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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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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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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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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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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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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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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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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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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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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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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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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 (一)建筑物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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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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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分区控制 在禁设区、严控区内,禁止设置突出式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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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分类设置要求 (一)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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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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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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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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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机动车车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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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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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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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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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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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牌匾标识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当每年定期对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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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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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技术标准参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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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在施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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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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