.2.7 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楼梯间除外)的高度
-
4.2.8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
-
-
4.3 散热器采暖
-
4.3.1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
-
4.3.2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
-
4.3.3 散热器宜明装。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
-
4.3.4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
4.3.5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
4.3.6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
-
4.3.7 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要求较严格的工业建筑中的非保
-
4.3.8 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采暖系统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
-
4.3.9 建筑物的热水采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
-
4.3.10 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
-
4.3.11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
-
4.3.12 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必须采用外置传感器,传
-
-
4.4 热水辐射采暖
-
4.4.1 设计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热水辐射采暖系
-
4.4.2 低温热水辐射采暖,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
-
4.4.3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应经计
-
4.4.4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全面
-
4.4.5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有效散热量应经计算确定,
-
4.4.6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的加热管及其覆盖层与外墙、
-
4.4.7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敷设加热管的覆盖层厚度
-
4.4.8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阻力应计算确定。加热
-
4.4.9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
-
4.4.10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当绝热层铺设在土壤上时
-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
-
4.4.12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层高为3~30m建
-
4.4.13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140
-
4.4.14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工作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
4.4.15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范第4.2
-
4.4.16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有效散热量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
4.4.17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
-
4.4.18 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系统的管道布置,宜采用同程
-
4.4.19 热水吊顶辐射板与采暖系统供水管、回水管的连接
-
4.4.20 布置全面采暖的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使室内
-
4.4.21 局部区域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采暖时,其耗热量可
-
-
4.5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
-
4.5.1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可用于建筑物室内采暖或室外
-
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
-
4.5.3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气、人工煤
-
4.5.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
-
4.5.5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暖时,其数量
-
4.5.6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全面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本规范第4
-
4.5.7 局部区域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耗热量可按本规范第4
-
4.5.8 布置全面辐射采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
-
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
-
4.5.10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
-
4.5.11 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的尾气应
-
4.5.12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
-
-
4.6 热风采暖及热空气幕
-
4.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采暖:
-
4.6.2 热风采暖的热媒宜采用0.1~0.3MPa的高压
-
4.6.3 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工业建筑,采用热风采暖
-
4.6.4 选择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时,其散热量应乘以1.2
-
4.6.5 采用暖风机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4.6.6 采用集中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4.6.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热空气幕:
-
4.6.8 热空气幕的送风方式:公共建筑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
-
4.6.9 热空气幕的送风温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
-
4.6.10 热空气幕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对于公共
-
-
4.7 电 采 暖
-
4.7.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
-
4.7.2 采用电采暖时,应满足房间用途、特点、经济和安全
-
4.7.3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温电热膜
-
4.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
-
-
4.8 采暖管道
-
4.8.1 采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采暖热媒的性质、管道敷设
-
4.8.2 散热器采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
-
4.8.3 热水采暖系统,应在热力入口处的供水、回水总管上
-
4.8.4 蒸汽采暖系统,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
-
4.8.5 高压蒸汽采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供汽管,其压力损失
-
4.8.6 热水采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同段)的
-
4.8.7 采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
-
4.8.8 采暖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热水或蒸汽的资用压
-
4.8.9 机械循环双管热水采暖系统和分层布置的水平单管热
-
4.8.10 采暖系统计算压力损失的附加值宜采用10%。
-
4.8.11 蒸汽采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
-
4.8.12 高压蒸汽采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
-
4.8.13 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蒸汽凝结水管
-
4.8.14 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当
-
4.8.15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热水采暖系统中,每根立管和分
-
4.8.16 热水和蒸汽采暖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排气
-
4.8.17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
-
4.8.18 采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对于热水管、
-
4.8.19 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
-
4.8.20 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
-
4.8.21 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
-
4.8.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采暖管道应保温:
-
-
4.9 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
-
4.9.1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
-
4.9.2 分户热计量采暖耗热量计算,应按本规范第4.2节
-
4.9.3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的户内采暖设备容量和计
-
4.9.4 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
-
4.9.5 当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装置采用热量表时,
-
-
-
5 通 风
-
5.1 一般规定
-
5.1.1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
-
5.1.2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
-
5.1.3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宜采用湿式作业。输送粉尘物
-
5.1.4 大量散热的热源(如散热设备、热物料等),宜放在
-
5.1.5 确定建筑物方位和形式时,宜减少东西向的日晒。以
-
5.1.6 位于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的建筑物建筑热工设计
-
5.1.7 对于放散热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
-
5.1.8 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
-
5.1.9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
-
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
-
5.1.11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
-
5.1.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
5.1.13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
-
5.1.14 放散入室内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
-
5.1.15 建筑物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
-
-
5.2 自然通风
-
5.2.1 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
-
5.2.2 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
-
5.2.3 放散热量的工业建筑,其自然通风量应根据热压作用
-
5.2.4 利用穿堂风进行自然通风的厂房,其迎风面与夏季最
-
5.2.5 夏季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易于操作和维修的
-
5.2.6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
-
5.2.7 当热源靠近工业建筑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
-
5.2.8 利用天窗排风的工业建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
5.2.9 利用天窗排风的工业建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
-
5.2.10 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相邻接时,为了防止避
-
5.2.11 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工业
-
5.2.12 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的高温工业建筑,宜采
-
-
5.3 机械通风
-
5.3.1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
-
5.3.2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应
-
5.3.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
-
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
-
5.3.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
5.3.7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送风
-
5.3.8 符合下列条件,可设置置换通风: 1 有
-
5.3.9 置换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3.10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
-
5.3.11 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
-
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
-
5.3.13 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
-
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
5.3.15 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
-
5.3.16 采用燃气加热的采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等的通风
-
5.3.17 民用建筑的厨房、卫生间宜设置竖向排风道。竖向
-
-
5.4 事故通风
-
5.4.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
-
5.4.2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5.4.3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
-
5.4.4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
-
5.4.5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4.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
-
-
5.5 隔热降温
-
5.5.1 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
-
5.5.2 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应根据工艺、供水和
-
5.5.3 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的高温壁板,其
-
5.5.4 较长时间操作的工作地点,当其热环境达不到卫生要
-
5.5.5 当采用不带喷雾的轴流式通风机进行局部送风时,工
-
5.5.6 当采用喷雾风扇进行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应
-
5.5.7 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
-
5.5.8 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处理时,其室
-
5.5.9 系统式局部送风,宜符合下列要求: 1
-
5.5.10 特殊高温的工作小室,应采取密闭、隔热措施,采
-
-
5.6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
5.6.1 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的含量
-
5.6.2 放散粉尘的生产工艺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能满足环保
-
5.6.3 放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其密闭形式
-
5.6.4 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至室内
-
5.6.5 确定密闭罩吸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
-
5.6.6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
5.6.7 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不得低于本规范附录G的规
-
5.6.8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按下列规定: 1 同
-
5.6.9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
5.6.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
-
5.6.11 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
-
5.6.12 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含尘污水,根据生产
-
5.6.13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
-
5.6.14 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和湿式除尘器的污水排出管,
-
5.6.15 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
-
5.6.16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
-
5.6.17 湿式除尘器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
5.6.18 粉尘净化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混合
-
5.6.19 当含尘气体温度高于过滤器、除尘器和风机所容许
-
5.6.20 旅馆、饭店及餐饮业建筑物以及大、中型公共食堂
-
-
5.7 设备选择与布置
-
5.7.1 选择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和除尘器等设备时,应附加
-
5.7.2 选择通风机时,应按下列因素确定: 1
-
5.7.3 输送非标准状态空气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以实
-
5.7.4 当通风系统的风量或阻力较大,采用单台通风机不能
-
5.7.5 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
5.7.6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气溶胶等物
-
5.7.7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
-
5.7.8 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
-
5.7.9 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和局部送风、排风系统,以
-
5.7.10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
-
5.7.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
-
-
5.8 风管及其他
-
5.8.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或长、短边
-
5.8.2 风管漏风量应根据管道长短及其气密程度,按系统风
-
5.8.3 通风、除尘、空气调节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
-
5.8.4 除尘系统的风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5.8.5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
5.8.6 一般工业建筑的机械通风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
-
5.8.7 通风设备、风管及配件等,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输
-
5.8.8 建筑物内的热风采暖、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布
-
5.8.9 甲、乙、丙类工业建筑的送风、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
-
5.8.10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5.8.11 用于甲、乙类工业建筑的排风系统,以及排除有爆
-
5.8.12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风管,以及排除有爆炸危
-
5.8.13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和含有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
-
5.8.14 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排风管道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
-
5.8.15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
-
5.8.16 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
-
5.8.17 外表面温度高于80℃的风管和输送有爆炸危险物
-
5.8.18 输送温度高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
-
5.8.19 输送高温气体的非保温金属风管、烟道,沿建筑物
-
5.8.20 当排除含有氢气或其他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
-
5.8.21 当风管内可能产生沉积物、凝结水或其他液体时,
-
5.8.22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
-
5.8.23 通风系统的中、低压离心式通风机,当其配用的电
-
5.8.24 与通风机等振动设备连接的风管,应装设挠性接头。
-
5.8.25 对于排除有害气体或含有粉尘的通风系统,其风管
-
-
-
6 空气调节
-
6.1 一般规定
-
6.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
6.1.2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
-
6.1.3 空气调节区内的空气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
6.1.4 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
-
6.1.5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
-
6.1.6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
-
6.1.7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
-
6.1.8 空气调节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宜过大。不同窗墙面积比
-
6.1.9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
-
6.1.10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6.1.
-
6.1.11 选择确定功能复杂、规模很大的公共建筑的空气调
-
-
6.2 负荷计算
-
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
-
6.2.2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
6.2.3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
-
6.2.4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
-
6.2.5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式(6.2
-
6.2.6 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气
-
6.2.7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式(6.2.
-
6.2.8 空气调节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宜按式(
-
6.2.9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夏季可不计算通过地面传热形成
-
6.2.10 透过玻璃窗进入空气调节区的太阳辐射热量,应根
-
6.2.11 透过玻璃窗进入空气调节区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
-
6.2.12 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时,应
-
6.2.13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
-
6.2.14 确定散湿量时,应根据散湿源的种类,分别选用适
-
6.2.15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
-
6.2.16 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第4.2
-
-
6.3 空气调节系统
-
6.3.1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
-
6.3.2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空气调节区,宜分别或独立设置空
-
6.3.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单风管式系统。下列空气
-
6.3.4 当各空气调节区热湿负荷变化情况相似,采用集中控
-
6.3.5 当空气调节区允许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或室内散湿量较
-
6.3.6 当多个空气调节区合用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各空气
-
6.3.7 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6.3.8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回风
-
6.3.9 空气调节区较多、各空气调节区要求单独调节,且建
-
6.3.10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中小型空气调节系统可采
-
6.3.11 当采用冰蓄冷空气调节冷源或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
-
6.3.12 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6.3.13 下列情况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气调节系统:
-
6.3.14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6.3.15 舒适性空气调节和条件允许的工艺性空气调节可用
-
6.3.16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
-
6.3.17 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
-
6.3.18 设有机械排风时,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
6.3.19 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本规范第9.
-
-
6.4 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
6.4.1 空气调节冷热水参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6.4.2 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当必须采用开式系
-
6.4.3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
-
6.4.4 中小型工程宜采用一次泵系统;系统较大、阻力较高
-
6.4.5 设置2台或2台以上冷水机组和循环泵的空气调节水
-
6.4.6 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
-
6.4.7 空气调节水循环泵,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
6.4.8 多台一次冷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每台冷水
-
6.4.9 空气调节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
-
6.4.10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宜按系统水容量的
-
6.4.11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点,宜设置在循环水泵的吸
-
6.4.12 当设置补水泵时,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补水调节水
-
6.4.13 闭式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按下列要求
-
6.4.14 当给水硬度较高时,空气调节热水系统的补水宜进
-
6.4.15 空气调节水管的坡度、设置伸缩器的要求,应符合
-
6.4.16 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
6.4.17 冷水机组或换热器、循环水泵、补水泵等设备的入
-
6.4.18 空气处理设备冷凝水管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
-
6.5 气流组织
-
6.5.1 空气调节区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对空气
-
6.5.2 空气调节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下列
-
6.5.3 采用贴附侧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6.5.4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6.5.5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6.5.8 分层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6.5.7 空气调节系统上送风方式的夏季送风温差应根据送风
-
6.5.8 分层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6.5.9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
-
6.5.10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
6.5.11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6.5.11选用。
-
-
6.6 空气处理
-
6.6.1 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宜安装在空气调节机房内,并留
-
6.6.2 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以下处
-
6.6.3 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
-
6.6.4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
6.6.5 在空气冷却器中,空气与冷媒应逆向流动,其迎风面
-
6.6.6 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
-
6.6.7 空气冷却器的冷媒进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
-
6.6.8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
-
6.6.9 采用人工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冷水的温升宜采用
-
6.6.10 在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进行挡水板过水量对
-
6.6.11 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热水。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
-
6.6.12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过滤处理,其过滤处
-
6.6.13 一般中、大型恒温恒湿类空气调节系统和对相对湿
-
-
-
7 空气调节冷热源
-
7.1 一般规定
-
7.1.1 空气调节人工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
-
7.1.2 在电力充足、供电政策和价格优惠的地区,符合下列
-
7.1.3 需设空气调节的商业或公共建筑群,有条件时宜采用
-
7.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风冷、水冷
-
7.1.5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
-
7.1.6 电动压缩式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的选择,应满足空
-
7.1.7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
-
-
7.2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
7.2.1 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机型,宜按表7.2.1
-
7.2.2 水冷、风冷式冷水机组的选型,应采用名义工况制冷
-
7.2.3 在有工艺用氨制冷的冷库和工业等建筑,其空气调节
-
7.2.4 采用氨冷水机组提供冷源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
-
7.3 热 泵
-
7.3.1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
7.3.2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冬季的制热量,应根据室外空
-
7.3.3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地表水时,应符合以下原
-
7.3.4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
-
7.3.5 采用地下埋管换热器和地表水盘管换热器的地源热泵
-
7.3.6 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7.4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
7.4.1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
-
7.4.2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优先采用天然
-
7.4.3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
-
7.4.4 选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应符合
-
7.4.5 选择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时,应考虑机组水侧污垢及腐
-
7.4.6 采用供冷(温)及生活热水三用直燃机时,除应符合
-
7.4.7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要求,直
-
-
7.5 蓄冷、蓄热
-
7.5.1 在执行峰谷电价且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具有下列
-
7.5.2 在设计与选用蓄冷、蓄热装置时,蓄冷、蓄热系统的
-
7.5.3 冰蓄冷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的负荷特点、规律和
-
7.5.4 载冷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
-
7.5.5 当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作为载冷剂时,开式系统应
-
7.5.6 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的管道,可按冷水管道进行水力计
-
7.5.7 载冷剂管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8 蓄冰装置的蓄冷特性,应保证在电网低谷时段内能完
-
7.5.9 蓄冰装置的取冷特性,不仅应保证能取出足够的冷量
-
7.5.10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
-
7.5.11 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在制冰同时,有少量(一般不
-
7.5.12 较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制冰同时,如有一定量的连续
-
7.5.13 蓄冰空气调节系统供水温度及回水温差,宜满足下
-
7.5.14 共晶盐材料蓄冷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15 水蓄冷蓄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7.6 换热装置
-
7.6.1 采用城市热网或区域锅炉房热源(蒸汽、热水)供热
-
7.6.2 换热器应选择高效、结构紧凑、便于维护、使用寿命
-
7.6.3 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计算热负荷确定。当一次热源
-
7.6.4 汽水换热器的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
-
7.7 冷却水系统
-
7.7.1 水冷式冷水机组和整体式空气调节器的冷却水应循环
-
7.7.2 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和水冷整体式空气调节器的冷却
-
7.7.3 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
-
7.7.4 除采用分散设置的水冷整体式空气调节器或小型户式
-
7.7.5 多台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
-
7.7.6 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7.7.7 当多台开式冷却塔并联运行,且不设集水箱时,应使
-
7.7.8 除横流式等进水口无余压要求的冷却塔外,多台冷却
-
7.7.9 开式系统冷却水补水量应按系统的蒸发损失、飘逸损
-
7.7.10 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水系统,冷却塔底盘或集水箱
-
7.7.11 当冷却塔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屋顶时,冷却水
-
-
7.8 制冷和供热机房
-
7.8.1 制冷和供热机房宜设置在空气调节负荷的中心,并应
-
7.8.2 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
7.8.3 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机房
-
7.8.4 直燃吸收式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
-
7.9 设备、管道的保冷和保温
-
7.9.1 保冷、保温设计应符合保持供冷、供热生产能力及输
-
7.9.2 管道的保冷和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7.9.3 设备和管道的保冷、保温材料,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
7.9.4 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及保温层厚度,应按以下原则计算
-
-
-
8 监测与控制
-
8.1 一般规定
-
8.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
-
8.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宜采
-
8.1.3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
-
8.1.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设置联动、联锁等保护措施
-
8.1.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
-
8.1.6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
-
8.1.7 控制器宜安装在被控系统或设备附近,当采用集中监
-
8.1.8 涉及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执行国家现行
-
-
8.2 传感器和执行器
-
8.2.1 温度传感器的设置,应满足下列条件: 1
-
8.2.2 湿度传感器的设置,应满足下列条件: 1
-
8.2.3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设置,应满足下列条件:
-
8.2.4 流量传感器的设置,应满足下列条件: 1
-
8.2.5 当用于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视为目的时,宜选择温
-
8.2.6 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
8.2.7 蒸汽两通阀应采用单座阀;三通分流阀不应用作三通
-
8.2.8 当仅以开关形式做设备或系统水路的切换运行时,应
-
8.2.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
-
-
8.3 采暖、通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
8.3.1 采暖、通风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
8.3.2 间歇供热的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宜根据热媒的温度
-
8.3.3 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
-
-
8.4 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
8.4.1 空气调节系统中,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
8.4.2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按变结构多工况运行方
-
8.4.3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和相对湿度允许
-
8.4.4 室内相对湿度的控制,可采用机器露点温度恒定、不
-
8.4.5 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及热湿扰量变化的影
-
8.4.6 变风量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送风温度设定值,应按冷
-
8.4.7 变风量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当其末端装置由室内温
-
8.4.8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
-
8.4.9 处于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的新风机组或空气处理
-
8.4.10 冬季和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的风口(包括
-
8.4.11 风机盘管应设温控器。温控器可通过控制电动水阀
-
-
8.5 空气调节冷热源和空气调节水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
8.5.1 空气调节冷热源和空气调节水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
-
8.5.2 蓄冷、蓄热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
8.5.3 当冷水机组采用自动方式运行时,冷水系统中各相关
-
8.5.4 冰蓄冷系统的二次冷媒侧换热器应设防冻保护控制。
-
8.5.5 当冷水机组在冬季或过渡季需经常运行时,宜在冷却
-
8.5.6 闭式变流量空气调节水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规定
-
8.5.7 条件许可时,宜建立集中监控系统与冷水机组控制器
-
-
8.6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
-
8.6.1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能以多种方式显示各系统运行
-
8.6.2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能以与现场测量仪表相同的时
-
8.6.3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能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
-
8.6.4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能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各
-
8.6.5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能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
-
8.6.6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设立安全机制,设置操作者的
-
8.6.7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有参数越线报警、事故报警及
-
8.6.8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兼有信息管理(MIS)功能
-
8.6.9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宜设有系统集成接口,以实现建
-
-
-
9 消声与隔振
-
9.1 一般规定
-
9.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
-
9.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
-
9.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
-
9.1.4 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
-
9.1.5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
-
9.1.6 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机房等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
-
9.1.7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
-
-
9.2 消声与隔声
-
9.2.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依
-
9.2.2 气流通过直风管、弯头、三通、变径管、阀门和送回
-
9.2.3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
-
9.2.4 选择消声设备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
-
9.2.5 消声设备的布置应考虑风管内气流对消声能力的影响
-
9.2.6 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四周的缝隙,应使用具备隔
-
-
9.3 隔 振
-
9.3.1 当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
-
9.3.2 对本身不带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其转速小于或等于
-
9.3.3 选择弹簧隔振器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
9.3.4 选择橡胶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9.3.5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宜加大隔振台座质量及尺寸:
-
9.3.6 冷(热)水机组、空气调节机组、通风机以及水泵等
-
9.3.7 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用弹性支吊架。
-
-
-
附录A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
-
附录B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
附录C 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
附录D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
D.0.1 多层和高层民用建筑,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
-
D.0.2 渗透冷空气量可根据不同的朝向,按下列计算公式确
-
D.0.3 多层建筑的渗透冷空气量,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以
-
D.0.4 工业建筑,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
-
-
附录E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
-
附录F 自然通风的计算
-
F.0.1 自然通风的通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
F.0.2 排风口温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
F.0.3 散热量有效系数m值,宜按相同建筑物和工艺布置的
-
F.0.4 进风口和排风口的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
-
附录G 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
-
附录H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
-
H.0.1 全负荷蓄冰时: 1 蓄冰装置有效容量:
-
H.0.2 部分负荷蓄冰时,为使制冷机容量及投资最小,则:
-
H.0.3 若当地电力部门有其他限电政策时,所选蓄冰量的最
-
-
附录J 设备和管道最小保冷厚度及凝结水管防凝露厚度
-
J.0.1 空气调节设备和管道保冷厚度及凝结水管防凝露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