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了预防和减少纺织工程中的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纺织工程防火设计

    • 1.0.3 纺织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预防为主,防消结

    • 1.0.4 纺织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 2 术 语

    • 2.0.1 纺织工程 textile engineerin

    • 2.0.2 化学纤维制造厂(简称化纤厂) manufact

    • 2.0.3 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简称化纤原料厂) manu

    • 2.0.4 厂区 factory area     工厂用

    • 2.0.5 露天装置区 open installation

    • 2.0.6 辅助生产设施 auxiliary produc

    • 2.0.7 公用工程站 utility station  

    • 2.0.8 封闭式厂房 enclosed-type fac

    • 2.0.9 敞开式厂房 open-type factory

    • 2.0.10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t

    • 2.0.11 开清棉 opening and cleani

    • 2.0.12 烧毛 singeing     将织物或纱线

    • 2.0.13 火星探除器 spark detecting

    • 2.0.14 巡回检查 circuit inspectio

    • 2.0.15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 2.0.16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

    • 3.0.2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 3.0.3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

    • 3.0.4 当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宜按其火

    • 3.0.5 当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

  • 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总体规划

      • 4.1.1 纺织工程的厂址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地区规划的要

      • 4.1.2 化纤厂、化纤原料厂等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

      • 4.1.3 当邻近存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时,纺织

      • 4.1.4 化纤厂和化纤原料厂的厂区、可燃液体罐区邻近江、

      • 4.1.5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厂时,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可

      • 4.1.6 公路、非本厂使用的架空电力线路及输油(输气)管

      • 4.1.7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

      • 4.2.2 一个厂区至少应有2个供消防车进出的出入口。出入

      • 4.2.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

      • 4.2.4 棉、毛、麻纺织厂的原料堆场,化纤浆粕厂的原料堆

      • 4.2.5 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可燃液体罐区不宜毗邻

      • 4.2.6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大宗原材料库宜布置在厂区的

      • 4.2.7 接入35kV以上外部电源的总变电所、配电站应独

      • 4.2.8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操作。厂区绿化

      • 4.2.9 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含有棚的堆场)与厂内、外建

      • 4.2.10 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

    • 4.3 厂内消防车道

      • 4.3.1 厂区内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 4.3.2 消防车道的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

      • 4.3.3 当“”形或“”形建筑物的总长度及总宽度均大于1

      • 4.3.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

  • 5 生产和储存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1.1 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根据生产和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

      • 5.1.2 工艺条件允许时,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部位

      • 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

      • 5.1.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

      • 5.1.5 对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甲、乙类可燃物而出现爆炸性气

      • 5.1.6 对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防止产生粉尘

      • 5.1.7 对处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设备外部和它的储存场所

      • 5.1.8 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露天

      • 5.1.9 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采取能把设备、

      • 5.1.10 输送甲类、闪点小于45℃的乙类可燃液体泵的地

      • 5.1.11 外表面温度大于100℃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

      • 5.1.12 对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消除静

    • 5.2 生产设施

      • 5.2.1 操作压力大于0.1MPa的甲、乙类可燃物质和丙

      • 5.2.2 甲、乙类可燃物质和闪点小于120℃的丙类可燃液

      • 5.2.3 厂房内输送甲类液体的泵,应选用屏蔽泵等无泄漏泵。

      • 5.2.4 厂房内甲类液体设备搅拌装置,应采用带密封液罐的

      • 5.2.5 化纤厂采用湿法、干法纺丝工艺时,对浴液或溶剂中

      • 5.2.6 化纤原料厂、化纤厂中接收可燃性粉尘的设备应采取

      • 5.2.7 化纤厂、非织造布厂处理纤维或可燃性粉料的干燥机

      • 5.2.8 化纤厂粘胶纤维纺练二浴槽及切断工序排出的气体应

      • 5.2.9 棉纺厂开清棉和废棉处理的输棉管道系统中应安装火

      • 5.2.10 采用梳理成网法的非织造布厂原料喂入系统上应配

      • 5.2.11 纺织工程中工艺设备有滤尘要求的应设置滤尘设施

      • 5.2.12 印染厂、毛纺织厂、麻纺织厂等放置液化石油气钢

      • 5.2.13 苎麻原料脱胶烘干后,在把精干麻存放到仓库之前

    • 5.3 储存设施

      • 5.3.1 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的化工原料、燃料罐区设计,应

      • 5.3.2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可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

      • 5.3.3 当汽车槽车卸料时,甲类可燃液体不宜采用软管直接

      • 5.3.4 甲、乙类物品的仓库不应布置在生产厂房或露天装置

      • 5.3.5 属于甲、乙类氧化剂的物品应设置独立仓库,并应采

    • 5.4 管道布置

      • 5.4.1 厂区综合管线、厂房和露天装置区内工艺和公用工程

      • 5.4.2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 5.4.3 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当受工艺条件限制

  • 6 建筑和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1.1 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储存,丙类麻原料储存

      • 6.1.2 生产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当生产要求

      • 6.1.3 纺织工程中粘胶纤维的黄化、腈纶纤维的聚合、阳离

      • 6.1.4 当少量甲、乙类物品必须靠近或贴邻厂房的外墙设置

      • 6.1.5 厂房的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按其层数

      • 6.1.6 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小间,当同时满足以下各

      • 6.1.7 建筑物的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

      • 6.1.8 化纤厂及化纤原料厂露天装置区内建筑、结构的防火

    • 6.2 耐火等级

      • 6.2.1 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6.2.2 在生产厂房中,下列支承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

    • 6.3 防火分区

      • 6.3.1 厂房中任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座仓库

      • 6.3.2 除麻纺厂和服装厂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可燃

      • 6.3.3 变配电室,棉纺厂的分级室、回花室、开清棉间,毛

      • 6.3.4 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的上、下层为不同防火分区时,

      • 6.3.5 当建筑物的上、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楼板上的

      • 6.3.6 化纤原料生产中的聚合物制备区、化学纤维生产中的

      • 6.3.7 丙、丁、戊类单层厂房与多层附房同属一个防火分区

      • 6.3.8 单层厂房内部设置架空夹层(不包括总风道)时,其

      • 6.3.9 合成纤维原料厂及化纤厂中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

    • 6.4 防 爆

      • 6.4.1 当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必须与其他类别的

      • 6.4.2 设置泄压设施的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根据现行国家标

      • 6.4.3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

      • 6.4.4 存在可燃粉尘的厂房或仓库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

      • 6.4.5 存在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及仓库楼

    • 6.5 安全疏散

      • 6.5.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棉、毛、麻纺织厂中的前

      • 6.5.2 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按其中火

      • 6.5.3 当粘胶厂中无人值守的黄化间为独立防火分区时,其

      • 6.5.4 厂房内无人值守的地坑可采用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梯。

      • 6.5.5 厂房的疏散门宜采用平开门。自动下滑式防火门、自

    • 6.6 建筑构造

      • 6.6.1 防爆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墙

      • 6.6.2 防火墙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6.6.3 钢疏散梯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7 消防绐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1.1 纺织工程设计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

      • 7.1.2 纺织工程消防用水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远离

      • 7.1.3 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塔塔底水池和水泵吸水池不应

      • 7.1.4 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宜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应有确保

      • 7.1.5 纺织工程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1.6 纺织工程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 7.1.7 纺织工程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第

    • 7.2 室外消火栓

      • 7.2.1 合成纤维工厂室外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

      • 7.2.2 生产装置和仓库区的消火栓,其间距不宜大于60m

    • 7.3 室内消火栓

      • 7.3.1 下列纺织工程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7.3.2 下列纺织工程建筑物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7.3.3 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

      • 7.3.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 固定灭火设施

      • 7.4.1 下列场所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4.2 下列化纤厂中的高层丙类厂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 7.4.3 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4 敷设电缆密集的夹层宜设置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 7.5 污水排水

      • 7.5.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 消防

      • 7.5.2 纺织工程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和被可燃液体严重污

      • 7.5.3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

  • 8 防烟和排烟

    • 8.0.1 建筑物中的防、排烟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

    • 8.0.2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方式。当生

    • 8.0.3 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 8.0.4 纺织工程的下列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采 暖

      • 9.1.1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散热器采暖热媒

      • 9.1.2 散发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厂房,

      • 9.1.3 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或闪点低于或等于12

      • 9.1.4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易积聚灰尘、

    • 9.2 通风、空气调节

      • 9.2.1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较多的厂房,宜设置吸尘清扫装

      • 9.2.2 甲、乙类厂房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设在无火花

      • 9.2.3 排除、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

      • 9.2.4 下列情况之一,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 9.2.5 甲、乙类厂房的送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当

      • 9.2.6 防爆型通风设备应配用防爆型电动机。防爆型电动机

      • 9.2.7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应靠近系统

      • 9.2.8 当甲、乙类厂房送风设备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

      • 9.2.9 棉、毛、麻纺织下厂处理可燃粉尘的除尘系统,当排

      • 9.2.10 棉、毛、麻纺织工厂处理可燃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

      • 9.2.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 9.2.12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 9.2.13 甲、乙类厂房或其他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

  • 10 电 气

    • 10.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 10.1.1 纺织工程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 10.1.2 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时,应

      • 10.1.3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时,其连续

      • 10.1.4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

      • 10.1.5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

      • 10.1.6 存放可燃物品库房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1.7 存放可燃物品库房,其照明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

      • 10.1.8 服装加工、开棉、并条等易燃生产场所及存放可燃

      • 10.1.9 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及易积聚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 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2.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 10.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3 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按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4 涤纶、锦纶、干纺腈纶、丙纶、氨纶等纺丝、卷绕

      • 10.2.5 亚麻栉梳车间、精对苯二甲酸仓库、聚酯装置精对

      • 10.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0.3 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 10.3.1 纺织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 10.3.2 纺织工程的户外燃料油、润滑油储罐应按照现行国

      • 10.3.3 化工原料罐、可燃气体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

      • 10.3.4 纺织工程中存在静电引燃、引爆的危险场所,应设

      • 10.3.5 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

  • 附录A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B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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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预防和减少纺织工程中的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