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建设,保证人民防空

    • 第二条 对从事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单位的资格审查管理活

    • 第三条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审查管理工作,坚持统一

    • 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

  • 第二章 资格种类和从业范围

    • 第五条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分为:固定平台信息系统

    • 第六条 具有固定平台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可

  • 第三章 资格申请

    • 第七条 申请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

    • 第八条 申请人民防空固定平台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设计施工甲级资

    • 第九条 申请人民防空固定平台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设计施工乙级资

    • 第十条 申请人民防空机动平台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设计施工甲级资

    • 第十一条 申请人民防空机动平台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设计施工乙级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监理甲级资格的单位,

    • 第十三条 申请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监理乙级资格的单位,

    • 第十四条 申请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单位,每年4月

    • 第十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专业技术单位,于

  • 第四章 目录管理

    •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实行目录管理制度,通

    • 第十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的具备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列入目录单位的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建设项目

    • 第二十条 目录中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格种类和从业范围承担人民

    •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有效期为4年,列入

    • 第二十二条 年检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列入目录的单

    • 第二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单位变更名称、申请资格升级,按照本办

    • 第二十四条 列入目录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原有资格由国家

    • 第二十五条 列入目录的单位变更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

  •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单位,在申请

    • 第二十七条 取得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单位,有下列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种类和从业范

    •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信

    •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

    • 第三十一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信息系统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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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建设,保证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