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

    •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

    • 第四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

    • 第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

    • 第六条  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

    • 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

  • 第二章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 第八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

    • 第九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

    • 第十条  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 (一)建筑物顶

    •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

    • 第十二条  分区控制 在禁设区、严控区内,禁止设置突出式牌

    • 第十三条  分类设置要求 (一)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

    • 第十四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

    • 第十五条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

    • 第十六条  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

  • 第三章 机动车车身标识

    • 第十七条  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

    • 第十八条  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

  • 第四章 其他规定

    • 第十九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

    • 第二十条  牌匾标识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当每年定期对牌匾

    • 第二十一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

    • 第二十二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技术标准参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

    •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在施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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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