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适用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3.10

    • 3.11

  •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1日止,

    • 4.2  自2013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

    • 4.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

    •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

    • 4.5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本标准规定的每日外排废水的

  •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

    •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

    • 5.3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

    • 5.4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

  • 6 实施与监督

    •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6.2  在任何情况下,弹药装药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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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现有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弹药装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