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 1.0.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

    • 1.0.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 1.0.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1.1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 2.1.2 接触部件 contact part     在

      • 2.1.3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

      • 2.1.4 约定接触电压 conventional pro

    • 2.2 代号

  • 3 医疗场所分类

    • 3.0.1 医疗场所应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下列三类

    • 3.0.2 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

    • 3.0.3 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供配电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1.1 医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的特点、对供

      • 4.1.2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具有对特别重要负荷从正常工

    • 4.2 负荷分级

      • 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

      • 4.2.2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

      • 4.2.3 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

    • 4.3 配电系统

      • 4.3.1 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由

      • 4.3.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

      • 4.3.3 当配电变压器不能达到设备对供电电压质量要求时,

      • 4.3.4 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电气设备应采取抗震措施。

    • 4.4 应急电源

      • 4.4.1 三级医院应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二级医院宜设置

      • 4.4.2 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供电容

      • 4.4.3 应急电源应根据其容量、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相应的

      • 4.4.4 柴油发电机房不宜与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电子信

      • 4.4.5 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4.6 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的一级负荷中

      • 4.4.7 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不间断电源装置(UP

    • 4.5 电能管理系统

      • 4.5.1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配变电所宜设置电能管理系统。两

      • 4.5.2 电能管理系统宜具备连续采集和处理配变电系统正常

      • 4.5.3 电能管理系统应由配变电所直接供电,且当设置遥控

      • 4.5.4 医院的独立经济核算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 4.5.5 电能管理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化集

  • 5 低压配电

    • 5.1 一般规定

      • 5.1.1 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

      • 5.1.2 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

      • 5.1.3 负荷等级相同的设备且供电路由合理时,宜采用树干

      • 5.1.4 诊疗设备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

      • 5.1.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

    • 5.2 手术部配电

      • 5.2.1 手术部的供电电源应由配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用回路

      • 5.2.2 总配电柜应设在非洁净区。每个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

      • 5.2.3 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

      • 5.2.4 手术室内诊疗设备用插座,应至少设置3台插座箱,

    • 5.3 医疗场所配电

      • 5.3.1 2类医疗场所的TN-S系统的每个终端配电回路均

      • 5.3.2 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照明回路应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

      • 5.3.3 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电源应与病房照明分回路供电。

      • 5.3.4 大型诊疗设备的主机设备与其辅助设备应分别供电。

      • 5.3.5 医疗配电装置不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当不能避免时,

    • 5.4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 5.4.1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隔离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

      • 5.4.2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单相隔离变压器的二次侧应设

      • 5.4.3 2类医疗场所的同一患者区域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 5.4.4 2类医疗场所除手术台驱动机构、X射线设备、额定

      • 5.4.5 医疗用途相同且相邻的一个或几个房间内,至少应设

      • 5.4.6 用于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隔离变压器应符合

      • 5.4.7 三级医院的ICU病房内的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 5.4.8 隔离变压器宜靠近医疗场所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 5.4.9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应能显示工作状态及故障类

    • 5.5 导体选择

      • 5.5.1 医疗建筑二级及以上负荷的供电回路,控制、检测、

      • 5.5.2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二级

      • 5.5.3 消防设备供电线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 6.1 一般规定

      • 6.1.1 本章适用于医疗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诊疗设

      • 6.1.2 大型诊疗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当诊疗设备容

      • 6.1.3 诊疗设备的配电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 6.1.4 当诊疗设备需采用净化电源设备时,宜采用单元净化

      • 6.1.5 临床检验分析设备宜集中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 6.1.6 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等涉及射

      • 6.1.7 当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核素等诊疗设备的控制柜随

    • 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 6.2.1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应按连续工作制负荷供电。

      • 6.2.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主机、冷水机组应分别从配变

      • 6.2.3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 6.3 医用X射线设备

      • 6.3.1 医用X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

      • 6.3.2 医用X射线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荷

      • 6.3.3 医用X射线设备的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6.3.4 医用X射线设备供电回路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 6.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 6.4.1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由不同的供电

      • 6.4.2 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

      • 6.4.3 在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

    • 6.5 医用核素设备

      • 6.5.1 医用核素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

      • 6.5.2 伽马刀(γ刀)、PFT-CT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两

      • 6.5.3 PET-CT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

      • 6.5.4 钴60治疗室及其他远距离放射性核素治疗室应设置

  • 7 线路敷设

    • 7.1 一般规定

      • 7.1.1 医疗建筑电气线路敷设应根据线路路径的电磁环境特

      • 7.1.2 对于需进行射线防护的房间,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

      • 7.1.3 与2类医疗场所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2类医疗

    • 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 7.2.1 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疗场所宜采用多功能医用线槽布置

      • 7.2.2 检验室、实验室宜采用槽盒布线,槽盒可敷设在地面

      • 7.2.3 牙科诊室宜采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线方式。

      • 7.2.4 设有射线防护的房间,应采用地面非直通电缆沟槽的

      • 7.2.5 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配电线缆宜采用塑料管

      • 7.2.6 穿手术室隔墙和楼板的线缆应加保护管,管内应采用

      • 7.2.7 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及各类无菌室内不应有明

      • 7.2.8 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

    • 7.3 竖井及设备间

      • 7.3.1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分别设置电气及通信竖井,并应根

      • 7.3.2 竖井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供电半径、通信

      • 7.3.3 三级医院的通信网络设备间与其他通信间宜分别设置。

      • 7.3.4 设备、管线安装完毕后,每层竖井内及周围墙壁孔洞

  • 8 电气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1.1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医疗场所的工艺要求,并应

      • 8.1.2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

      • 8.1.3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

      • 8.1.4 供残障人、老年人等使用的照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

    • 8.2 照度及照明质量

      • 8.2.1 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

      • 8.2.2 医疗建筑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 8.2.3 医疗建筑照明光源颜色的色表特征宜为中间色,其相

      • 8.2.4 诊室、检查室、手术室和病房宜采用高显色光源,且

      • 8.2.5 医疗建筑照明应避免直接眩光对患者和有精细视觉医

    • 8.3 照明方式及种类

      • 8.3.1 医疗建筑应按使用要求设置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

      • 8.3.2 一般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外,

      • 8.3.3 局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呼吸

      • 8.3.4 病房内和病房走道宜设有夜间照明。病房内夜间照明

      • 8.3.5 候诊区、传染病诊室及病房、手术室、血库、洗消间

      • 8.3.6 候诊区、特殊治疗室、儿科诊室,可结合诊疗特定环

      • 8.3.7 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城市夜景照明。

    • 8.4 应急照明

      • 8.4.1 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照明:  

      • 8.4.2 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

      • 8.4.3 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

      • 8.4.4 应急照明在市电停止供电后,应选择适宜的应急电源

      • 8.4.5 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一般照

    • 8.5 照明控制

      • 8.5.1 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8.5.2 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8.5.3 病房的走道照明宜采用分组、分时段或调光等控制方

      • 8.5.4 公共场所一般照明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照明

      • 8.5.5 医疗建筑内照明不宜采用声控开关。

    • 8.6 医用标识照明

      • 8.6.1 医疗建筑的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

      • 8.6.2 标识照明应由照明配电箱内单独回路供电,且宜集中

      • 8.6.3 标识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

      • 8.6.4 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距标识1.5m处可

    • 8.7 照明节能

      • 8.7.1 医疗建筑室内外照明应选用节能型光源。

      • 8.7.2 除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室等有特殊需要的房间外,一

      • 8.7.3 除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场所外,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

      • 8.7.4 医疗建筑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具附件。

      • 8.7.5 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 8.7.6 气体放电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采用

      • 8.7.7 医疗建筑的室内照明设计应利用自然光,照明控制宜

      • 8.7.8 室外照明宜采用时间及照度控制方式。

      • 8.7.9 有条件的地区,室内照明可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

  •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 9.1 一般规定

      • 9.1.1 医疗建筑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 9.1.2 医疗建筑的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 9.2 防雷

      • 9.2.1 医疗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 9.2.2 医疗建筑电子信息系统及医疗电子设备应设置雷击电

      • 9.2.3 医疗建筑内医疗电子设备的安装位置宜远离建筑物外

    • 9.3 接地

      • 9.3.1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严禁采用TN-C系统。

      • 9.3.2 医疗场所内由局部IT系统供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接地

      • 9.3.3 在1类及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做局部等电

      • 9.3.4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

      • 9.3.5 采用人工接地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 9.3.6 医疗场所内的医疗电子设备应根据设备易受干扰的频

      • 9.3.7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选择安装A型或B型剩余电流

    • 9.4 电击防护

      • 9.4.1 当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安全特低电压时,标称供

      • 9.4.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置防止接地故障(间接接触

      • 9.4.3 在2类医疗场所区域内,TN系统仅可在下列回路中

      • 9.4.4 TT系统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 9.4.5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采用防静电地面,其表面电阻或体

      • 9.4.6 医用局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医疗场所的附近,且应

    • 9.5 电磁兼容

      • 9.5.1 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医疗影像等诊疗设备用房应设置

      • 9.5.2 当环境中的电磁干扰值不能满足诊疗设备要求时,应

      • 9.5.3 诊疗设备配电箱应根据配电级数和配电箱位置以及接

      • 9.5.4 有电磁防护要求的诊疗设备用房内,电气设备应满足

      • 9.5.5 有电磁防护要求的诊疗设备用房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 9.5.6 脑电图等对电磁屏蔽有专项要求的机房应进行电磁兼

      • 9.5.7 医疗场所的无线传输设备应进行电磁兼容专项设计。

    • 9.6 谐波防治

      • 9.6.1 医疗建筑供配电设计应进行谐波防治,当建筑物的谐

      • 9.6.2 当采用无源滤波或电容器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应防

      • 9.6.3 医技部诊疗设备专用配电变压器宜装设谐波测量及记

      • 9.6.4 当供配电系统中有较多谐波源时,除应在末端设置滤

      • 9.6.5 谐波严重的X射线设备、CT机、磁共振成像等大型

      • 9.6.6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输出功率因数应大于或等于

  •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0.0.1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按医疗建筑等级、管

    • 10.0.2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包含信息设施系统、

    • 10.0.3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对智能化各系统

    • 10.0.4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计,应遵循集中管

    • 10.0.5 医疗建筑的集成系统应基于开放结构,且符合标准

    • 10.0.6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1.0.1 医疗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应包括电话交换系统、计

    • 11.0.2 当医疗建筑设置电话交换系统时,电话交换总机应

    • 11.0.3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应符合

    • 11.0.4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并应符合下

    • 11.0.5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医疗专用信息系统,一级及

    • 11.0.6 二级及以上医院可根据远程医疗的需要设置卫星通

    • 11.0.7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涉外病房、

    • 11.0.8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并应符合下

    • 11.0.9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会议系统、远程医疗系统,

    • 11.0.10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的入口处,宜

    • 11.0.11 三级医院宜设置子母钟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0.12 在移动信号较弱的场所,应设置室内移动通信覆

  • 12 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 1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2.1.1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2.1.2 对于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医疗建筑,除应对建

      • 12.1.3 手术室应设置温度、湿度及微正压的检测装置,对

    • 1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 12.2.1 三级医院宜设置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 12.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应为医院专用系统,可由主服务

      • 12.2.3 当设置医疗专用信息系统(HIS)时,诊疗设备

      • 12.2.4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至少应监控下列设备:    

  • 13 公共安全系统

    • 13.0.1 医疗建筑宜设置公共安全系统。

    • 13.0.2 医疗建筑公共安全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 13.0.3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宜在

    • 13.0.4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并宜在下列

    • 13.0.5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并应与火

    • 13.0.6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并可与出入

    • 13.0.7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火

    • 13.0.8 三级医院宜设置特需患者及婴儿安全管理系统。

    • 13.0.9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应急响应系统。

  • 14 呼叫信号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医疗建筑的呼叫信号系统宜包括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 14.1.2 医疗建筑的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

    • 14.2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 14.2.1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候诊呼叫信号系统,一级及

      • 14.2.2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应由护士站或分诊台主机、各诊

      • 14.2.3 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发药处、出入院手续办

      • 14.2.4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应与医疗专用信息系统联网。

    • 14.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 14.3.1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护理呼叫信号系统,一级及

      • 14.3.2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由主机、对讲分机、卫生间紧

      • 14.3.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单元设置,各护理单元

      • 14.3.4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设备的安装应便于观察、操作。

    • 14.4 病房探视系统

      • 14.4.1 三级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或隔离病房等场所,宜设置

      • 14.4.2 病房探视系统宜由护士站终端、语音对讲、图像显

      • 14.4.3 探视请求应由医护人员进行管理,并宜设置探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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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