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

  •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

  •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

  •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

  •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

  •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

  •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

  •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

  • 第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

  •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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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