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

  •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

  •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

  •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

  •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

  •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

  •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

  •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

  •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

  •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

  •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

  •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

  •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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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