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保证建设项目在规划和设计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

    • 1.0.3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

    • 1.0.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除必须

    • 1.0.5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贯

    • 1.0.6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应依据

    • 1.0.7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

  • 2 选址与总体布局

    • 2.1 选 址

      • 2.1.1 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在城

      • 2.1.2 煤炭建设项目选址或选线,应对所处地区的地理、地

      • 2.1.3 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企业中,排放

      • 2.1.4 煤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

    • 2.2 总体布局

      • 2.2.1 矿区和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等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

      • 2.2.2 露天矿的采掘场、排土场,矿井、选煤厂及矿区汽车

      • 2.2.3 在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污染源合理确定建

      • 2.2.4 临时排矸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2.5 工业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工艺流程与生产运输

      • 2.2.6 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工业场地

      • 2.2.7 交通运输线路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生态保护

    • 3.1 一般规定

      • 3.1.1 煤炭项目的建设和开采应节约和保护土地资源。在建

      • 3.1.2 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 3.2 土地复垦

      • 3.2.1 复垦工程设计应明确复垦工程的对象(包括位置、范

      • 3.2.2 煤炭建设项目应对采掘场、排土场、排矸场、沉陷区

      • 3.2.3 复垦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复垦的原则、自然条件以及土

      • 3.2.4 矿井和露天矿需进行土地复垦的各类场地,经复垦后

      • 3.2.5 露天矿宜先单独剥离表土,剥离的厚度应根据赋存条

      • 3.2.6 表土运输宜采用机械搬运。当运距较远、水源丰富或

      • 3.2.7 表土覆盖厚度应根据当地土质情况、气候条件、复垦

      • 3.2.8 露天矿复垦工程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选定,并应与

      • 3.2.9 采用矸石充填沉陷区、井田支沟或低洼地的复垦方式

    • 3.3 水土保持

      • 3.3.1 煤炭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

      • 3.3.2 煤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流

      • 3.3.3 防治水土流失应在充分调查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气候

      • 3.3.4 工程防护措施可包括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防洪

      • 3.3.5 植物防护可采取种草、造林等措施。项目建设的下列

      • 3.3.6 项目建设应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施工迹

      • 3.3.7 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3.3.8 煤炭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 3.3.9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应妥善处置

    • 3.4 开采沉陷防治

      • 3.4.1 对矿井开采沉陷,应根据开采沉陷预测结果和沉陷区

      • 3.4.2 矿区范围内需留煤柱保护的重要保护目标及保护等级

      • 3.4.3 当开采沉陷影响农业耕种、居民生活和自然生态景观

      • 3.4.4 煤炭开采后对于出现沉陷区地表积水的情形,应根据

      • 3.4.5 开采沉陷引起地面建(构)筑物破坏时,应根据其破

      • 3.4.6 开采沉陷影响矿区铁路专用线、过境低等级铁路支线

      • 3.4.7 开采沉陷影响矿区道路、过境低等级公路等正常运行

      • 3.4.8 开采沉陷影响矿区自用或过境低等级输电及通信线路

      • 3.4.9 对开采沉陷引起地表出现的塌陷坑、台阶式裂缝及可

      • 3.4.10 开采沉陷加剧或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时,应

    • 3.5 绿 化

      • 3.5.1 绿化设计应纳入到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并应按设

      • 3.5.2 矿区绿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与

      • 3.5.3 绿化设计应因地制宜,并应符合实用、经济、美观的

      • 3.5.4 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绿化占地系数,除应符合现

      • 3.5.5 工业场地的绿地布置,应符合煤炭建设项目总体规划

      • 3.5.6 树种、花卉选择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

      • 3.5.7 工业场地内不同区域的绿化布置方式和树种选择,可

      • 3.5.8 树木的种植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树木与建

    • 3.6 搬迁与安置

      • 3.6.1 露天矿实施剥采前,应对首采区初始拉沟区域所涉及

      • 3.6.2 矿井对地面建(构)筑物的影响破坏程度,应根据地

      • 3.6.3 搬迁安置地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

  • 4 环境污染防治

    • 4.1 大气污染防治

      • 4.1.1 煤炭建设项目防治大气污染应包括对煤炭、矸石或剥

      • 4.1.2 在各类区域中,锅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

      • 4.1.3 新建项目应实现集中供热,改建、扩建项目也应逐步

      • 4.1.4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点源烟囱或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 4.1.5 工业场地和生活居住区的供热锅炉,应根据建设项目

      • 4.1.6 在煤炭储、装、运、破碎及筛分过程中宜采用产尘较

      • 4.1.7 露天储煤场内应设置洒水、喷雾等抑尘和防止自燃设

      • 4.1.8 排矸场和排土场宜设置防止粉尘污染的设施。当矸石

      • 4.1.9 露天矿采场应对作业区爆破、采装、运输等过程采取

      • 4.1.10 露天矿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时,应采取减少煤层

      • 4.1.11 煤炭洗选产生的煤泥宜回收利用,煤泥干化宜采用

      • 4.1.12 矿区汽车修理厂、机电设备修理厂及喷漆车间等相

    • 4.2 水污染防治

      • 4.2.1 煤炭建设项目污(废)水处理工程应根据水质、水量

      • 4.2.2 煤炭建设项目产生的污(废)水处理后应达到排放标

      • 4.2.3 污(废)水的输送应根据水质、水量、处理方法及用

      • 4.2.4 选煤厂应实现煤泥水厂内回收,洗水闭路循环不得外

      • 4.2.5 矿井井下排水、露天矿疏干排水及其他污(废)水应

      • 4.2.6 工业场地及生活居住区应设置完善的生产、生活污水

      • 4.2.7 煤炭建设项目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原水水质应按实

      • 4.2.8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汽车修理厂等应设置含油污水

      • 4.2.9 污、废水处理工艺应选取高效、无毒、低毒的水处理

      • 4.2.10 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

      • 4.2.11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的沟渠、

      • 4.2.12 有毒、有害废水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

    • 4.3 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

      • 4.3.1 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应包括矿井、选

      • 4.3.2 煤炭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宜作为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

      • 4.3.3 新建、扩建的矿井基建期的矸石宜用于填筑公路、铁

      • 4.3.4 在利用煤矸石作低热值燃料、生产建筑材料和提取化

      • 4.3.5 对热值很低、不易自燃而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矸石的

      • 4.3.6 露天矿选煤矸石宜与剥离物一起堆放在排土场,其排

      • 4.3.7 对排矸场或排土场是否采取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应

      • 4.3.8 锅炉、窑炉的灰渣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利用,

      • 4.3.9 对含有天然放射性元素的矸石及废渣,当放射性大于

      • 4.3.10 生活垃圾的处置及治理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 4.3.11 居民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或收集站。生活垃圾

      • 4.3.12 有条件的矿区可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场址应设在当

    • 4.4 噪声与振动防治

      • 4.4.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

      • 4.4.2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煤炭建设项目,其厂界噪声限

      • 4.4.3 对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

      • 4.4.4 噪声防治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

      • 4.4.5 可将噪声局限于部分空间范围的场合,可采取隔声措

      • 4.4.6 混响较强的车间应采取室内吸声减噪措施。

      • 4.4.7 产生较强振动或冲击可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

      • 4.4.8 通风机、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破碎机、振

      • 4.4.9 对影响露天矿采掘场周围工业和民用建筑物安全的生

      • 4.4.10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计算及爆破设计,应符合现

    • 4.5 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 4.5.1 煤炭项目建设应推广采用洁净煤技术,对煤炭及相关

      • 4.5.2 在煤炭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

      • 4.5.3 生产动力煤的煤矿,可根据煤炭的质量和用途,在有

      • 4.5.4 对劣质烟煤、低质褐煤、洗中煤、石煤、煤矸石、煤

      • 4.5.5 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应加强发展煤炭转化技术,应根据

      • 4.5.6 高浓度瓦斯矿井对煤层气的利用量、利用方式,应符

      • 4.5.7 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应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

      • 4.5.8 对煤矸石的综合利用途径,可根据煤矸石矿物特性和

      • 4.5.9 对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油母页岩,应单独存放、作

  • 5 环境保护管理与监测

    • 5.1 环境管理机构

      • 5.1.1 环境保护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

      • 5.1.2 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应配备绿

      • 5.1.3 矿井采煤沉陷复垦规划和露天矿复垦规划,应纳入生

    • 5.2 环境监测

      • 5.2.1 矿区应设置环境监测站,并应定期对下属各煤炭企业

      • 5.2.2 环境监测站应根据煤炭建设项目的污染源特点,配置

      • 5.2.3 工业场地污染源和内、外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布置,应

      • 5.2.4 新建的产生废水、烟气的生产设施,其排放管道和烟

      • 5.2.5 当地下水位受到采煤影响时,应布设地下水位监测井

      • 5.2.6 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宜独立建筑。当与其他用房联合建

      • 5.2.7 煤炭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制度,应按经环境保护主管部

      • 5.2.8 环境监测的采样、分析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环境监

    • 5.3 清洁生产

      • 5.3.1 煤炭建设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 5.3.2 煤炭建设项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3.3 矿井井下采区及工作面采出率和露天矿煤层资源综合

      • 5.3.4 煤炭建设项目设计应采用可降低开采沉陷及提高煤炭

      • 5.3.5 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和矿区其他企业的生产用水,

      • 5.3.6 选煤厂洗水重复利用率不应小于90%,入洗原煤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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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保证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中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统一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