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

    •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

    •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

    • 1.0.4 大型商业建筑可采用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本规范未

  • 2 术 语

    •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

    •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

    •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type shop

    • 2.0.4 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type shopp

    •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

    •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

    •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

    •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 2.0.9 疏散门 transfer gate    直通

    • 2.0.10 疏散通道宽度 passage width f

    • 2.0.1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

    • 2.0.1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wall fo

    •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

    • 2.0.14 室内商业街 indoor commercia

    • 2.0.15 天桥 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的

  •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3.0.1 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

    •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

    •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

  • 4 一般规定

    • 4.1 总平面布置

      • 4.1.1 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

      • 4.1.2 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

    • 4.2 平面布置

      • 4.2.1 A1类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

      • 4.2.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 4.2.3 A2类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至少应设置一个

      • 4.2.4 B、C类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地下二层

      • 4.2.5 室内商业街    1 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

    • 4.3 消防扑救

      • 4.3.1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

      • 4.3.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

      • 4.3.3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

      • 4.3.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

      • 4.3.5 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建筑首

    • 4.4 防火间距

      • 4.4.1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 4.4.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4.2的

      • 4.4.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

    • 4.5 内部装修

      • 4.5.1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

      • 4.5.2 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

      • 4.5.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

      • 4.5.4 大型商业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及

    • 4.6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 4.6.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

      • 4.6.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严禁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

      • 4.6.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

  •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 5.1 防火分区

      • 5.1.1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 5.1.2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

      • 5.1.4 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

      • 5.1.5 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 5.1.6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

      • 5.1.7 当室内商业街设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

      • 5.1.8 当与室内商业街相邻的商铺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

      • 5.1.9 当室内商业街或沿中庭走道长度超过150m时,与

    • 5.2 防烟分区

      • 5.2.1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应划分防烟分区,以下场所的

      • 5.2.2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等于6.0m的场所(不包括5.

      • 5.2.3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 5.2.4 防烟分区的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

  • 6 安全疏散

    • 6.1 A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 6.1.1 A1类场所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

      • 6.1.2 A1类场所中儿童活动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

      • 6.1.3 A2类场所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

    • 6.2 B、C类场所的疏散距离

      • 6.2.1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

      • 6.2.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

    • 6.3 疏散通道

      • 6.3.1 A类场所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3.1

      • 6.3.2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

      • 6.3.3 大型商业建筑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

      • 6.3.4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

    • 6.4 安全出口

      • 6.4.1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

      • 6.4.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庭内设有营业场所时,该中庭的安

      • 6.4.3 安全出口宽度应以防火分区作为基本单元按以下公式

      • 6.4.4 商业营业厅面积: S=A·B         

      • 6.4.5 A类场所的人员密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6.4.6 B、C类场所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值不应小于表

      • 6.4.7 表6.4.6未列出的其它商业营业厅的人员密度取

      • 6.4.8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

      • 6.4.9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

      • 6.4.10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通过甲级防火门进入共用的防烟

      • 6.4.11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条件

      • 6.4.12 大型商业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 6.5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 6.5.1 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 6.5.2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

      • 6.5.3 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

      • 6.5.4 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

    • 6.6 消防电梯

      • 6.6.1 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地上每个防火

  • 7 消防设施

    • 7.1 消防给水

      • 7.1.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

      • 7.1.2 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

      • 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

      • 7.1.4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

      • 7.1.5 大型商业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卷盘;但

      • 7.1.6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但不应计入同层消火栓总

      • 7.1.7 当利用架空层作为避难空间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7.1.8 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水灭火系统。

      • 7.1.9 大型商业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类和B类应采用

      • 7.1.10 保护商铺安全玻璃隔墙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应设独

      • 7.1.1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

      • 7.1.12 大型商业建筑中的变配电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等自

    •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7.2.1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

      • 7.2.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 7.2.3 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楼层数为三

      • 7.2.4 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应分开设

      • 7.2.5 室内商业街与中庭的排烟设施按以下规定设置:  

      • 7.2.6 连通室外空间的营业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并符合

      • 7.2.7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 7.2.8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压

      • 7.2.9 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采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

      • 7.2.10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

    • 7.3 消防电气

      • 7.3.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广播

      • 7.3.2 营业场所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

      • 7.3.3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B类营

      • 7.3.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可燃

      • 7.3.5 室内商业街及每层回廊应设火灾探测器。

      • 7.3.6 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自动报

      • 7.3.7 采用安全玻璃加喷淋保护方式分隔商铺的安全玻璃门

      • 7.3.8 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传输线

      • 7.3.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

      • 7.3.10 在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消防用电负荷供电电源不应与

      • 7.3.11 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及控制箱应采用防火隔离措施。

      • 7.3.12 用于商业部分的消防用电负荷配电线路选用应符合

      • 7.3.13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

      • 7.3.14 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7.3.12

      • 7.3.15 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钢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

      • 7.3.16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7.3.17 除专用设备用房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7.3.18 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

      • 7.3.19 消防应急标志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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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