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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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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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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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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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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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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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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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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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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接触部件 contact part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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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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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约定接触电压 conventional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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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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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疗场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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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医疗场所应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下列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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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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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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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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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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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医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的特点、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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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具有对特别重要负荷从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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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负荷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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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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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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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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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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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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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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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当配电变压器不能达到设备对供电电压质量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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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地震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电气设备应采取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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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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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三级医院应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二级医院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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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供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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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应急电源应根据其容量、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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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柴油发电机房不宜与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电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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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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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的一级负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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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不间断电源装置(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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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电能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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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配变电所宜设置电能管理系统。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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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电能管理系统宜具备连续采集和处理配变电系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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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电能管理系统应由配变电所直接供电,且当设置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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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医院的独立经济核算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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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电能管理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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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低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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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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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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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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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负荷等级相同的设备且供电路由合理时,宜采用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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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诊疗设备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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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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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手术部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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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手术部的供电电源应由配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用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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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总配电柜应设在非洁净区。每个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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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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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手术室内诊疗设备用插座,应至少设置3台插座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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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医疗场所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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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2类医疗场所的TN-S系统的每个终端配电回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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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照明回路应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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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电源应与病房照明分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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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大型诊疗设备的主机设备与其辅助设备应分别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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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医疗配电装置不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当不能避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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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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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隔离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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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单相隔离变压器的二次侧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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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2类医疗场所的同一患者区域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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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2类医疗场所除手术台驱动机构、X射线设备、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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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医疗用途相同且相邻的一个或几个房间内,至少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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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用于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隔离变压器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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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三级医院的ICU病房内的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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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隔离变压器宜靠近医疗场所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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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应能显示工作状态及故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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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导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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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医疗建筑二级及以上负荷的供电回路,控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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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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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消防设备供电线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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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常用诊疗设备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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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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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本章适用于医疗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诊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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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大型诊疗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当诊疗设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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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诊疗设备的配电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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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当诊疗设备需采用净化电源设备时,宜采用单元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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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临床检验分析设备宜集中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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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等涉及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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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当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核素等诊疗设备的控制柜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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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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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应按连续工作制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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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主机、冷水机组应分别从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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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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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医用X射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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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医用X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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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医用X射线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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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医用X射线设备的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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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医用X射线设备供电回路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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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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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由不同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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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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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在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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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医用核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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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医用核素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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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伽马刀(γ刀)、PFT-CT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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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PET-CT设备的隔离及保护电器应按设备瞬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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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钴60治疗室及其他远距离放射性核素治疗室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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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线路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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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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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医疗建筑电气线路敷设应根据线路路径的电磁环境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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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对于需进行射线防护的房间,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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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与2类医疗场所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2类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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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特殊场所的布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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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疗场所宜采用多功能医用线槽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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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检验室、实验室宜采用槽盒布线,槽盒可敷设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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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牙科诊室宜采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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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设有射线防护的房间,应采用地面非直通电缆沟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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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配电线缆宜采用塑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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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穿手术室隔墙和楼板的线缆应加保护管,管内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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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及各类无菌室内不应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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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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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竖井及设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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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分别设置电气及通信竖井,并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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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竖井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供电半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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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三级医院的通信网络设备间与其他通信间宜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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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设备、管线安装完毕后,每层竖井内及周围墙壁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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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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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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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医疗场所的工艺要求,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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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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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医疗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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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供残障人、老年人等使用的照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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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照度及照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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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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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医疗建筑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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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医疗建筑照明光源颜色的色表特征宜为中间色,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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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诊室、检查室、手术室和病房宜采用高显色光源,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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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医疗建筑照明应避免直接眩光对患者和有精细视觉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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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照明方式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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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医疗建筑应按使用要求设置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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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一般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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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局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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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病房内和病房走道宜设有夜间照明。病房内夜间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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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候诊区、传染病诊室及病房、手术室、血库、洗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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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候诊区、特殊治疗室、儿科诊室,可结合诊疗特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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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城市夜景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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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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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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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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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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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应急照明在市电停止供电后,应选择适宜的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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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一般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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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照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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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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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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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病房的走道照明宜采用分组、分时段或调光等控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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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公共场所一般照明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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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医疗建筑内照明不宜采用声控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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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医用标识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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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医疗建筑的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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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标识照明应由照明配电箱内单独回路供电,且宜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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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标识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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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距标识1.5m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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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照明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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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医疗建筑室内外照明应选用节能型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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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除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室等有特殊需要的房间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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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除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场所外,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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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医疗建筑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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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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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气体放电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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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 医疗建筑的室内照明设计应利用自然光,照明控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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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 室外照明宜采用时间及照度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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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 有条件的地区,室内照明可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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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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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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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医疗建筑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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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医疗建筑的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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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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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医疗建筑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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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医疗建筑电子信息系统及医疗电子设备应设置雷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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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医疗建筑内医疗电子设备的安装位置宜远离建筑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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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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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严禁采用TN-C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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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医疗场所内由局部IT系统供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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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在1类及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做局部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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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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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采用人工接地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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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医疗场所内的医疗电子设备应根据设备易受干扰的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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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选择安装A型或B型剩余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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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电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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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当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安全特低电压时,标称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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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置防止接地故障(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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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在2类医疗场所区域内,TN系统仅可在下列回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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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TT系统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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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采用防静电地面,其表面电阻或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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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医用局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医疗场所的附近,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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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电磁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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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医疗影像等诊疗设备用房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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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当环境中的电磁干扰值不能满足诊疗设备要求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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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诊疗设备配电箱应根据配电级数和配电箱位置以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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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 有电磁防护要求的诊疗设备用房内,电气设备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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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 有电磁防护要求的诊疗设备用房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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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脑电图等对电磁屏蔽有专项要求的机房应进行电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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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 医疗场所的无线传输设备应进行电磁兼容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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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谐波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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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医疗建筑供配电设计应进行谐波防治,当建筑物的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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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当采用无源滤波或电容器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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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医技部诊疗设备专用配电变压器宜装设谐波测量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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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当供配电系统中有较多谐波源时,除应在末端设置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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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谐波严重的X射线设备、CT机、磁共振成像等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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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输出功率因数应大于或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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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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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按医疗建筑等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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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包含信息设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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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对智能化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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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计,应遵循集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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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医疗建筑的集成系统应基于开放结构,且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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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医疗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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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息设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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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医疗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应包括电话交换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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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当医疗建筑设置电话交换系统时,电话交换总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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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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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并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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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医疗专用信息系统,一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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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二级及以上医院可根据远程医疗的需要设置卫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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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涉外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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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一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并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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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会议系统、远程医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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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的入口处,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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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 三级医院宜设置子母钟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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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 在移动信号较弱的场所,应设置室内移动通信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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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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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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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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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对于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医疗建筑,除应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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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手术室应设置温度、湿度及微正压的检测装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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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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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三级医院宜设置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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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应为医院专用系统,可由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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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当设置医疗专用信息系统(HIS)时,诊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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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诊疗设备监控系统至少应监控下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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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共安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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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 医疗建筑宜设置公共安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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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 医疗建筑公共安全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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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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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并宜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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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并应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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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并可与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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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 一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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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 三级医院宜设置特需患者及婴儿安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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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 二级及以上医院宜设置应急响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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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呼叫信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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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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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 医疗建筑的呼叫信号系统宜包括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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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医疗建筑的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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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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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候诊呼叫信号系统,一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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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应由护士站或分诊台主机、各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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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发药处、出入院手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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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应与医疗专用信息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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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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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护理呼叫信号系统,一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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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由主机、对讲分机、卫生间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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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单元设置,各护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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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护理呼叫信号系统设备的安装应便于观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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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病房探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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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三级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或隔离病房等场所,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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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病房探视系统宜由护士站终端、语音对讲、图像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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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探视请求应由医护人员进行管理,并宜设置探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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