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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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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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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是指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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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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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新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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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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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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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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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行政管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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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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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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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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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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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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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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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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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各类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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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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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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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标准应贯彻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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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应满足业务使用和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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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当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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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建筑材料应因地制宜,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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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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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给排水设施应满足生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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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电气设施应满足业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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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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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业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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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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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的改建、扩建和装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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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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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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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装修费用不应超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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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业务用房建筑施工建设工期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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