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统一交通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

    • 1.0.3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声污染、光污

    • 1.0.4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适用的

    • 1.0.5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 语

      • 2.1.1 照明管理系统 lighting managem

      • 2.1.2 电能管理系统 electric managem

      • 2.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

      • 2.1.4 能耗监测管理 energy consumpti

      • 2.1.5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

      • 2.1.6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

      • 2.1.7 场地设施 infrastructure 电子信

      • 2.1.8 自动售检票设备 automaic fare c

      • 2.1.9 自动人行道 moving pavement 倾

    • 2.2 代 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1.1 本章适用于交通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

      • 3.1.2 交通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

      • 3.1.3 交通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所处工程的特点、

      • 3.1.4 交通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2.1 交通建筑中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

      • 3.2.2 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3 当交通建筑机房及重要场所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

      • 3.2.4 交通建筑中的重要电子信息机房和防灾中心、集中监

      • 3.2.5 交通建筑群区的场内雨水泵站、供水站、采暖锅炉房

      • 3.2.6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工艺要求

      • 3.2.7 应急电源应满足重要用电设备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

    •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 3.3.1 交通建筑中具有一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应由不少于两

      • 3.3.2 交通建筑中具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应

      • 3.3.3 交通建筑中具有二级负荷且不高于二级负荷的供配电

      • 3.3.4 交通建筑应根据空调用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

      • 3.3.5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减少线路

      • 3.3.6 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

      • 3.3.7 10(6)kV侧设有电动机负载时,应在10(6

      • 3.3.8 对民用机场航站楼、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与城市

    • 3.4 负荷计算

      • 3.4.1 电气负荷计算方式在方案阶段可采用单位负荷密度法

      • 3.4.2 对于大型、重要的交通建筑,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荷

      • 3.4.3 交通建筑中设置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商业用房时,应

      • 3.4.4 当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时,由机场航站楼供

  •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 4.1 一般规定

      • 4.1. 1 本章适用于交通建筑中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

      • 4.1.2 配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 4.1. 3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设计应符合国家

    • 4.2 配变电所

      •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

      • 4.2.2 独立设置的配变电所宜靠近供电负荷较大的建筑物。

      • 4.2.3 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地

      • 4.2.4 交通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在

    •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 4.3.1 设置在交通建筑物内的变压器,应选择低损耗、低噪

      • 4.3.2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

      • 4.3.3 交通建筑的配变电所一次结线应做到安全、可靠、简

      • 4.3.4 配变电所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母线段,宜采用单

      • 4.3.5 大型、重要交通建筑的配变电所一次侧母线宜采用单

      • 4.3.6 当配变电所内有35kV断路器以及20、10(6

      • 4.3.7 直流电源装置的输入电源,宜接自配变电所两段低压

    • 4.4 电能管理

      • 4.4.1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

      • 4.4.2 交通建筑电能管理的系统构成、设备选型、系统容量

      • 4.4.3 电能管理系统宜根据交通建筑内配变电所的分布设置

      • 4.4.4 电能管理系统宜采用分层、分布式系统结构,且各层

      • 4.4.5 现场监控仪表或其他智能设备的通信接口宜采用Pr

      • 4.4.6 交通建筑中所采用的电能管理系统应满足系统的各项

      • 4.4.7 现场智能电力监控装置应具有良好的抗电磁干扰能力

      • 4.4.8 配电系统主进线回路的现场智能电力监控装置应满足

      • 4.4.9 低压系统中的一级、二级负荷回路宜进行智能化监控。

      • 4.4.10 一级负荷回路的现场智能电力监控装置应满足下列

      • 4.4.11 二级负荷回路的现场智能电力监控装置宜满足下列

      • 4.4.12 仅用于消防设施一级负荷回路的现场智能电力监控

      • 4.4.13 干式变压器温控装置、直流电源装置、模拟屏、柴

  • 5 应急电源设备

    • 5.1 一般规定

      • 5.1.1 交通建筑的应急电源设备宜采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5.1.2 应急电源设备的设置应根据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及地区

      • 5.1.3 应急电源设备的设计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高效、性

      • 5.1.4 交通建筑应急电源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5.2.1 下列交通建筑应设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 民用机

      • 5.2.2 当多路正常供电电源中有一路中断供电时,发电机组

      • 5.2.3 当发电机组同时担负市电中断和火灾条件下的应急供

    •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 5.3.1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交通建筑应急照明系

      • 5.3.2 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负荷过

      • 5.3.3 交通建筑中的EPS 装置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5.4.1 交通建筑中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设施以及允许

      • 5.4.3 UPS装置的输出电压波形应为连续的正弦波,并应

      • 5.4.4 大容量UPS装置应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并可对第三

      • 5.4.5 大容量UPS装置本身宜具有对每节蓄电池监测的功

      • 5.4.6 交通建筑中的UPS装置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 5.4.7 当UPS装置的输入电源为直接由柴油发电机提供时

  •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 6.1 一般规定

      • 6.1.1 交通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交通建筑的不同

      • 6.1.2 低压电器的额定电压、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标称值一

      • 6.1.3 交通建筑中的低压配电及配电线路布线应符合国家现

    • 6.2低压配电系统

      • 6.2.1 交通建筑中的工艺设备、专用设备、消防及其他防灾

      • 6.2.2 由配变电所至各层、各区域配电箱,可采用树干式或

      • 6.2.3 重要负荷或大容量负荷应从配变电所直接采用放射式

      • 6.2.4 中小容量负荷可采用树干式配电方式,并宜采用母线

      • 6.2.5 大空间单层或多层交通建筑可采用水平树干式配电方

      • 6.2.6 交通建筑中设置的电炉、电热、分散式空调的电源,

      • 6.2.7 设有能耗管理系统的交通建筑,低压配电系统中相关

    •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6.3.1 低压电器的规格、性能应与相应设备相匹配。

      • 6.3.2 低压断路器的脱扣器、脱扣线圈应内置于断路器本体

      • 6.3.3 主进线低压断路器的长延时保护宜采用长延时斜率可

      • 6.3.4 各级配电箱主开关采用断路器时,宜使用具有隔离功

      • 6.3.5 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防护等级IP44及以上的

      • 6.3.6 机场建筑400Hz电源系统等特殊场合使用的低压

      • 6. 3.7 对于供电连续性要求较高的重要回路,低压断路器

      • 6.3.8 处在盐雾、干冷、湿热、高海拔等特定环境中的交通

      • 6.3.9 对于用于一、二级负荷的保护电器,其过流保护宜实

      • 6.3.10 直流操作电源和其他直流系统中用作保护的断路器

      • 6.3.11 在交通建筑物室外安装的开关插座应具有IP44

    •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 6.4.1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考虑安装和维护简便。

      • 6.4.2 配电线路不应造成下列有害影响: 1 火焰蔓延对

      • 6.4.3 交通建筑中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暗敷的电线电缆

      • 6.4.4 不同场所电缆的阻燃级别选择不宜低于表6.4.4

      • 6.4.5 不同场所电线的阻燃级别选择不宜低于表6.4.5

      • 6.4.6 阻燃电缆的敷设通道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进行防火

      • 6.4.7 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

      • 6.4.8 具有二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

      • 6.4.9 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宜采用辐照交联型。

      • 6.4.10 与建筑内应急发电机组或EPS装置连接、用于消

      • 6.4.11 消防设施用电线电缆与非消防设施用电线电缆宜分

      • 6.4.12 电线电缆在吊顶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宜采用金属

      • 6.4.13 封闭母线可应用于交通建筑中负载较大或者扩展性

      • 6.4.14 封闭式母线的线路走向,应考虑其他管路设备的位

      • 6.4.15 与安检、传送等设施无关的配电线路不应穿过安检

      • 6.4.16 与轨道交通运行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宜穿越轨道。

      • 6.4.17 大型交通建筑的配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配电

  •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7.1 一般规定

      • 7.1.1 交通建筑中常用设备电气装置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

      • 7.1.2 交通建筑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

    •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 7.2.1 400Hz电源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应能在

      • 7.2.2 400Hz电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

    • 7.3 行李处理系统

      • 7.3.1 行李处理系统(BHS)宜包含始发行李处理系统、

      • 7.3.2 民用机场航站楼内设置的BHS设备的运行不应干扰

      • 7.3.3 BHS的电气、电子设备及所连接的电线、电缆不应

      • 7.3.4 对于需要使用射频进行通信或信息传递的BHS系统

      • 7.3.5 BHS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负荷等

      • 7.3.6 BHS设备的配电和控制装置应设过电压和欠压保护

      • 7.3.7 BHS应设置中央控制室,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控制

      • 7.3.8 中央控制室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两

      • 7.3.9 BHS的控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员可

    •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7.4.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

      • 7. 4.2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两路电源的专用回路供

      • 7.4.3 除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用于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外,

      • 7.4.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宜由专用回路供电;用

      • 7.4.5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

      • 7.4.6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

      • 7.4.7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电源主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

      • 7.4.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节能要求应符合本规

    •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 7.5.1 交通建筑中出入人流较多、探测对象为运动体的场所

      • 7.5.2 自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

      • 7.5.3 火灾发生时,相关疏散区域的自动门应能强制打开,

      • 7.5.4 在自动门的就地,应对其电源供电回路装设隔离电器

      • 7.5.5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屏蔽门(安全门)的电源应配置

      • 7.5.6 正常工作模式时,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应由列车信

      • 7.5.7 屏蔽门(安全门)的金属框体应可靠接地。

  • 8 电气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1.1 交通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环境条

      • 8.1.2 交通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大小、使用性质,分级选择合

      • 8.1.3 交通建筑应有效利用自然光,并应处理好人工照明与

      • 8.1.4 交通建筑应合理选择照明设备,并应采用正确的安装

      • 8.1.5 交通建筑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

    •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 8.2.1 交通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选择各场所合适的照度标

      • 8.2.2 交通建筑内有作业要求的作业面上一般照明照度均匀

      • 8.2.3 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公共场所,当利用灯光作为辅

      • 8.2.4 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的照

      • 8. 2.5 高大空间的公共场所,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

      • 8.2.6 照明光源的色表分组及其适用场所可按表8.2.6

      • 8.2.7 有人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

      • 8.2.8 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其最

      • 8.2.9 交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

      • 8.2.10 计算机房、售票大厅、出发到达大厅、站厅等场所

    • 8. 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 8.3.1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方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 8.3.2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种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 8.3.3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光源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 8.3.4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按下列

      • 8.3.5 高大空间上部安装灯具时,应考虑灯具本体的安全性

    •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 8.4.1 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

      • 8.4. 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

      • 8.4.3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方式应根

      • 8.4.4 设有照明管理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 8.5 火灾应急照明

      • 8.5.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

      • 8.5.2 火灾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

      • 8.5.3 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

      • 8.5.4 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

      • 8.5.5 交通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场所,宜在其疏散走道

      • 8.5.6 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导

      • 8.5.7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

      • 8.5.8 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 8.5.9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

      • 8.5.10 为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

      • 8.5.11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

      • 8.5.12 用于应急照明的灯具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并采

      • 8.5.13 交通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

  •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 9.1 一般规定

      • 9.1.1 交通建筑防雷系统设计应结合当地环境、气象、地质

      • 9.1.2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接地装置工频接地电

      • 9.1. 3 用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击风险评估计算方法

      • 9.1.4 交通建筑内用电设备的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要求

      • 9.1.5 交通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

    • 9.2 防雷与接地

      • 9.2.1 交通建筑外部防雷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和重要性

      • 9.2.2 交通建筑的外部防雷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

      • 9.2.3 对于具有永久性金属屋面的交通建筑,当金属屋面板

      • 9.2.4 为减少雷击电磁脉冲的干扰,在交通建筑和被保护房

      • 9.2.5 交通建筑内部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根据

      • 9.2.6 交通建筑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等电位联结措施

  •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 10.1.2 大中型交通建筑内智能化集成系统的通用设计应符

      • 10.1.3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把建筑内的智能化各子系统,由

      • 10.1.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设置在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

      • 10.1.5 交通建筑设置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宜对下列智能化

      • 10.1. 6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 10. 2 系统设计

      • 10.2.1 智能化集成系统宜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的

      • 10.2.2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应具有兼容性,对于各种标

      • 10.2.3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支持TCP/IP通信协议,并

      • 10.2. 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支持多用户操作管理界面,并

      • 10.2.5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对系统用户分级管理,可对不同

      • 10. 2.6 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应采用面向用户的,具有标

      • 10. 2. 7 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不应受集成监控点数的限

      • 10. 2.8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配置中央数据库系统,存放实

    • 10.3 系统功能要求

      • 10.3.1 智能化集成系统可通过各种接口连接智能化各子系

      • 10.3.2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对分散、独立的智能化子系统采

      • 10.3.3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与独立设置的智能化子系统间进

      • 10.3.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备对全局事件进行综合处理的

      • 10.3.5 智能化集成系统和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的互联应具

      • 10.3.6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备容错性,当发生故障时,系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 1.1 交通建筑中的信息设施系统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

      • 11. 1.2 信息设施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各类交通建筑的规模

      • 11.1. 3 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

    • 11. 2 通信网络系统

      • 11.2.1 通信网络系统宜包括电话交换系统、卫星通信系统

      • 11. 2.2 有线或无线接入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

      • 11.2.3 电话交换系统宜根据组网要求选择下列不同接入方

      • 11.2.4 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无线

      • 11.2.5 交通建筑的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宜单独组网,有线调

      • 11.2.6 卫星通信系统地面端站和地面主站的设置,应符合

      • 11.2.7 交通建筑内应在旅客涉足的区域安装公用电话、无

      • 11.2.8 交通建筑旅客求助终端的设置及功能应符合下列规

      • 11.2.9 民用机场航站楼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 11.2. 10 铁路旅客车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 11.2.11 轨道交通车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 11. 2.12 港口客运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 11.2.13 汽车客运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 信息网络系统

      • 11.3.1 信息网络宜采用星型、总线、环网结构,并应符合

      • 11.3.2 下列场所宜设置无线局域网: 1 用户经常移动

      • 11.3.3 机场航站楼中信息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 4 铁路旅客车站中信息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 11.3.5 轨道交通车站中信息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6 港口客运站中信息网络系统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 11.3.7 汽车客运站中信息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4 综合布线系统

      • 11.4.1 综合布线系统应支持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

      • 11.4.2 综合布线系统宜支持时钟、数字视频安防监控、出

      • 11.4.3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缆线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环保

      • 11.4.4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

      • 11.4.5 商业、功能用房等大空间区域内,应预留二次布线

      • 11.4.6 机场航站楼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 4.7 铁路旅客车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 11.4. 8 轨道交通车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 11.4. 9 港口客运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4.10 汽车客运站中综合布线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5 广播系统

      • 11.5.1 交通建筑中广播系统应具有旅客服务广播和应急广

      • 11.5.2 广播系统宜采用人工、半自动、自动播音方式,且

      • 11. 5.3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

      • 11.5.4 广播系统的功率放大器应按N+1的方式进行热备

      • 11.5.5 现场扬声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建筑格局、装修条件及

      • 11.5.6 广播系统应在易产生噪声的场所设置背景噪声监测

      • 11.5.7 广播系统区域宜按最小本地广播区域划分。

      • 11.5.8 广播的优先级应以火灾应急广播为最高优先级,其

      • 11.5.9 机场航站楼中广播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1.5.10 铁路旅客车站中广播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5.1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广播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 11.5.12 港口客运站中广播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5.13 汽车客运站中广播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6 时钟系统

      • 11.6.1 时钟系统应具备时间输入、时间显示、时间输出、

      • 11.6.2 时钟系统可通过网络时钟协议(NTP)、靶场仪

      • 11.6.3 时钟系统中心母钟一级时间同步设备应接收不小于

      • 11.6.4 时钟系统应能通过人工或自动方式对输入多时间源

      • 11.6.5 时钟系统二级母钟二级时间同步设备的时间输入可

      • 11.6.6 时钟系统中的二级母钟失去上级时钟源时,二级时

      • 11.6.7 时钟系统时间显示设备应能接收母钟发出的时间驱

      • 11.6.8 时钟系统时间显示设备可采用指针和数字显示方式。

      • 11.6.9 时钟系统时间信号传送方式应采用主从树状结构,

      • 11. 6.10 其他各系统的时间服务单元应能通过各种时间

      • 11.6.11 其他各系统的时间接引设备支持时间接口,应具

      • 11.6.12 其他各系统应能通过NTP、IRIG-B、D

      • 11.6.13 时钟系统的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 11.6.14 民用机场航站楼中时钟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6.15 铁路旅客车站中宜在中心调度室、车站综合控制

      • 11.6.16 轨道交通车站中时钟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6.17 港口客运站中宜在候船大厅、售票厅、行包、站

      • 11.6.18 汽车客运站中宜在调度室、车站控制室、值班室

    •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1. 7.1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节目源应考虑接入当地

      • 11.7.2 机场航站楼中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置应符合

      • 11.7.3 铁路旅客车站中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置宜符

      • 11.7.4 轨道交通车站中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置应符

      • 11.7.5 港口客运站中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置应符合

      • 11.7.6 汽车客运站中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置宜符合

  •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提供快捷、有效的业务信息运行

      • 12.1.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公共信

      • 12.1.3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

    •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 12.2.1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宜包括多媒体查询、电话问询和

      • 12.2.2 电话问询系统宜与交通建筑的客户服务系统以统一

      • 12.2.3 旅客公共场所宜设置多媒体自助查询系统,问询亭

      • 12.2.4 民用机场航站楼应提供航班计划动态信息、机场服

      • 12.2.5 铁路旅客车站应提供列车到发信息、服务设施信息

      • 12.2.6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 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 12.3.1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由控制室

      • 12.3.2 同一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应能接入并控制不同类型的

      • 12.3.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应具有按预排程序自动控制显示

      • 12.3.4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应具备接入城市公共交通信息系

      • 12.3.5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与城市公共交通信息系统在已实

      • 12.3.6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应具有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

      • 12.3.7 公共信息显示屏宜采用LED条屏、LCD屏等,

      • 12.3.8 机场航站楼中公共信息显示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 12.3.9 铁路旅客车站中公共信息显示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 12.3.10 轨道交通车站中公共信息显示屏应安装在站台层

      • 12.3.11 港口客运站中公共信息显示屏应设置在候船、售

      • 12.3.12 汽车客运站中公共信息显示屏应设置在候车厅、

    • 12.4 离港系统

      • 12.4.1 在值机大厅应能通过离港终端或自助值机终端完成

      • 12.4.2 旅客的值机信息应传送至安检信息系统。

      • 12.4.3 旅客的交运行李信息应传送至行李控制系统。

      • 12.4.4 在候机大厅应能通过离港闸口登机牌阅读机对旅客

      • 12.4.5 在值机柜台离港终端和登机口柜台应能触发航班信

      • 12.4.6 国内离港系统应具有本地备份离港信息的功能。

      • 12.4.7 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宜配置自助值机终端。

      • 12.4.8 离港系统宜支持网上值机和手机值机等新兴值机模

    • 12.5 售检票系统

      • 12.5.1 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型及以上铁路客运站、港口客

      • 12.5.2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自动售检票(AFC)系统。

      • 12.5.3 售票系统总体结构宜采用集中与分布式相结合的数

      • 12.5.4 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功能,并应防止非

      • 12.5.5 铁路及轨道交通售检票中央计算机系统宜通过专用

      • 12.5.6 售检票系统应选用操作方便、快速的设备,并应有

      • 12.5.7 中央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或传输网络中断时,车站

      • 12.5.8 自动售检票终端应有脱网独立工作的功能。

      • 12.5.9 售检票系统应具有与旅客通告系统、综合信息管理

      • 12.5.10 设有计算机售票系统的车站,应设自动识别检票

      • 12.5.1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

      • 12.5.12 售票窗口宜设对讲设备及票额动态显示设备。

      • 12.5.13 自动检票机应能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控

      • 12.5. 14 售检票系统应设置与消防系统、防灾告警系统

    • 12.6 泊位引导系统

      • 12.6.1 机场航站楼的每一个固定登机桥宜安装泊位引导设

      • 12.6.2 泊位引导设备应能自动引导飞机停靠在正确停机位

      • 12.6.3 紧急情况下,泊位引导系统应能通过手动按钮提示

      • 12.6.4 泊位引导终端设备宜与登机桥活动端建立工作互锁

    •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12.7.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交通建筑内各类设施的资

    • 12.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 12.8.1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能确保信息网络的运行保

      • 12.8.2 信息网络系统应建立网络管理系统。

      • 12.8.3 信息网络系统应安装防火墙。

  •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1.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应在满足设备或工艺

      • 13.1.2 Ⅳ类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

      • 13.1.3 交通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 13.2 系统设计

      • 13.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下列系统的设备及环境质量

      • 13.2.2 当供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冷/热源系统,给

      • 13.2.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布式或集散式控制系统

      • 13.2.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在完成各类设备自动监控的同时

      • 13.2.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标准、开放的通信接口和

      • 13.2.6 自成系统的配变电所电能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

      • 13.2.7 自成系统的照明控制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8.4节

    • 13.3 系统功能要求

      • 13.3.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能对交通建筑内的

      • 13.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结合不同区域的空间及空调特

      • 13.3.3 空调控制系统应根据不同区域空调的送风形式及风

      • 13.3.4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区域,宜采取新

      • 13.3.5 地下停车库的通排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排

      • 13.3.6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地

      • 13.3.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 13.3.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与各设备控制间有统一

      • 13.3.9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

      • 13.3.10 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的建筑

      • 13.3.11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车站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

      • 13.3.12 BAS监控功能应满足各自运营管理的需求。

  • 14 公共安全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交通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安全技术防范系

      • 1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

      • 1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

      • 14.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

    •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2.1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不同保

      • 14.2.2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

      • 14.2.3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 14.2.4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系统之间的系统

      • 14.2.5 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

      • 14.2.6 交通建筑内的主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

      • 14.2.7 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泡沫

      • 14.2.8 应急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宜采用与公共广播系统的扬

      • 14.2.9 交通建筑内设置有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应符合

      • 14.2.10 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等区域内

      • 14.2.11 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

      • 14.2.12 交通建筑内设有智能化集成系统时,火灾自动报

      • 14.2.13 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

      • 14.2.14 设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

      • 14.2.15 对于Ⅰ类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 14.2.16 当交通建筑形态复杂,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无法涵

      • 14.2.17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需进行性能化设计时,

      • 14.2.18 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化设计及当地消防主管

    • 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4. 3. 1 交通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的性

      • 14.3.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 14.3.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

    • 14. 4 入侵报警系统

      • 14.4.1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

      • 14.4.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

      • 14.4.3 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防

      • 14.4.4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

      • 14.4.5 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的售票室

      • 14.4.6 轨道交通车站中入侵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5.1 大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采用数字化技术。

      • 14.5.2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等高风险场所,重

      • 14.5.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入口

      • 14.5.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控制优先级分级、定时扫描

      • 14.5.5 视频图像记录宜选用数字存储设备,单路监视图像

      • 14.5.6 民用机场航站楼中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下

      • 14.5.7 铁路旅客车站中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 14.5.8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

      • 14. 5.9 港口客运站中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 14. 5.10 汽车客运站中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下

    • 1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6.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

      • 14.6.2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受控方式、识别技术及设备,应

      • 14.6.3 不同的出入口,应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出入口控

      • 14.6.4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

      • 14.6.5 机场航站楼中出入口控制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6.6 铁路旅客车站中的下列场所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设备

      • 14.6.7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出入口控制系统设置应符合下

      • 14.6.8 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中的下列场所应设置出入

    • 14.7 安全检查系统

      • 14.7.1 旅客携带物品及行包托运安全检查设施应由探测器

      • 14.7.2 探测器部分宜采用通道式、多能量、X射线扫描的

      • 14.7.3 民用机场航站楼应在安检通道、陆侧与空侧间的工

      • 14.7.4 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的旅客主

      • 14.7.5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进站入口、检票口处及港口客运

  • 15 机房工程

    • 15.1 一般规定

      • 15.1.1 本章适用于交通建筑工程中弱电机房工程的设计。

      • 15.1.2 机房工程设计应确保通信和信息等弱电系统运行的

      • 15.1.3 交通建筑中的弱电机房及其配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 15.2 机房设计

      • 15.2.1 交通建筑应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需求,合理设置弱

      • 15.2.2 各系统机房性能要求、系统设备配置及机房站址、

      • 15.2.3 机房的位置应方便供电电缆、通信缆线、冷媒管等

      • 15.2.4 根据建筑面积、系统出线的数量、路径等因素,交

    • 15.3 管线敷设

      • 15.3.1 由户外引入的供电与通信、弱电线路;应分开敷设

      • 15.3. 2 机房内的低压配电与通信、弱电线路应采用阻燃

      • 15.3.3 机房内机柜通信线缆可采用上进线上出线方式敷设

      • 15.3. 4 敷设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及吊顶内的线缆,应沿

      • 15.3. 5 弱电间内的低压配电、通信线路应分开敷设,并

    • 15. 4 环境要求

      • 15.4.1 机房对土建、电气、空调、给排水专业及对消防、

      • 15.4.2 弱电间的环境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弱电间

  • 16 电磁兼容

    • 16.1 一般规定

      • 16.1.1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考虑建筑所处环境的电磁骚

      • 16.1.2 交通建筑谐波防治,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并应在

      • 16.1.3 交通建筑内所使用的电气电子设备应满足国家电磁

      • 16.1.4 交通建筑内采取提高电磁兼容水平的措施时,应综

      • 16.1. 5 交通建筑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 16.2.1 交通建筑用户注入电网的传导骚扰应符合国家现行

      • 16.2.2 易受电磁干扰的电子设备不应布置在潜在电磁骚扰

      • 16.2.3 对于Ⅲ类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

      • 16.2.4 Ⅲ类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 16.2.5 大型、重要交通建筑中有较多对谐波敏感的重要设

      • 16.2.6 交通建筑中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载,当谐

      • 16.2.7 交通建筑中有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电气

      • 16.2.8 当交通建筑中存在容量较大,3、5、7次谐波含

      • 16.2.9 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的谐波状况难以预计时,宜预

    •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 16. 3.1 交通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16.3.2 对供给电子信息系统的电源谐波骚扰的防护,应符

      • 16.3.3 电子信息系统的线缆应根据线缆敷设所处的电磁环

      • 16.3.4 对交通建筑物中设置的可靠性、安全性和保密性要

      • 16.3.5 交通建筑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电磁干扰,保证

      • 16.3.6 在电源切换过程中,宜采用能同时投切相线和中性

      • 16.3.7 对于设有大量重要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交通建筑物

      • 16.3.8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较为分散时,宜采用环形等电位

      • 16.3.9 环形等电位联结网格导体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25

  • 17 电气节能

    •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 17.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取合理的节能措施,有效实现

      • 17.1.2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

      • 17.1.3 供配电系统应选择节能型设备,并应正确选定装机

      • 17.1.4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合理确定供配电系统的电压等

      • 17.1.5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合理选择配变电所位置,并应

      • 17.1.6 长期运行的供配电线路干线与分干线在满足电压损

      • 17.1.7 交通建筑应选用符合国家变压器能效标准的高效低

      • 17.1.8 两路进线的供电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

    •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 17.2.1 照明节能设计应在满足照明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

      • 17.2.2 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照度标准

      • 17.2.3 交通建筑应结合建筑条件,采用有效的照明控制方

      • 17.2.4 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 17.2.5 照明系统宜采用各种类型的节电和管理措施;功能

      • 17.2.6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7.2.6

    •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 17.3.1 交通建筑的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以及电梯、自动

      • 17.3.2 交通建筑应合理选择电动机的功率及电压等级,提

      • 17.3.3 多台电梯集中设置时,应具有规定程序集中调度和

      • 17.3.4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能

      • 17.3.5 交通建筑宜对建筑物窗、门的开闭实施自动控制及

    •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 17.4.1 交通建筑除应在供用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用户侧装

      • 17.4.2 交通建筑中各租户用房应分别进行电能计量。

      • 17.4.3 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冻机组、锅炉等大负荷设备

      • 17.4.4 大型、重要交通建筑宜通过电能管理系统对主要照

      • 17.4.5 中央空调系统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分区域(层

      • 17.4.6 单体建筑面积20000m2及以上的交通建筑应

      • 17.4.7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中的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

      • 17.4.8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

      • 17.4.9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的建立,不应影响各用能系统的

  •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 A. 0.1 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等级的分类应符合表A. 0

    • A. 0.2 铁路旅客车站的建筑规模的划分,应符合表A.

    • A.0.3 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应符合表A. 0.3的规定

    • A.0.4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应符合表A.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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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统一交通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