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

    • 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

    •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

    • 第四条 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

    • 第六条 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

  • 第二章 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 第七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

    • 第八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

    • 第九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

  •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 第十条 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 第十一条 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

    • 第十二条 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农

    • 第十三条 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

    • 第十四条 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

    • 第十五条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

    • 第十六条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

    • 第十七条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

    •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火灾

    •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农家乐(民宿)建筑可适

    • 第二十条 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

    • 第二十一条 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

    • 第二十二条 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

  •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

    • 第二十四条 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确保消防安全。

    • 第二十五条 不应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m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

    • 第二十六条 农家乐(民宿)的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

    • 第二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

    •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

    • 第三十条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

    • 第三十一条 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

    •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

    • 第三十三条 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

    •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

  •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 第三十六条 施工时应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

    •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在进场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

    •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

    •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

    •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

    • 第四十二条 施工中,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

    •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

    • 第四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

  •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职责

    •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农民合作

    • 第四十六条 农家乐(民宿)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农家乐(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

    •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农家乐(民宿)的行业协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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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