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

  •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

  •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

  •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

  •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

  •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

  •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

  •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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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