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地上和地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工程

    •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近远期结合,考虑远景发展

    •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 2 术 语

    • 2.0.1 工程管线 engineering pipeli

    • 2.0.2 区域工程管线 regional enginee

    • 2.0.3 管线廊道 pipeline gallery  

    • 2.0.4 覆土深度 earth depth     工程

    • 2.0.5 水平净距 horizontal clearan

    • 2.0.6 垂直净距 vertical clearance

  • 3 基本规定

    • 3.0.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调各工

    • 3.0.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能够指导各工程管线的工程

    • 3.0.3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当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

    • 3.0.4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

    • 3.0.5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3.0.6 区域工程管线应避开城市建成区,且应与城市空间布

    • 3.0.7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

  • 4 地下敷设

    • 4.1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

      • 4.1.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再生水、直埋电力及湿

      • 4.1.2 工程管线应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

      • 4.1.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

      • 4.1.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顺序

      • 4.1.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

      • 4.1.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

      • 4.1.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

      • 4.1.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

      • 4.1.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

      • 4.1.10 工程管线与综合管廊最小水平净距应按现行国家标

      • 4.1.11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

      • 4.1.12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

      • 4.1.13 工程管线交叉点高程应根据排水等重力流管线的高

      • 4.1.14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 4.2 综合管廊敷设

      • 4.2.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 4.2.2 综合管廊内可敷设电力、通信、给水、热力、再生水

      • 4.2.3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

  • 5 架空敷设

    • 5.0.1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线位应根据规划

    • 5.0.2 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相关规划结合,节约用地并

    • 5.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0

    • 5.0.4 架空电力线与架空通信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

    • 5.0.5 架空电力线及通信线同杆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5.0.6 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

    • 5.0.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

    • 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

    • 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

    • 5.0.10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可按表5.0.1

    • 5.0.11 架空燃气管线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

    • 5.0.12 架空电力线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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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工程管线与其他相关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