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

    •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

    •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

    •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

    • 1.0.5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

    •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 语

      • 2.1.1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

      • 2.1.2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precauti

      • 2.1.3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seismic ground

      • 2.1.4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 2.1.5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

      • 2.1.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 2.1.7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

      • 2.1.8 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

      • 2.1.9 建筑抗震概念设计 seismic concep

      • 2.1.10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

      • 2.1.11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

    • 2.2 主要符号

      •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 、FEvK一结构总水平

      •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

      •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

      • 2.2.4  计算系数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max—水平地

      • 2.2.5  其他 T—结构自振周期 N—贯入锤击数 —地

  • 3 基本规定

    •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

      • 3.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

    • 3.2 地震影响

      • 3.2.1 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

      • 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 3.2.3 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

      • 3.2.4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

    • 3.3 场地和地基

      •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

      •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

      • 3.3.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 3.3.4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

      • 3.3.5 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

      • 3.4.2 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

      • 3.4.3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

      •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 3.4.5 体型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程度

    • 3.5 结构体系

      • 3.5.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

      •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

      • 3.5.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

      • 3.5.4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

      • 3.5.5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 3.5.6 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

    • 3.6 结构分析

      • 3.6.1 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

      • 3.6.2 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重大地震破坏的

      • 3.6.3 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

      • 3.6.4 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按照楼、屋盖的平面形状和平面

      • 3.6.5 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

      • 3.6.6 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 3.7 非结构构件

      •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

      • 3.7.2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

      • 3.7.3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

      •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

      • 3.7.5 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

      • 3.7.6 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

    •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 3.8.1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

      • 3.8.2 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

    •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

      •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 3.9.3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 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

      • 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

      •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

      • 3.9.7 混凝土墙体、框架柱的水平施工缝,应采取措施加强

    •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 3.10.1 当建筑结构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

      • 3.10.2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

      • 3.10.3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3.10.4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 3.10.5 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计算方

    •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 3.11.1 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

  •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4.1 场 地

      •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

      • 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

      •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4.1.4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

      •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

      • 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

      •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

      •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

    •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 4.2.1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

      • 4.2.3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faE=ζafa 

      • 4.2.4 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按地震作

    •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 4.3.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

      •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

      • 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 4.3.4 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

      • 4.3.5 对存在液化砂土层、粉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

      • 4.3.6 当液化砂土层、粉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4.

      • 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4.3.9 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

      • 4.3.10 在故河道以及临近河岸、海岸和边坡等有液化侧向

      • 4.3.11 地基中软弱黏性土层的震陷判别,可采用下列方法

      • 4.3.1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黏性土层和高含水

    • 4.4 桩 基

      •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

      •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4.4.3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

      • 4.4.4 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宜用密实干土填筑夯

      •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

      • 4.4.6 在有液化侧向扩展的地段,桩基除应满足本节中的其

  •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5.1 一般规定

      • 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2 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 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

      • 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

      • 5.1.5 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5.1.5)的阻尼

      • 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7 符合本规范第5.5节规定的结构,除按规定进行多

    •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 5.2.1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各楼层可仅取一个自由度,结构

      • 5.2.2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的结

      • 5.2.3 水平地震作用下,建筑结构的扭转耦联地震效应应符

      • 5.2.4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

      •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

      • 5.2.6 结构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应按下列原则分配:  

      • 5.2.7 结构抗震计算,一般情况下可不计入地基与结构相互

    •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 5.3.1 9度时的高层建筑,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

      • 5.3.2 跨度、长度小于本规范第5.1.2条第5款规定且

      • 5.3.3 长悬臂构件和不属于本规范第5.3.2条的大跨结

      • 5.3.4 大跨度空间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尚可按竖向振型分

    • 5.4 截面抗震验算

      •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

    • 5.5 抗震变形验算

      • 5.5.1 表5.5.1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

      • 5.5.2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应

      • 5.5.3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变形计

      • 5.5.4 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的简化计算,宜

      • 5.5.5  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

      •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

      •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5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

      • 6.1.6 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结构以及框支层中,抗

      • 6.1.7 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

      • 6.1.8 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

      • 6.1.9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

      • 6.1.10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11 框架单独柱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沿两个主轴方

      • 6.1.12 框架-抗震墙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

      • 6.1.13 主楼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除应符合本规范

      • 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

      •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现

      • 6.1.16 框架的填充墙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 6.1.17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

      • 6.1.1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

    • 6.2 计算要点

      • 6.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

      • 6.2.2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框架顶层和

      • 6.2.3 一、二、三、四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

      • 6.2.4 一、二、三级的框架梁和抗震墙的连梁,其梁端截面

      • 6.2.5 一、二、三、四级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组合的剪力设计

      • 6.2.6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角柱,经本规范第6.2.

      • 6.2.7 抗震墙各墙肢截面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

      • 6.2.8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

      • 6.2.9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抗震墙和连梁,其截面组

      • 6.2.10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 6.2.11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一级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

      • 6.2.1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顶层楼盖应符合本规

      • 6.2.13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6.2.14 框架节点核芯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 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3.1 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 6.3.2 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 6.3.4 梁的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3.5 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 6.3.6 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6的规定;建造于Ⅳ类

      • 6.3.7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 6.3.8 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6.3.9 柱的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6.3.10 框架节点核芯区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本

    •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4.1 抗震墙的厚度,一、二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

      • 6.4.2 一、二、三级抗震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

      •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 6.4.4 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

      • 6.4.5 抗震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边缘构件包

      • 6.4.6 抗震墙的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3倍时,应按柱的有

      • 6.4.7 跨高比较小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

    •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5.1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厚度和边框设置,应符合

      • 6.5.2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

      • 6.5.3 楼面梁与抗震墙平面外连接时,不宜支承在洞口连梁

      • 6.5.4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

    •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6.6.1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

      • 6.6.2 板柱-抗震墙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6.6.3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 6.6.4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板柱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6.7.1 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6.7.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

      • 6.7.3 楼面大梁不宜支承在内筒连梁上。楼面大梁与内筒或

      • 6.7.4 一、二级核心筒和内筒中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当

      • 6.7.5 筒体结构转换层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

  •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 7.1 一般规定

      • 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

      •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7.1.3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 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

      •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 7.1.6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

      •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

      •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

      • 7.1.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

    • 7.2 计算要点

      • 7.2.1 多层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计

      • 7.2.2 对砌体房屋,可只选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

      • 7.2.3 进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验算时,砌体墙段的层间等

      • 7.2.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

      • 7.2.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框架的地震作用

      • 7.2.6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 7.2.7 普通砖、多孔砖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

      • 7.2.8 小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 7.2.9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普通

    •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3.1 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

      • 7.3.2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

      • 7.3.4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

      • 7.3.5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

      • 7.3.7 6、7度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以及8、9

      • 7.3.8 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

      • 7.3.9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

      • 7.3.10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

      • 7.3.11 预制阳台,6、7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

      • 7.3.12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烟道、风道、垃圾道等应

      • 7.3.13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采用同一类

      • 7.3.14 丙类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

    •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4.1 多层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

      • 7.4.2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芯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 7.4.3 小砌块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

      • 7.4.4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设置位置应

      • 7.4.5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层数,6度时超过五层、7度时超

      • 7.4.6 丙类的多层小砌块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

      • 7.4.7 小砌块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5.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上部墙体应设置钢筋混

      • 7.5.2 过渡层墙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7.5.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采用钢筋混凝土墙

      • 7.5.4 当6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的底层采用约束

      • 7.5.5 当6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块房屋的底层采用

      • 7.5.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 7.5.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

      • 7.5.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

      • 7.5.10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

  •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 8.1 一般规定

      • 8.1.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

      • 8.1.2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

      • 8.1.4 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

      • 8.1.5 一、二级的钢结构房屋,宜设置偏心支撑、带竖缝钢

      • 8.1.6 采用框架-支撑结构的钢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 8.1.7 钢框架-筒体结构,必要时可设置由筒体外伸臂或外

      • 8.1.8 钢结构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8.1.9 钢结构房屋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8.2 计算要点

      • 8.2.1 钢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其层间变形

      • 8.2.2 钢结构抗震计算的阻尼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 8.2.3 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应符合下列

      • 8.2.4 钢框架梁的上翼缘采用抗剪连接件与组合楼板连接时

      • 8.2.5 钢框架节点处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6 中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

      • 8.2.7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

      • 8.2.8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的连接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3.1 框架柱的长细比,一级不应大于,二级不应大于80

      • 8.3.2 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表8. 3. 2的

      • 8.3.3 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8.3.4 梁与柱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8.3.5 当节点域的腹板厚度不满足本规范第8.2.5条第

      •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

      • 8.3.7 框架柱的接头距框架梁上方的距离,可取1.3m和

      • 8.3.8 钢结构的刚接柱脚宜采用埋入式,也可采用外包式;

    •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4.1 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

      • 8.4.2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8.4.3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

    •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5.1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

      • 8.5.2 偏心支撑框架的支撑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120,支

      • 8.5.3 消能梁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N>0

      • 8.5.4 消能梁段与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8.5.5 消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

      • 8.5.6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非消能梁段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

      • 8.5.7 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

  • 9 单层工业厂房

    •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9.1.1 本节主要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其结

      • 9.1.2 厂房天窗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9.1.3 厂房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9.1.4 厂房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

      • 9.1.5 厂房围护墙、砌体女儿墙的布置、材料选型和抗震构

      • 9.1.6 单层厂房按本规范的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并符合下

      • 9.1.7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 9.1.8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 9.1.9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 9.1.10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 9.1.11 两个主轴方向柱距均不小于12m、无桥式起重机

      • 9.1.12 不等高厂房中,支承低跨屋盖的柱牛腿(柱肩)的

      • 9.1.13 柱间交叉支撑斜杆的地震作用效应及其与柱连接节

      • 9.1.14 厂房的抗风柱、屋架小立柱和计及工作平台影响的

      • 9.1.15 有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9.1.16 无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9.1.17 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

      • 9.1.18 突出屋面的混凝土天窗架,其两侧墙板与天窗立柱

      • 9.1.19 混凝土屋架的截面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 9.1.20 厂房柱子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9.1.21 大柱网厂房柱的截面和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9.1.22 山墙抗风柱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 9.1.23 厂房柱间支撑的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9.1.24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厂房中柱和9度时

      • 9.1.25 厂房结构构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 9.2.1 本节主要适用于钢柱、钢屋架或钢屋面梁承重的单层

      • 9.2.2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

      • 9.2.3 厂房的平面布置、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和天窗架的设置

      • 9.2.4 厂房的围护墙板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

      • 9.2.5 厂房抗震计算时,应根据屋盖高差、起重机设置情况

      • 9.2.6 厂房地震作用计算时,围护墙体的自重和刚度,应按

      • 9.2.7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 9.2.8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 9.2.9 厂房屋盖构件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 9.2.10 柱间X形支撑、V形或∧形支撑应考虑拉压杆共同

      • 9.2.11 厂房结构构件连接的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12 厂房的屋盖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9.2.13 厂房框架柱的长细比,轴压比小于0.2时不宜大

      • 9.2.14 厂房框架柱、梁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 9.2.15 柱间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单

      • 9.2.16 柱脚应能可靠传递柱身承载力,宜采用埋入式、插

    • 9.3 单层砖柱厂房

      • 9.3.1 本节适用于6~8度(0.20g)的烧结普通砖(

      • 9.3.2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第

      • 9.3.3 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9.3.4 按本节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单层砖柱厂房,当符

      • 9.3.5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 9.3.6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 9.3.7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和纵向抗震计算应符合本规范

      • 9.3.8 偏心受压砖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 9.3.9 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等轻型屋盖的支撑,可按

      • 9.3.10 檩条与山墙卧梁应可靠连接,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

      • 9.3.11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9.

      • 9.3.12 厂房柱顶标高处应沿房屋外墙及承重内墙设置现浇

      • 9.3.13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

      • 9.3.14 屋架(屋面梁)与墙顶圈梁或柱顶垫块,应采用螺

      • 9.3.15 砖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的

      • 9.3.16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砖柱厂房,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

      • 9.3.17 砖砌体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 10.1 单层空旷房屋

      • 10.1.1 本节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

      • 10.1.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

      •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

      • 10.1.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除本规范第1

      • 10.1.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

      • 10.1.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

      • 10.1.7 大厅部分其他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9章,附属房屋

      • 10.1.8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将房屋划分为前厅、

      • 10.1.9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地

      • 10.1.10 大厅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 10.1.11 大厅的横向抗震计算,宜符合下列原则:   

      • 10.1.12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

      • 10.1.13 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 10.1.14 大厅的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砖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1.15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

      • 10.1.16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宜沿

      • 10.1.16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宜沿

      • 10.1.18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 10.1.19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

      • 10.1.20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应利

    • 10.2 大跨屋盖建筑

      • 10.2.1 本节适用于采用拱、平面桁架、立体桁架、网架、

      • 10.2.2 屋盖及其支承结构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下列各项

      • 10.2.3 屋盖体系的结构布置,尚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 10.2.4 当屋盖分区域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时,交界区域的

      • 10.2.5 屋面围护系统、吊顶及悬吊物等非结构构件应与结

      • 10.2.6 下列屋盖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符合本

      • 10.2.7 屋盖结构抗震分析的计算模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2.8 屋盖钢结构和下部支承结构协同分析时,阻尼比应

      • 10.2.9 屋盖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2.10 一般情况,屋盖结构的多遇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

      • 10.2.11 屋盖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应符合下列

      • 10.2.12 大跨屋盖结构在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多遇竖向地震

      • 10.2.13 屋盖构件截面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4

      • 10.2.14 屋盖钢杆件的长细比,宜符合表10.2.14

      • 10.2.15 屋盖构件节点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2.16 支座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10.2.17 屋盖结构采用隔震及减震支座时,其性能参数、

  •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土、木、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

      • 11.1.2 木楼、屋盖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结措施:  

      • 11.1.3 木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应不小于表11.1.

      • 11.1.4 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

      • 11.1.5 当采用冷摊瓦屋面时,底瓦的弧边两角宜设置钉孔

      • 11.1.6 土木石房屋突出屋面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

      • 11.1.7 土木石房屋的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 11.1.8 土木石房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11.2 生土房屋

      • 11.2.1 本节适用于6度、7度(0.10g)未经焙烧的

      • 11.2.2 生土房屋的高度和承重横墙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11.2.3 生土房屋的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11.2.4 生土房屋的承重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 11.2.5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应采用毛石、片石、

      • 11.2.6 土坯宜采用黏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

      • 11.2.7 灰土墙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内

      • 11.2.8 土拱房应多跨连接布置,各拱脚均应支承在稳固的

      • 11.2.9 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

    • 11.3 木结构房屋

      • 11.3.1 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

      • 11.3.2 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 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11.3.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

      • 11.3.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

      • 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

      • 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

      • 11.3.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 11.3.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

      • 11.3.10 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护墙

    • 11.4 石结构房屋

      • 11.4.1 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

      • 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

      • 11.4.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 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11

      • 11.4.5 多层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

      • 11.4.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7.2节;

      • 11.4.7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

      • 11.4.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

      • 11.4.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 11.4.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

      • 11.4.11 不应采用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 11.4.12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7章

  •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本章适用于设置隔震层以隔离水平地震动的房屋隔

      • 12.1.2 建筑结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确定设计方案时

      • 12.1.3 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 12.1.4 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钢、钢筋混凝土、钢-混凝土

      •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

      • 12.1.6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相

    •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 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

      • 12.2.2 建筑结构隔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2.3 隔震层的橡胶隔震支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 12.2.4 隔震层的布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应符

      • 12.2.5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2.6 隔震支座的水平剪力应根据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的

      • 12.2.7 隔震结构的隔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2.8 隔震层与上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2.9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 12.3.1 消能减震设计时,应根据多遇地震下的预期减震要

      • 12.3.2 消能部件可根据需要沿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设

      • 12.3.3 消能减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4 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和有效刚度,可

      • 12.3.5  效能部件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6 消能器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7 结构采用消能减震设计时,消能部件的相关部位应

      • 12.3.8 当消能减震结构的抗震性能明显提高时,主体结构

  • 13 非结构构件

    • 13.1 一般规定

      • 1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

      • 13.1.2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

      • 13.1.3 当抗震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

    • 13.2 基本计算要求

      • 13.2.1 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入非结构构

      • 13.2.2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 13.2.3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列

      • 1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

      • 13.2.5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包括自身重力产生的

    •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3.3.1 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

      • 13.3.2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

      • 13.3.3 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墙体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应

      • 13.3.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

      • 13.3.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和隔墙,尚应符合

      • 13.3.6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 13.3.7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

      • 13.3.8 悬挑雨篷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篷,应与主体结构可

      • 13.3.9 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

    •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3.4.1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

      • 13.4.2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 13.4.3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

      • 13.4.4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

      • 13.4.5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

      • 13.4.6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

      • 13.4.7 在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

  • 14 地下建筑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本章主要适用于地下车库、过街通道、地下变电站

      • 14.1.2 地下建筑宜建造在密实、均匀、稳定的地基上。当

      • 14.1.3 地下建筑的建筑布置应力求简单、对称、规则、平

      • 14.1.4 地下建筑的结构体系应根据使用要求、场地工程地

      • 14.1.5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建筑,其出入口通道两侧的边坡

    • 14.2 计算要点

      • 14.2.1 按本章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的下列地下建筑,可不进

      • 14.2.2 地下建筑的抗震计算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

      • 14.2.3 地下建筑抗震计算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 14.2.4 地下建筑的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要

    • 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 14.3.1 钢筋混凝土地下建筑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14.3.2 地下建筑的顶板、底板和楼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 14.3.3 地下建筑周围土体和地基存在液化土层时,应采取

      • 14.3.4 地下建筑穿越地震时岸坡可能滑动的古河道或可能

      • 14.3.5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建筑,应采取下列抗震措施:

  •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 A.0.1  北京市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

    • A.0.2天津市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 A.0.3 河北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

    • A.0.4 山西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

    • A.0.5 内蒙古自治区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

    • A.0.6 辽宁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

    • A.0.7 吉林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

    • A.0.8 黑龙江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

    • A.0.9 上海市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 A.0.10 江苏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

    • A.0.11 浙江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

    • A.0.12 安徽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

    • A.0.13 福建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

    • A.0.14 江西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

    • A.0.15 山东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

    • A.0.16 河南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

    • A.0.17 湖北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

    • A.0.18 湖南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

    • A.0.19 广东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

    • A.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

    • A.0.21 海南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

    • A.0.22 重庆市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

    • A.0.23 四川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

    • A.0.24 贵州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

    • A.0.25 云南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

    • A.0.26 西藏自治区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

    • A.0.27 陕西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

    • A.0.28 甘肃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

    • A.0.29 青海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

    • A.0.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

    • A.0.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

    • A.0.32 港澳特区和台湾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

  •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B.0.1 高强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本规

    • B.0.2 结构构件截面剪力设计值的限值中含有混凝土轴心抗

    • B.0.3 高强混凝土框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B.0.4 当抗震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60时,应经过专

  •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C.0.1 本附录适用于6、7、8度时先张法和后张有粘结预

    • C.0.2 抗震设计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应采取措施使其具有

    • C.0.3 抗震设计时,后张预应力框架、门架、转换层的转换

    • C.0.4 抗震设计时,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及相应的

    • C.0.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框架和转换层

    • C.0.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

    • C.0.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构造,除下列规定外,应符

    • C.0.8 后张预应力筋的锚具不宜设置在梁柱节点核芯区。预

  •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 D.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 D.1.1 一、二、三级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 D.1.2 核芯区截面有效验算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 D.1.3  节点核芯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 D.1.4  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采用下列公式

    • D.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 D.2.1 扁梁框架的梁宽大于柱宽时,梁柱节点应符合本段的

      • D.2.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核芯区应根据梁纵筋在柱宽范围

      • D.2.3 核芯区验算方法除应符合一般框架梁柱节点的要求外

    • D.3 圆柱框架的梁柱节点

      • D.3.1 梁中线与柱中线重合时,圆柱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组

      • D.3.2  梁中线与柱中线重合时,圆柱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

  • 附录E 转换层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

    • E.1 矩形平面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楼板设计要求

      • E.1.1 框支层应采用现浇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

      • E.1.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楼板剪力设计值,应符

      • E.1.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楼板与落地抗震墙交接

      • E.1.4 框支层楼板的边缘和较大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其宽

      • E.1.5 对建筑平面较长或不规则及各抗震墙内力相差较大的

    • E.2 筒体结构转换层抗震设计要求

      • E.2.1 转换层上下的结构质量中心宜接近重合(不包括裙房

      • E.2.2 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

      • E.2.3 厚板转换层结构不宜用于7度及7度以上的高层建筑。

      • E.2.4 转换层楼盖不应有大洞口,在平面内宜接近刚性。

      • E.2.5 转换层楼盖与筒体、抗震墙应有可靠的连接,转换层

      • E.2.6 8度时转换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 E.2.7 9度时不应采用转换层结构。

  •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F.1 一般规定

      • F.1.1 本附录适用的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

      • F.1.2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应根据抗震设防

      • F.1.3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应避免采用本规

      • F.1.4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

      • F.1.5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的短肢墙应符合下列

    • F.2 计算要点

      • F.2.1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计算时,应

      • F.2.2 配筋混凝土小砌块抗震墙承载力计算时,底部加强部

      • F.2.3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截面组合的剪力设

      • F.2.4  偏心受压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截面受剪

      • F.2.5 在多遇地震作用组合下,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

      • F.2.6 配筋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宜

      • F.2.7 抗震墙采用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连梁时,应

    • F.3 抗震构造措施

      • F.3.1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灌孔混凝土应

      • F.3.2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全

      • F.3.3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的横向和竖向分布钢

      • F.3.4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

      • F.3.5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墙肢端部应设置边缘

      • F.3.6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内竖向和横向分布钢

      • F.3.7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的横向分布钢筋,沿

      • F.3.8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中,跨高比小于2.

      • F.3.9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的圈梁构造,应符合

      • F.3.10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楼、屋盖,

  • 附录G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G.1 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

      • G.1.1 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且房屋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

      • G.1.2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

      • G.1.3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 G.1.4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计算,尚应符合下列

      • G.1.5 钢支撑与混凝土柱的连接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9.

      • G.1.6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中,钢支撑部分尚应按本规

    • G.2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 G.2.1 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且房屋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

      • G.2.2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

      • G.2.3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尚

      • G.2.4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计算,尚应符

      • G.2.5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中的钢结构、混

  • 附录H 多层工业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 H.1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厂房

      • H.1.1 本节适用于由钢筋混凝土框架与排架侧向连接组成的

      • H.1.2 框排架结构厂房的框架部分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

      • H.1.3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H.1.4 竖向框排架厂房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H.1.5 竖向框排架厂房的地震作用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H.1.6 竖向框排架厂房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和抗震验算,应

      • H.1.7 竖向框排架厂房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下列要

      • H.1.8 侧向框排架结构的结构布置、地震作用效应调整和抗

    • H.2 多层钢结构厂房

      • H.2.1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的框架、支撑框架、框排架等结构

      • H.2.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

      • H.2.3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H.2.4 厂房楼盖宜采用现浇混凝土的组合楼板,亦可采用装

      • H.2.5 框排架结构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

      • H.2.6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地震作用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H.2.7 多层钢结构厂房构件和节点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尚应

      • H.2.8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下列

  • 附录J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 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调整

      • J.1.1 按平面排架计算厂房的横向地震作用时,排架的基本

    • 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的调整系数

      • J.2.1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单层钢筋混凝柱厂房,按本规范第

      • J.2.2 钢筋混凝土屋盖和密铺望板瓦木屋盖的单层砖柱厂房

      • J.2.3 排架柱的剪力和弯矩应分别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除

      • J.2.4  高低跨交接处的钢筋混凝土柱的支承低跨屋盖牛腿

      • J.2.5 钢筋混凝土柱单层厂房的吊车梁顶标高处的上柱截面

  • 附录K 单层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 K.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K.1.1 纵向基本自振周期的计算。     按本附录计算

      • K.1.2 柱列地震作用的计算。     1 等高多跨钢筋

    • K.2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地震作用效应及验算

      • K.2.1 斜杆长细比不大于200的柱间支撑在单位侧力作用

      • K.2.2 长细比不大于200的斜杆截面可仅按抗拉验算,但

      • K.2.3 无贴砌墙的纵向柱列,上柱支撑与同列下柱支撑宜等

    • K.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端节点预埋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 K.3.1 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预埋件的锚件采用锚筋时,其

      • K.3.2 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预埋件的锚件采用角钢加端板

    • K.4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K.4.1 本节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无檩或有檩屋盖等高多跨单层

      • K.4.2 单层砖柱厂房的纵向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 K.4.3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

      • K.4.4 沿厂房纵向第s柱列上端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

  •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 L.1 隔震设计的简化计算

      • L.1.1 多层砌体结构及与砌体结构周期相当的结构采用隔震

      • L.1.2  砌体结构及与其基本周期相当的结构,隔震层在罕

      • L.1.3  砌体结构及与其基本周期相当的结构,隔震层质心

      • L.1.4 当隔震支座的平面布置为矩形或接近于矩形,但上部

      • L.1.5 砌体结构按本规范第12.2.5条规定进行竖向地

      • L.1.6 砌体结构的隔震层顶部各纵、横梁均可按承受均布荷

    •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 L.2.1 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

      • L.2.2 砌体结构隔震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 L.2.3 丙类建筑隔震后上部砌体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

  • 附录M 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

    • M.1 结构构件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1.1 结构构件可按下列规定选择实现抗震性能要求的抗震

      • M.1.2 结构构件承载力按不同要求进行复核时,地震内力计

      • M.1.3 结构竖向构件在设防地震、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层间弹

    • 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2.1 当非结构的建筑构件和附属机电设备按使用功能的专

      • M.2.2 建筑围护墙、附属构件及固定储物柜等进行抗震性能

      • M.2.3 建筑附属设备的支座及连接件进行抗震性能设计时,

    • M.3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计算的楼面谱方法

      • M.3.1 非结构构件的楼面谱,应反映支承非结构构件的具体

      • M.3.2 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非结构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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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