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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12〕23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投资、集装箱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铁路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跨越关系,确保铁路列车安全运行,现将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铁路与铁路交叉跨越,应按“客运铁路上跨货运铁路(含客货共线铁路)”的原则进行或预留上跨条件。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已建或在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采用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已建或在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方案。
    2.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桥梁地段处下穿方案。

二、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应按“铁路优先上跨公路”的原则进行。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既有公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公路方案。
    2.新建公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公路下穿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方案。

三、高速铁路与输油、输水、输气管道等其他设施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四、当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不满足第一、二条要求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设计单位要在不同的设计阶段对线路交叉跨越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上跨的公路和铁路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工程施工和运营安全。
    3.下穿的公路和铁路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运营安全等要求,做好防撞、防洪、防排水设计和施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关于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46)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