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

    • 第二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是指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

    •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

    •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新建、改

    • 第五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第六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行政管理级

    • 第八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

  •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第九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并满足

    • 第十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

    •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

  • 第四章 面积指标

    •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面

    •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各类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总业

    •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

  •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标准应贯彻经济、适用

    •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应满足业务使用和节能

    •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当地建

    •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筑材料应因地制宜,选

    •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

    •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给排水设施应满足生活用

    •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电气设施应满足业务使

    •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

    •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业务数

    •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项目

    •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项目

  •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

    •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装修费用不应超过主

    •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施工建设工期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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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邮政管理系统特点,制定本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