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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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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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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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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保障跨座式单轨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可靠,做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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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 本规范适用于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以高架线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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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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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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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双线右侧行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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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的设计应全线统一规划,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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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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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应做到节省能源、节约资源、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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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设计在保证安全可靠和满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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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跨座式单轨交通主体工程结构及因损坏或大修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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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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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跨座式单轨交通地面和高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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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初期、近期和远期列车编组的车辆数,应分别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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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车辆基地、停车场、主变电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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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高架及地面车站和区间、地下车站出入口及风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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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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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车辆及机电设备,应采用满足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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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逐步实现以行车指挥与列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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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配置对火灾及其他灾害的防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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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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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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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单轨交通 monorail transit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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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跨座式单轨交通 straddle mon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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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轨道梁 track beam 轨道梁是承载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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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轨道梁桥 rail beam bridge 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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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组合桥 combined bridge 当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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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超高率 superelevation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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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接触网 catenary 由正极接触轨和负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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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接触轨 Contact rail 用金属轨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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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关节型道岔 joint turnout 跨座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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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关节可挠型道岔 joint flex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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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挠曲电机 deflection mo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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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道岔桥 turnout bridge 设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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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道岔平台 turnout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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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准移动闭塞 quasi moving b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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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缓降装置 slow down se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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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车辆基地 depot 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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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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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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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运营组织设计必须满足各设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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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运营模式应按正常、非正常和紧急状态的要求进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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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系统运行速度目标是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为8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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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运营线路的南北向线路应以由南至北为上行方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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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系统运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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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系统运能应满足各设计年限预测客流的需求,依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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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系统最大设计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高峰小时单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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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全线各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根据道岔转辙时间、过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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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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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行车组织应满足运能需求,并应做到提高列车满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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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每条线路应采用全封闭式独立运行模式,根据线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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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根据全线客流分布特征,在高峰时段可组织大、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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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初期列车编组长度宜与近期编组一致;当近期、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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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为保证系统的服务水平,初期高峰时段最小行车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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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列车停站时间应根据车站最大上下车客流量、列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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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车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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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列车通过直线状态的道岔时可满足列车最高行驶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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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列车在车辆基地内运行限速为15km/h;救援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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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列车在曲线上的运行速度应根据曲线半径大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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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辅助线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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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线路起讫点站和折返站应设置折返线,中间折返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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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沿线每隔4~6个车站(或间隔不大于10km)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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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两条线路之间应根据线网规划的要求设置联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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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远离车辆基地的终点站,宜设置存车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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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车辆基地出入线宜在车站接轨,并宜设置为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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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在有“Y”形支线运行的接轨站,或与其他正线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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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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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设置控制中心,负责所管辖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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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运营管理机构和人员数量的安排应考虑专业化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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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车站设备应采用智能化监控管理,采用控制中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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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运营管理宜采用中心站管理模式,将车站设备的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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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列车乘务制度宜采用单司机、轮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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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列车进行站后折返时,不得带客进入折返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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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车站内应有明显的导向标志,保障客流路径畅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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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系统宜采用计程、计时票价制,并应具备对客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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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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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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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车辆型式应根据客流预测、线路条件、环境条件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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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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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跨座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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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全与应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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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列车的两端必须设有紧急疏散门,组成列车的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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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车辆每个客室车门必须配备缓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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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车体应设置防漏电保护装置,车体上应装设与车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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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列车必须具有纵向救援能力和横向救援能力并配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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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列车必须配备停放制动装置。停放制动的能力必须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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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列车应设有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有紧急时乘客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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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车辆与相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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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车辆主保护系统与变电站保护系统应实现保护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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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应采用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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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列车应设有广播系统、无线通信系统、信息显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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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车辆应装设ATC或ATP信号车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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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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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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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限界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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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跨座式单轨交通限界应根据车辆轮廓线和车辆有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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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车辆限界是车辆在平直线上正常运行状态下形成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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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设备限界是用来限制设备安装位置的控制线,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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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建筑限界是在设备限界的基础上,考虑设备和管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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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当相邻的两线间无墙、柱及其他设备时,两设备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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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建筑限界中不包括测量误差值、施工误差值、结构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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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跨座式单轨交通选用的车辆应符合本规范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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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制定限界的主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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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制定限界的车辆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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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制定限界的其他参数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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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制定建筑限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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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建筑限界分为高架线及地面线建筑限界、矩形隧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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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建筑限界的坐标系规定为正交于名义轨道梁中心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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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高架线及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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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矩形或马蹄形单线隧道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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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矩形隧道内安装风机时,应满足限界要求,局部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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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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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车站曲线地段的建筑限界应在车站直线段的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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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门踏板处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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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道岔区的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地段建筑限界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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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轨道梁周围的特殊限界,包括接触轨限界、道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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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车辆基地内建筑物或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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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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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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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分为正线、辅助线和车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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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线路的基本走向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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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线路敷设应选用高架线。在特殊地段,经技术经济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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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之间及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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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线路纵断面设计应结合线路平面、行车速度、自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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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车站分布应以规划为前提,结合客流集散点、各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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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车站间距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线路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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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距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行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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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全线车站、区间及车场应设置线路、信号及控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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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线路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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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应结合车辆类型、行车速度、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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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在双线平行地段中的平面曲线宜按同心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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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正线上除道岔外,在直线与半径不大于2000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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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线路平面设计应优先采用两端等长缓和曲线的单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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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车站宜设置在直线上,需设于曲线上时,其平面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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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圆曲线及夹直线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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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曲线超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线上的圆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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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正线上直线地段线间距为3.7m。当线路曲线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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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线路纵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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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线路纵断面应结合线路平面、行车速度、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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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区间正线的最大坡度为60‰。曲线上纵坡应考虑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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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线路最短坡段长度不应小于远期列车编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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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车站站台范围内纵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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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竖曲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邻坡段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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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当纵坡等于或大于30‰时,坡段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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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辅助线、车场线及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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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辅助线及车场线最小平面曲线半径和最大纵坡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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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试车线应为平直线,困难条件下允许在线路端部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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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道岔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岔设置应满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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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尽头式折返线有效长度宜按远期列车长度加40m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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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车站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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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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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跨座式单轨交通车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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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车站设计必须满足客流和设备运行的需求,保证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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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人行楼梯、自动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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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车站应设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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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车站的防灾设计应按本规范第23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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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设于道路中的车站应考虑运营时段兼顾过街客流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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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换乘车站应选择便捷的换乘形式,换乘的通过能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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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应设安全栏栅或安全门,地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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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车站周边有物业开发的宜结合实施或预留衔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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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车站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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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站台计算长度应按远期列车编组辆数的有效使用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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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站台宽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不得小于本规范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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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设在岛式站台层两端的设备及管理用房,可伸入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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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站台上的人行楼梯和自动扶梯纵向分布宜均匀,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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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的站台建筑限界,应按本规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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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设于站台层人行楼梯和自动扶梯的总量布置,除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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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高架车站站台层,除设置无障碍设施外,其他设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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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车站站厅层应包括站厅公共区、自动扶梯、楼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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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售票处距出入口通道口和进站检票处的距离不宜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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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对于分期实施的售检票设备应预留后期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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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分隔宜采用高度不小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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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地下车站有人值班的主要设备及管理用房应集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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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 车站及出入口应远离加油站、加气站或其他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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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车站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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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车站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分向客流和疏散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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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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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当出入口兼作过街通道时,出入口通道宽度、自动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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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出入口处的门不应采用平开门和弹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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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设于道路两侧的出入口宜平行于或垂直于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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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宜短、直。需弯折的通道弯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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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出该出入口室外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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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人行楼梯、自动扶梯、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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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自动扶梯的设置数量,应按远期超高峰客流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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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乘客使用的人行楼梯宜采用26°34′倾角,其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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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当在同一部位上、下行均采用自动扶梯并分别满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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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消防专用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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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车站出入口的提升高度超过6m时,应设上行自动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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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自动扶梯应采用30°倾角,梯级有效净宽度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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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当自动扶梯穿越楼层,且扶手带中心至开孔边缘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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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两台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宜大于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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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电梯宜选用无机房曳引电梯。电梯必须设置残疾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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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 当地下车站采用的电梯超出地面标高时,应采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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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安全门与屏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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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安全门或安全栏栅、屏蔽门的设置应满足限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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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安全门或安全栏栅、屏蔽门应以站台计算长度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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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屏蔽门的门净高度不得小于2m,安全门和安全栏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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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对于呈坡度的站台面,安全门或安全栏栅、屏蔽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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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站台屏蔽门端部应设向站台内侧开启的端门。沿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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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屏蔽门不应作为车站防火分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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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屏蔽门或安全门位于土建结构的诱导缝、变形缝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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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屏蔽门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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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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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车站无障碍设施可采用电梯、轮椅升降机、斜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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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当从站厅至站台采用电梯供老、弱、病、孕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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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位于站台层上的电梯门不宜正对行车轨道方向,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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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导盲带可采用埋入式或后贴式。站台导盲带应铺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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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无障碍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残疾人设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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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车站环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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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车站环境设计包括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车站环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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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地面、高架车站应因地制宜地尽可能减小体量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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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位于道路中的高架车站的站厅层,以设置公共区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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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高架车站站台层雨篷,在炎热地区宜采用半敞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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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 在严寒酷热地区的高架车站站台层宜设供老、弱、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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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 路侧的高架车站应采用地面站厅层和高架站台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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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 车站装修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耐久、易清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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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 装修材料的选用宜本地化,并应便于施工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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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照明应选用节能、耐久的灯具,并应便于更换、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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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0 车站内应设置各种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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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1 车站公共区内(含出入口通道)设彩色灯箱广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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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2 车站内设壁画等装饰时,应融合于车站装修环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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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3 风亭(风井)、风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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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最小高度、最小宽度、最大通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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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车站各部位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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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车站各部位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8.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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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车站各部位的最大通过能力应符合表7.8.3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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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轨道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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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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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本章适用于跨座式单轨交通的轨道梁、轨道梁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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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跨座式单轨交通轨道梁各部位尺寸应满足列车走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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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轨道梁桥、组合桥及道岔桥应满足轨道梁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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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轨道梁应优先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一般地段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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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受轨道梁截面宽度尺寸的限制,轨道梁长宜采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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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轨道梁桥的桥墩应构造简洁、力求标准化并满足耐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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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墩位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跨越铁路、道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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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在列车静活载作用下,轨道梁竖向挠度不应超过其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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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轨道梁桥的横向自振频率不宜小于70/L,L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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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 轨道梁桥墩顶的弹性水平位移在列车荷载、横向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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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轨道梁桥墩台基础的沉降应按恒载计算。 对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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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的徐变上拱值应严格控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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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 轨道梁、轨道梁桥、组合桥和道岔桥应设置预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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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4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梁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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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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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跨座式单轨交通轨道梁桥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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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轨道梁桥设计仅需考虑主力与一个方向(纵向或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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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轨道梁桥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将材料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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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计算结构自重时,一般材料重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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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跨座式单轨交通车辆荷载、列车竖向静荷载和列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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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列车竖向静活载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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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列车竖向动力作用时,列车竖向静活载应乘以动力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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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位于曲线上的轨道梁桥应考虑列车产生的离心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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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列车横向摇摆力应按列车设计荷载单轴重的2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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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列车制动力或牵引力作用于车辆重心位置,应按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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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列车制动力或牵引力在固定支座和活动支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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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活载在桥台后破坏棱体上引起的侧向土压力,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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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 轨道梁桥风荷载强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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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4 温度变化的作用及混凝土收缩的影响,可按国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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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5 当轨道梁桥桥墩有可能承受船只撞击时,应设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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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6 当轨道梁桥墩柱有可能承受汽车撞击时,应设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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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7 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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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8 轨道梁桥应按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荷载和运营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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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9 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终端的轨道梁及轨道梁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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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0 轨道梁桥、组合桥和道岔桥应考虑轨道梁支座负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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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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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和钢结构,应按容许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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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进行使用阶段各项应力、裂缝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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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轨道梁桥混凝土和砌体结构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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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预应力及钢筋混凝土轨道梁应进行弯扭、弯剪扭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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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轨道梁独柱式桥墩应按压弯构件进行斜截面校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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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预应力及钢筋混凝土轨道梁设计应满足梁体内安装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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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轨道梁支座应采用抗拉支座,支座的设置应满足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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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组合桥和道岔桥宜采用盆式橡胶支座,其反力和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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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轨道梁桥、组合桥和道岔桥基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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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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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轨道梁间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除保证梁体能自由伸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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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轨道梁表面特别是钢制轨道梁及梁间接头的金属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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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轨道梁和轨道梁桥应满足抗拉力支座的埋设要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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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地下结构应预留安装轨道梁支座台座安装接口。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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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轨道梁桥桥墩盖梁顶面和组合桥梁部结构顶面、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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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轨道梁上敷设信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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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 轨道梁桥桥墩、组合桥梁部结构及其桥墩、道岔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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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道岔桥和道岔平台平面应满足道岔区布置要求,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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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 轨道梁桥构造应便于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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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 轨道梁桥结构的截面尺寸应能保证混凝土灌注及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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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1 预应力混凝土梁的封锚及接缝处,应在构造上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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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2 寒冷地区设于路面的桥墩受雨水侵蚀的混凝土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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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架车站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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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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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高架车站结构形式应满足跨座式单轨交通车站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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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车站结构应分别按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进行强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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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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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列车荷载应按本规范第8章中有关条款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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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车站站厅、站台、楼梯、天桥的活荷载标准值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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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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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高架车站结构应充分考虑结构形式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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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高架车站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结合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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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车站结构应考虑轨道梁、供电、通信、给排水、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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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高架车站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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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轨道梁与车站结构完全分开布置形成独立轨道梁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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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轨道梁支承于车站结构或站台梁等车站结构构件支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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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站台层结构设计时应考虑桥墩盖梁的竖向位移和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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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 高架车站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设置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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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高架车站站厅层、站台层不宜采用大悬臂结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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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 独柱高架车站结构应同区间高架桥结构统一验算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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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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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高架车站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预应力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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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车站站台与站厅层大跨度纵向框架梁在施工时应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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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对建桥合一的车站,车站建筑的站台与站厅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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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高架车站的纵向柱距宜取10~15m,最大柱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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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高架车站结构配筋构造,仅受列车荷载的构件,可按
-
9.4.6 高架车站墩柱的布置,既应顾及道路现状交通,又要
-
9.4.7 高架车站的梁及墩柱,其外观应进行适当的艺术处理
-
9.4.8 高架车站屋面雨水应采用有组织排水,落水管直径不
-
9.4.9 高架车站结构一般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
-
9.4.10 站台层、站厅层现浇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
-
9.4.11 站台雨篷宜采用轻型钢结构,与站台结构应有可靠
-
9.4.12 钢结构构件应做好防锈、防腐、防火处理。
-
-
-
10 地下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本章适用于下列地下结构的设计: 1 采用放坡
-
10.1.2 结构设计依据的地质勘察资料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
-
10.1.3 地下结构应根据工程建设条件,通过对技术经济、
-
10.1.4 地下结构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等情况,采用
-
10.1.5 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限界、施工工艺等要求,并
-
10.1.6 结构设计应根据轨道梁不同的支承结构形式,考虑
-
10.1.7 地下结构处在含水地层中,应采取可靠的地下水处
-
10.1.8 地下结构应根据周围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要求,
-
-
10.2 荷载
-
10.2.1 作用在地下结构上的荷载,应按表10.2.1进
-
10.2.2 地层压力、水压力、浮力、温度变化影响等荷载应
-
10.2.3 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楼梯、通道、出入口等部
-
10.2.4 设备用房楼板的荷载应按本规范第9.2.1条规
-
-
10.3 设计原则
-
10.3.1 明挖施工的地下结构宜采用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
10.3.2 矿山法施工的地下结构宜采用复合式衬砌,其中二
-
10.3.3 地下结构中采用明挖施工的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
-
10.3.4 地下结构应分别按施工阶段和正常使用阶段进行强
-
10.3.5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在一般环境中,按荷载效应标
-
10.3.6 明挖施工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
-
10.3.7 矿山法施工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
-
10.3.8 当地下结构构件直接承受列车荷载时,应考虑动力
-
10.3.9 当地下结构上方直接承受汽车荷载时,其计算及构
-
-
10.4 构造要求
-
10.4.1 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结构应
-
10.4.2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4.3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截面最小配
-
10.4.4 明挖施工的地下结构周边构件和车站中楼板的分布
-
10.4.5 地下结构中的梁、柱、板、墙等混凝土构件的构造
-
-
-
11 工程防水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防水设计应根据结构构造特点
-
11.1.2 工程防水设计应符合“以防为主、刚柔结合、因地
-
11.1.3 跨座式单轨交通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
-
11.1.4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根据所处环境条件及运营的特点
-
-
11.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1.2.1 车站与区间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2.2 地下连续墙、钻孔咬合桩等围护结构作为与内衬墙
-
11.2.3 地下车站结构和区间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与结构形
-
11.2.4 地下车站与区间混凝土结构的顶、底板不应设水平
-
11.2.5 防水混凝土的水胶比不应大于0.50,在侵蚀性
-
11.2.6 防水混凝土选用水泥品种宜采用低水化热、低含碱
-
11.2.7 粗骨料宜选用5~25mm连续级配的碎石,针片
-
-
11.3 附加防水层
-
11.3.1 应根据结构构造特点、水文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条
-
11.3.2 地下车站与区间隧道当处于腐蚀性介质地层和地下
-
11.3.3 矿山法施工的暗挖车站或地下区间的复合式衬砌,
-
11.3.4 放坡或有支护的明挖隧道结构防水层可采用涂料、
-
11.3.5 地下车站与区间隧道选用的不同防水材料应能相容
-
-
11.4 细部构造防水
-
11.4.1 基坑中间桩与底板接头防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
11.4.2 基坑支撑窗洞防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支撑割
-
11.4.3 施工缝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施工缝止
-
11.4.4 变形缝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的
-
11.4.5 地下车站与区间隧道结构应严格控制相对沉降变形
-
11.4.6 车站顶板结构如有大开孔,开孔处至相邻设缝的范
-
-
-
12 通风、空调与采暖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调
-
12.1.2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内部空气环境范围应包括地下车
-
12.1.3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应保证其
-
12.1.4 跨座式单轨交通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应具有下列
-
12.1.5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设计和设
-
12.1.6 在夏季当地年最热月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超过25
-
12.1.7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应按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最
-
12.1.8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的设备、管道及配件布置应
-
12.1.9 设计应为大型通风和空调设备预留运输、安装通道
-
12.1.10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应选用高效、节能、紧凑
-
12.1.11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的管材及保温材料、消声
-
12.1.12 控制中心、车辆基地、主变电所等地面相关建筑
-
-
12.2 地面及高架线路
-
12.2.1 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的站厅和站台宜采用自然通风
-
12.2.2 通风、空调与采暖的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相对湿度
-
12.2.3 站厅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时,站厅内的夏季计算温度
-
12.2.4 站厅层设置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
-
12.2.5 地面变电站宜采用自然通风降温;当自然通风不能
-
12.2.6 对于累年最冷月份室外平均温度低于-10℃的严
-
12.2.7 站厅设采暖系统时,站厅内的设计温度为12℃,
-
12.2.8 采暖地区的车站管理用房应设采暖装置。
-
12.2.9 车站设备用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空调与采
-
12.2.10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他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12.2.11 热源应尽可能采用附近热网,无条件时可采用无
-
-
12.3 地下线路
-
Ⅰ 地下车站
-
12.3.1 地下车站的新风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
-
12.3.2 地下车站可不设采暖系统。
-
12.3.3 地下车站夏季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3.4 地下车站夏季站内空气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
-
12.3.5 地下车站冬季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20年最
-
12.3.6 地下车站冬季站内空气计算温度应不高于当地地层
-
12.3.7 当通风系统采用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
-
12.3.8 当采用空调系统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
-
12.3.9 通风和空调系统设备运转传至站厅、站台厅的噪声
-
12.3.10 地下车站宜在列车停靠在车站时的发热部位设置
-
12.3.11 地下车站内空气中的CO 2 浓度应小于1.
-
12.3.12 地下车站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应小
-
12.3.13 站厅和站台厅的瞬时风速不宜大于5m/s。
-
12.3.14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通道和长通道连续长度大于6
-
-
Ⅱ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
-
12.3.15 地下车站的各类用房的新风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
-
12.3.16 地下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应设置机械通风系
-
12.3.17 厕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排
-
12.3.18 采用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排除
-
12.3.19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的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
-
12.3.20 地下车站内的设备及管理用房的室内计算温度、
-
12.3.21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每个工作人员每小时
-
12.3.22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空气中的CO 2
-
12.3.23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
-
12.3.24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的通风系统、空调系统
-
12.3.25 通风和空调机房内的噪声不得超过90dB(A
-
-
Ⅲ 地下区间
-
12.3.26 地下区间正常通风应采用活塞通风,当活塞通风
-
12.3.27 地下区间通风系统的新风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
-
12.3.28 在计算隧道通风风量时,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符
-
12.3.29 区间隧道夏季的最高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3.30 区间隧道冬季的平均温度不宜高于当地地层的自
-
12.3.31 当需要在区间中部设置通风道时,通风道应设于
-
-
Ⅳ 风亭、风道和风井
-
12.3.32 正常情况下,通风道和风井的风速不宜大于8m
-
12.3.33 风亭出口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
-
-
-
12.4 空调冷源及水系统
-
12.4.1 空调系统的冷源应优先考虑自然冷源,无条件时可
-
12.4.2 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
-
12.4.3 冷冻机房内冷水机组的选用不宜少于2台,可不设
-
12.4.4 冷冻水系统应采用闭式水系统,冷冻水泵宜与冷水
-
12.4.5 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冷却水泵宜与冷水机组一一匹
-
12.4.6 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
-
12.4.7 冷却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与周围环境相
-
-
12.5 通风与空调系统控制
-
12.5.1 通风和空调系统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跨座式单
-
12.5.2 地下车站的通风和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
-
12.5.3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通风和空调系统宜设就地
-
12.5.4 地下区间通风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
-
12.5.5 地面和高架车站通风和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
-
-
12.6 其他
-
12.6.1 控制中心、车辆基地、主变电所等地面相关建筑应
-
12.6.2 跨座式单轨交通地面相关建筑的通风、空调与采暖
-
-
-
13 给水与排水
-
13.1 一般规定
-
13.1.1 跨座式单轨交通给水设计必须满足生产、生活和消
-
13.1.2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
-
13.1.3 给排水设计应考虑节约用水和综合利用措施,设备
-
13.1.4 对太阳能资源较好的城市,给水宜利用太阳能热水。
-
13.1.5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排水系统,除生活及粪便污水应
-
13.1.6 给水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
-
-
13.2 给水系统
-
13.2.1 给水系统主要分为生产及生活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
-
13.2.2 地下车站及地面高架车站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
-
13.2.3 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
-
13.2.4 给水系统的水质和防水质污染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2.5 给水系统的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
-
13.2.6 给水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
-
13.2.7 管材、附件及主要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
13.3 排水系统
-
13.3.1 排水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排水
-
13.3.2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排水系统主要分为污水排水系统
-
13.3.3 排水系统排水泵站(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
13.3.4 高架和地面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地面建筑
-
13.3.5 地下车站站厅层边墙处及站台层宜每隔50m设地
-
13.3.6 地面及高架车站的污水、废水和雨水宜按重力流方
-
13.3.7 当污水沿城市污水排水系统可排入污水处理场时,
-
13.3.8 主排水泵站、洞口排水泵站、车站排水泵房的排水
-
13.3.9 排水管道管材及排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
13.4 车辆基地给排水及消防系统
-
13.4.1 给水用水量定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
13.4.2 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
-
13.4.3 给水系统及给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技
-
13.4.4 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排水量按
-
13.4.5 缺水地区符合建设中水设施的车辆基地,应按照当
-
13.4.6 车辆基地的停车列检库、检修库、试车线的检修坑
-
13.4.7 室内排水管宜采用阻燃型UPVC管,室外排水管
-
13.4.8 对含油、含酸及含碱的生产废水,如不符合当地及
-
13.4.9 如果车辆基地及停车场附近无城市污水排水系统时
-
13.4.10 车辆基地有条件时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利用设施。
-
-
13.5 排水设备配置与监控
-
13.5.1 地下车站排水泵、区间主排水泵和洞口排水泵的配
-
13.5.2 地下车站污水泵、局部排水泵和临时排水泵的配置
-
-
-
14 供电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供电系统应包括电源系统、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
-
14.1.2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从城市公共电网取得电源,外部
-
14.1.3 供电系统应满足供电安全、可靠、经济、优质运行
-
14.1.4 跨座式单轨交通中压供电网络的电压等级可采用3
-
14.1.5 跨座式单轨交通牵引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动力
-
14.1.6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双回线路供电,当一个电源发
-
14.1.7 二级负荷宜由双回线路供电;对电梯及其他距变电
-
14.1.8 三级负荷可为单电源单回线路供电,当系统中只有
-
14.1.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
-
14.1.10 在满足各种用电负荷供电要求的情况下,同一车
-
14.1.11 供电系统的中压供电网络接线应简单、统一,便
-
14.1.12 牵引负荷应根据线路条件、高峰时段的运行交路
-
14.1.13 牵引网宜采用刚性接触网正极供电、刚性接触网
-
14.1.14 在每座牵引变电所中应设两套整流机组,并采用
-
14.1.15 直流牵引系统及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
-
14.1.16 在供电系统中应设置列车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
-
14.1.17 为保证人身和车辆设备安全,应在每座车站及车
-
14.1.18 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二次侧中性点宜采用小电阻
-
14.1.19 无功补偿应按整体平衡的原则考虑,对于在各降
-
14.1.20 在车辆基地应设置供电工区,对供电设备进行管
-
-
14.2 变电所
-
14.2.1 变电所可分为主变电所、电源开闭所、中心降压变
-
14.2.2 变电所的数量、容量及其在线路上的分布应在综合
-
14.2.3 变电所宜按无人值班设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应根
-
14.2.4 变电所的设备选择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适
-
14.2.5 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近、远期负
-
14.2.6 牵引整流机组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近、远期负荷计
-
14.2.7 中心降压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
-
14.2.8 变电所一次接线应在可靠的基础上力求简单。主变
-
14.2.9 主变电所电源侧宜设置谐波监测装置。
-
14.2.10 主变电所宜采用有载调压主变压器。
-
14.2.11 应根据车辆的型式设置列车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
-
14.2.12 牵引变电所的直流馈线回路应设置能分断最大短
-
14.2.13 牵引变电所直流负母线应经电阻接地,电阻值根
-
14.2.14 变压器外廓与墙的最小净距为800mm,中低
-
14.2.15 变电所的交、直流操作电源屏的电源应分别接自
-
14.2.16 变电所的直流操作电源屏宜采用成套装置,正常
-
14.2.17 变电所的直流操作电源屏的蓄电池容量应满足变
-
14.2.18 变电所继电保护装置应力求简单,并应满足可靠
-
14.2.19 对交流中压供电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设
-
14.2.20 对交流400V供电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
-
14.2.21 对干式变压器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设置相应
-
14.2.22 对于牵引整流器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设置相
-
14.2.23 对于直流牵引进线的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设置下列
-
14.2.24 对于直流牵引馈线的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设置下列
-
14.2.25 对于直流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馈线的故障或异
-
14.2.26 变电所各级电压的进线与其母线联络开关应设置
-
14.2.27 变电所直流牵引馈线应设置具有在线检测故障功
-
14.2.28 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
14.2.29 变电所应有计量功能。
-
-
14.3 接触网
-
14.3.1 接触网应由正极接触轨和负极接触轨组成。正极接
-
14.3.2 接触轨的授流方式应为侧接触式。接触轨载流及授
-
14.3.3 接触轨的安装位置及安装误差应满足接触轨限界的
-
14.3.4 车辆受流器与接触轨在相对运动中应可靠接触。
-
14.3.5 汇流排、接触线的材料及截面的选择应满足近、远
-
14.3.6 接触网的坡度发生变化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
14.3.7 支持绝缘子及其配套零件的强度安全系数,应不低
-
14.3.8 正常工作状态下,正线接触网应采用由两个相邻牵
-
14.3.9 牵引变电所直流快速断路器至正线接触网间应设置
-
14.3.10 上网电缆、回流电缆的根数及截面,应根据大双
-
14.3.11 接触网的电分段应设在下列各处: 1 有牵引
-
14.3.12 当终端车站后面的正线区段作折返线时,其接触
-
14.3.13 停车列检库、检修库、静调库、试车线的接触网
-
14.3.14 在折返线处接触网供电应有主、备两路电源,并
-
14.3.15 车辆基地中的接触网,应具有来自车辆基地牵引
-
14.3.16 接触网设计的气象条件,地下部分应根据环境控
-
14.3.17 接触网带电部分和轨道梁之间的最小净距,一般
-
14.3.18 在车站线路正极侧、距地面小于3m的线路正极
-
14.3.19 在车站线路、车辆基地、故障停留线有人员上下
-
14.3.20 在正、负极接触轨上均应设置避雷器。避雷器应
-
14.3.21 避雷器的工频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
14.3.22 接触轨的支持点间距应根据汇流排的结构特性、
-
14.3.23 接触轨应按“之”字形布置,拉出值宜为60m
-
14.3.24 接触轨的锚段长度,应根据环境温度、载流温升
-
-
14.4 电缆
-
14.4.1 供电系统所采用的电缆应具有无卤、低烟、阻燃等
-
14.4.2 为便于施工安装,中压环网供电电力电缆和低压直
-
14.4.3 供电电缆在高架区间敷设时,宜采用桥架并敷设于
-
14.4.4 电缆中间接头宜设置在车站范围内。若必须设置在
-
14.4.5 电缆敷设应满足车站、区间等处限界的要求。
-
14.4.6 车站或区间的接地干线应与每个金属电缆支架或吊
-
14.4.7 电缆桥架宜在桥墩处预留10~30mm的间隙作
-
14.4.8 电缆在区间及车站内敷设时,各相关尺寸及距离应
-
14.4.9 电缆吊架应设防止磁回路闭合的措施。
-
14.4.10 当电缆在同一通道中的同侧多层支架上敷设时,
-
14.4.11 中压交流单相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应直接接地,
-
14.4.12 中压电力电缆金属护层的有效截面,应满足在可
-
14.4.13 在车站等建筑物设施内,数量较多的电缆垂直敷
-
14.4.14 直接支持电缆用的电缆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
-
14.4.15 电力电缆在敷设时,应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电
-
14.4.16 用于电缆固定的部件,禁用钢丝直接捆扎电缆;
-
14.4.17 直埋敷设的电缆,应避免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
-
14.4.18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人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
-
-
14.5 动力与照明
-
14.5.1 动力与照明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5.2 动力与照明负荷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5.3 动力与照明的负荷计算应采用需要系数法。
-
14.5.4 大容量设备或负荷性质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
-
14.5.5 动力与照明用电设备的无功补偿宜在变电所内集中
-
14.5.6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
-
14.5.7 建筑净高小于1.8m的电缆通道应设置安全照明。
-
14.5.8 动力设备的控制根据需要可采用: 1 就地控制
-
14.5.9 车站应设站厅和站台照明、附属房间照明、广告照
-
14.5.10 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等公共活动区域内,应
-
14.5.11 应急照明应设置在车站的站台、站厅、出入口、
-
14.5.12 区间隧道的露天出入口处应设置照明过渡段。
-
14.5.13 地下区间和道岔区应设置专用固定照明和维修用
-
14.5.14 动力与照明的插座回路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
14.5.15 当车站内设电炉、电热、分散式空调的电源时,
-
14.5.16 车站的站厅、站台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地上
-
14.5.17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的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
-
-
14.6 电力监控系统
-
14.6.1 跨座式单轨交通供电系统应配置电力监控系统。电
-
14.6.2 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主站、子站及数据传输通道。
-
14.6.3 电力监控系统主站的设计,应包括主站位置、系统
-
14.6.4 电力监控系统子站的设计,应确定子站设备的位置
-
14.6.5 电力监控系统通道的设计应包括通道的结构形式、
-
14.6.6 监控对象应包括遥控对象、遥信对象和遥测对象三
-
14.6.7 遥控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主变电所、
-
14.6.8 遥信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遥控对象的
-
14.6.9 遥测对象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主变电所进
-
14.6.10 电力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
14.6.11 电力监控系统的结构宜采用1个主站监控N个子
-
14.6.12 主站硬件应包括下列主要设备: 1 计算机设
-
14.6.13 主机应按照双重冗余系统的原则进行配置。
-
14.6.14 子站设备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远动控制
-
14.6.15 子站远动终端的通信规约应对用户完全开放。
-
14.6.16 不间断电源设备的容量,应满足交流电源失电后
-
14.6.17 远动数据传输通道宜采用通信系统的数据通道。
-
14.6.18 电力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5 车站其他机电设备
-
15.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15.1.1 当设置曳引驱动电梯用于运送乘客时,应满足乘坐
-
15.1.2 自动扶梯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用于紧急疏散使用
-
15.1.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1
-
15.1.4 车站自动扶梯应采用公共交通重载型自动扶梯,在
-
15.1.5 车站露天出入口,应采用室外型自动扶梯。
-
15.1.6 电梯井道顶部应设有起重吊环。机房面积应满足设
-
15.1.7 电梯机房应为单独机房,应有通风和消防设施。有
-
15.1.8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具有就地控制和自动控制
-
15.1.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自动节能运行功能。
-
15.1.10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纳入FAS或B
-
-
15.2 安全门与屏蔽门
-
15.2.1 安全门与屏蔽门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
-
15.2.2 安全门与屏蔽门应保证在最小行车间隔条件下每天
-
15.2.3 安全门与屏蔽门由机械和电气两部分组成。机械部
-
15.2.4 安全门与屏蔽门门体尺寸及布置,应考虑车门尺寸
-
15.2.5 安全门与屏蔽门门体材料宜选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
-
15.2.6 安全门与屏蔽门系统的综合荷载应考虑人群荷载、
-
15.2.7 安全门与屏蔽门控制系统应保证在正常和非正常状
-
15.2.8 安全门与屏蔽门控制系统可采用集中或分散供电方
-
15.2.9 安全门与屏蔽门系统设备应满足使用地区的气候环
-
15.2.10 本系统在任何故障情况下,确保所有活动门处于
-
15.2.11 安全门和屏蔽门的开关应与列车车门的开关协调
-
15.2.12 安全门与屏蔽门最小障碍物检测厚度不应大于8
-
15.2.13 安全门与屏蔽门的操作模式按其优先级顺序分为
-
15.2.14 安全门与屏蔽门系统使用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
-
15.2.15 安全门与屏蔽门无故障使用次数不应小于100
-
15.2.16 安全门和屏蔽门的接地应可靠。
-
15.2.17 安全门和屏蔽门系统与信号、车辆、FAS、B
-
-
-
16 道岔
-
16.1 一般规定
-
16.1.1 为实现车辆在行驶中的转线、折返运行及车辆基地
-
16.1.2 道岔系统应符合“故障-安全”原则,应能满足车
-
16.1.3 道岔设备在高架线路段应安装在道岔桥上,在地面
-
16.1.4 道岔设备采用的材料、器材、元件应符合现行国家
-
16.1.5 道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满足跨座式单轨交通的
-
16.1.6 道岔设备应符合室外及隧道内的使用条件,金属构
-
16.1.7 道岔在锁定状态下应能承受车辆运行荷载的扭曲力
-
16.1.8 道岔设备的结构形式应能便于操作、检查维护及设
-
16.1.9 道岔转辙时,各节点应位移同步、定位准确、锁定
-
16.1.10 道岔设备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
-
16.1.11 道岔设备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防雷接地电阻
-
16.1.12 道岔应由信号系统进行控制。道岔的控制装置应
-
16.1.13 道岔的转辙时间应包括从信号发出、解锁、转辙
-
16.1.14 当道岔处于曲线或折线状态下车辆通过时应限速
-
16.1.15 道岔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
-
16.2 道岔类型
-
16.2.1 跨座式单轨交通道岔按其结构组成和转辙后的线形
-
16.2.2 单轨道岔根据其在线路中所处位置分为左开、右开
-
16.2.3 渡线道岔宜设于线间距为4800mm的线路上,
-
-
16.3 道岔设备
-
16.3.1 道岔设备应由机械装置、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
-
16.3.2 道岔机械装置应包括道岔梁、接缝板、梁间连接装
-
16.3.3 道岔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车辆走
-
16.3.4 接缝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岔梁与道岔
-
16.3.5 道岔梁间连接装置中的转动轴宜采用T形轴形式。
-
16.3.6 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由转辙电机、
-
16.3.7 锁定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由锁定机构和
-
16.3.8 台车应由台车架、台车轮、轴、轴承等组成,并应
-
16.3.9 走行轨应牢固地安装在道岔底板上,底板应能保证
-
16.3.10 道岔固定端转动装置是道岔的转辙中心,应能承
-
16.3.11 关节可挠型道岔应设置挠曲装置及可在挠曲时变
-
16.3.12 关节可挠型道岔的导向面板、稳定面板及挠曲装
-
16.3.13 道岔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岔控制
-
16.3.14 渡线道岔应在其各组道岔都在规定位置时,才能
-
16.3.15 道岔的电源设备应包括电源切换箱及接地端子箱。
-
16.3.16 道岔的转辙电机、挠曲电机、锁定电机应使用A
-
16.3.17 安装在道岔梁两侧的牵引供电接触轨应满足道岔
-
16.3.18 安装在道岔梁上的信号设施的敷设应满足信号系
-
-
16.4 道岔系统设计原则
-
16.4.1 道岔的设置应由线路设计选择,道岔系统设计根据
-
16.4.2 道岔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线路条件和运营要求选择道
-
16.4.3 设置的道岔在定位或反位及渡线时,应保障车辆运
-
16.4.4 道岔应满足车辆相关技术条件和参数的要求。
-
16.4.5 设置在有坡道的线路上的道岔应有防止车轮打滑和
-
16.4.6 道岔系统设计时,应标明道岔安装平台和道岔走行
-
16.4.7 道岔系统应满足表16.4.7精度要求。
-
-
16.5 道岔安装原则
-
16.5.1 道岔应安装在坚实稳定的基础上,道岔桥或道岔平
-
16.5.2 道岔区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通道和安装附属设施
-
16.5.3 道岔桥上的供电电缆、通信及信号电缆、道岔控制
-
16.5.4 道岔的台车走行基础(道岔安装凸台)和驱动装置
-
16.5.5 道岔区应设置视频监视设施,设置位置和数量应根
-
16.5.6 道岔区应设置专用电话。
-
-
-
17 通信
-
17.1 一般规定
-
17.1.1 通信系统应满足跨座式单轨交通运输效率,保证行
-
17.1.2 通信系统的总体方案及系统容量,应在近期建设规
-
17.1.3 通信系统宜由传输系统、公务电话系统、专用电话
-
17.1.4 通信系统在灾害、事故或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满足
-
17.1.5 通信系统主要设备和模块应具有自检功能,并采取
-
17.1.6 通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接口设计,应明确接口内容
-
17.1.7 通信系统的车载设备不得超出车辆轮廓线,地面设
-
-
17.2 传输系统
-
17.2.1 为满足通信系统各子系统和信号、电力监控、防灾
-
17.2.2 传输系统宜采用宽带光数字传输设备,同时应能满
-
17.2.3 为保证各种行车安全信息及控制信息不间断地可靠
-
17.2.4 光缆容量应满足传输系统、无线基站中继、闭路电
-
17.2.5 传输系统应配置传输网络管理系统和公务联络系统
-
17.2.6 通信电缆、光缆在区间隧道内可采用沿墙架设方式
-
17.2.7 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性电
-
17.2.8 跨座式单轨交通敷设的光缆可不设屏蔽地线,但接
-
17.2.9 光缆、电缆进入终端设备之前,应设配线(纤)架
-
-
17.3 公务电话系统
-
17.3.1 公务电话系统用于跨座式单轨交通各部门间进行公
-
17.3.2 公务电话交换网与公用电话网本地电话局的连接方
-
17.3.3 公务电话交换设备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IS
-
17.3.4 对特种业务呼叫应能自动转接到市话网的“110
-
17.3.5 公务电话交换网宜设置计费管理系统。
-
17.3.6 公务电话交换设备应具备完善的监控管理接口和功
-
17.3.7 公务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
17.3.8 公务电话交换机至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用户线传输
-
17.3.9 采用全自动呼出、呼人中继方式的公务电话应采用
-
-
17.4 专用电话系统
-
17.4.1 专用电话系统是为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车辆基
-
17.4.2 专用电话系统主要包括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
-
17.4.3 调度电话系统是供控制中心调度员与各车站、车辆
-
17.4.4 调度电话系统由中心调度专用主控设备,车站、车
-
17.4.5 行车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在各车站行车值班员、车
-
17.4.6 电力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在各变电所的主控制室和
-
17.4.7 防灾、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在
-
17.4.8 调度电话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调度电话操作台
-
17.4.9 车站专用直通电话供行车值班室或站长与本站内运
-
17.4.10 站 间 行车电话是保证安全行车的专用电话设
-
17.4.11 区间电话是供列车司机和区间维修人员与邻站值
-
17.4.12 在选用的公务电话系统能满足专用电话以上功能
-
-
17.5 无线通信系统
-
17.5.1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设置无线通信系统为控制中心调
-
17.5.2 无线通信系统采用的制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技术
-
17.5.3 无线通信系统应采用有线、无线相结合的传输方式
-
17.5.4 无线通信系统可根据运营需要设置行车调度、防灾
-
17.5.5 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考虑地方公安、消防无线通信系
-
17.5.6 无线通信系统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
-
17.5.7 在紧急状态下控制中心应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的车
-
-
17.6 广播系统
-
17.6.1 广播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
-
17.6.2 广播系统由控制中心设备和车站广播设备组成。控
-
17.6.3 行车广播和防灾广播的区域应统一设置,并应符合
-
17.6.4 广播系统在车站站台宜设置供客运服务人员可随时
-
17.6.5 广播系统负荷区宜按站台(侧式站分成上、下行站
-
17.6.6 广播系统功放设备总容量应按照所有广播负荷区额
-
17.6.7 列车上应设置列车广播设备。列车广播设备应兼有
-
17.6.8 车辆基地广播系统供车辆段行车调度指挥人员向与
-
-
17.7 时钟系统
-
17.7.1 时钟系统应为各线、各车站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
-
17.7.2 一级母钟设置在控制中心,二级母钟设置在各车站
-
17.7.3 当设有数字同步网设备时,一级母钟应能接收外部
-
17.7.4 一级母钟自走时精度应在10 -7 以上,二级
-
17.7.5 一级母钟、二级母钟应配置数字式及指针式多路输
-
17.7.6 设置乘客信息系统的车站,当设有显示时间显示屏
-
-
17.8 闭路电视系统
-
17.8.1 闭路电视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各车站值班员
-
17.8.2 闭路电视系统应由中心控制设备、车站控制设备、
-
17.8.3 闭路电视系统在下列场所应设监视摄像机:售检票
-
17.8.4 闭路电视系统应在控制中心行车调度员、防灾调度
-
17.8.5 闭路电视系统的摄像机、监视器应采用彩色或黑白
-
17.8.6 闭路电视系统应具备监视、控制优先级、循环显示
-
17.8.7 闭路电视系统视频信号的远距离传输可采用模拟或
-
17.8.8 公安闭路电视系统的建设,应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
-
-
17.9 乘客信息系统
-
17.9.1 全线各车站及车辆客室内宜设置乘客信息系统。
-
17.9.2 乘客信息显示内容应包括列车到达动态信息、时间
-
17.9.3 乘客信息系统传上列车的视频信号和列车内摄像机
-
17.9.4 在站厅、站台及车辆客室内适宜位置宜设置乘客信
-
-
17.10 电源及接地系统
-
17.10.1 通信电源系统应保证对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
-
17.10.2 通信设备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
-
17.10.3 对要求直流供电的通信设备,应采用集中方式供
-
17.10.4 对要求交流不间断供电的通信设备,应采用交流
-
17.10.5 电源设备容量满足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17.10.6 通信设备的接地系统设计,应做到确保人身、通
-
17.10.7 通信设备应采用综合接地方式,综合接地电阻值
-
17.10.8 按分设接地方式设置的不同接地体间的距离均应
-
-
17.11 通信用房技术要求
-
17.11.1 通信设备用房应根据设备合理布置的原则,确定
-
17.11.2 通信机房的位置安排,除应做到经济合理、运转
-
17.11.3 通信机房的面积均应按远期容量确定。
-
17.11.4 通信机房应满足通信设备的要求,应做到防尘、
-
17.11.5 在通信机房的设计中,应根据通信设备及布线的
-
17.11.6 通信机房的室内最小净高应不小于2.8m,其
-
-
-
18 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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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一般规定
-
18.1.1 跨座式单轨交通信号系统结构及设备配置应满足运
-
18.1.2 信号系统应由行车指挥和列车运行控制设备组成,
-
18.1.3 信号系统采用的器材、设备和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
-
18.1.4 信号系统宜采用配线简单、轨旁设备较少的列车自
-
18.1.5 涉及行车安全的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一安全”
-
18.1.6 信号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和高可用性。
-
18.1.7 信号车载设备不得超出车辆轮廓线,信号地面设备
-
18.1.8 信号系统必须满足环保要求并具有良好的电磁兼容
-
18.1.9 信号工程设计应满足现代化维护管理的需求。信号
-
18.1.10 设于高架线路或地面线路的信号设备应与城市景
-
18.1.11 信号系统宜按远期设计年限设计,宜采用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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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列车自动控制(ATC)系统
-
18.2.1 信号系统可采用下列闭塞制式的列车自动控制(A
-
18.2.2 ATC系统应包括下列主要子系统: 1 列车自
-
18.2.3 ATC系统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TC系
-
18.2.4 ATC系统设计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T
-
18.2.5 ATC系统应能具备下列控制功能: 1 控制中
-
18.2.6 列车运行应具有下列驾驶模式: 1 无人驾驶的
-
18.2.7 车辆段及停车场宜部分纳人ATC监控范围,其纳
-
-
18.3 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
-
18.3.1 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应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
18.3.2 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18.4 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
-
18.4.1 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
18.4.2 在车辆段和停车场,为了防止列车司机误认信号闯
-
18.4.3 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8.4.4 ATP车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导致
-
18.4.5 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车站、车辆
-
18.4.6 联锁与道岔的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信号系
-
18.4.7 地面信号机设置和显示应符合下列原则: 1 设
-
-
18.5 列车自动运行(ATO)系统
-
18.5.1 列车自动运行(ATO)系统应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
18.5.2 列车自动运行(ATO)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要求
-
-
18.6 车辆基地及停车场信号系统
-
18.6.1 车辆基地及停车场的信号系统应包括下列主要设备
-
18.6.2 车辆基地及停车场信号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
18.7 信号供电
-
18.7.1 信号系统供电应为一级负荷。
-
18.7.2 信号系统采用集中电源和分路馈电方式,其专用交
-
18.7.3 电源电压波动超过用电设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采
-
18.7.4 车载设备电源应采用车上直流电源或经变流设备供
-
18.7.5 信号系统应采用专用的电源屏及配电屏供电,并应
-
18.7.6 计算机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并由专用的电源屏
-
-
18.8 电磁兼容与防护
-
18.8.1 电磁兼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信号系统及设备
-
18.8.2 信号系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设备与
-
18.8.3 信号设备应设工作地线、保护地线和防雷地线,并
-
18.8.4 信号设备室应设主接地板,并通过主接地板接地。
-
18.8.5 车载设备的地线应经车辆的接地装置接地。
-
-
18.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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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 信号系统电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区间、
-
18.9.2 信号设备用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信号设备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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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自动售检票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1.1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设自动售检票(AFC)系统。
-
19.1.2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远期超高峰客流
-
19.1.3 自动售检票系统宜按封闭式多级计程计时票价方式
-
19.1.4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计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
19.1.5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清分系统的原始数据宜采取异地
-
19.1.6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应以可靠性、安全性、开放
-
19.1.7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预留系统功能升级和外接设备数
-
19.1.8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多级别用户权限管理功能,
-
19.1.9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能实现与车站建筑、通信、供电
-
19.1.10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能满足跨座式单轨交通各种运
-
19.1.11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具备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和适应
-
19.1.12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选用操作方便、快速的设备,
-
19.1.13 需乘客身体接触的售检票设备,其所有金属接触
-
19.1.14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备应具有24h不间断工作
-
-
19.2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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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由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清分系统、
-
19.2.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清分系统应设置在城市轨道交通
-
19.2.3 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可设置于控制中心、车站或车
-
19.2.4 车站计算机系统应由车站计算机、网络设备、各种
-
19.2.5 车站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应由半自动售票机、自动
-
19.2.6 车票宜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卡,主要有单程票和
-
-
19.3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功能
-
19.3.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清分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
19.3.2 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
19.3.3 车站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接受
-
19.3.4 车站售检票设备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接受
-
19.3.5 车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票宜采用非接触式
-
-
19.4 自动售检票系统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
19.4.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清分系统应设有与城市“一卡通
-
19.4.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清分系统宜通过城市轨道交通专
-
19.4.3 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应通过线路通信专用通道与车
-
19.4.4 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应能接受通信提供的标准时间
-
19.4.5 车站计算机系统应能接收防灾报警信号,控制车站
-
19.4.6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清分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
-
19.4.7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计时,应提供对车站和相关建筑
-
19.4.8 车站售检票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安装条件应
-
19.4.9 系统接地宜采用综合接地方式,接地电阻值不应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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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1.1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针对其特点、城市的气候环境和
-
20.1.2 BAS的设置应遵循集中监控管理、分散检测控制
-
20.1.3 BAS应满足运营管理和各设备系统的要求。
-
20.1.4 地面及高架车站设置的BAS可简化配置,监控对
-
-
20.2 系统设计原则
-
20.2.1 BAS宜采用分布式计算机系统,由中央监控管理
-
20.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与BAS独立设置时
-
20.2.3 FAS、BAS综合集成时,集成平台宜为车站级
-
20.2.4 BAS纳入综合监控系统时,宜从车站级构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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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BAS监控对象应包括下列系统: 1 通风空调
-
-
20.3 系统运行模式及基本功能
-
20.3.1 BAS应能提供设备运行状态、环境参数,并将有
-
20.3.2 BAS按照线路的运行模式应分为正常模式、阻塞
-
20.3.3 BAS监控内容应满足运营实际需要,并应符合现
-
-
20.4 硬件设备配置
-
20.4.1 BAS设备应选择具备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
-
20.4.2 中央级硬件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1 配置两台操
-
20.4.3 车站级硬件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1 配置工控计
-
20.4.4 现场设备、硬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B
-
-
20.5 软件基本要求
-
20.5.1 软件系统应与硬件系统配置相适应,应在成熟、可
-
20.5.2 软件系统应采用模块化结构,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
-
20.5.3 系统软件应具有良好的组态功能,应能根据运营模
-
20.5.4 应用软件应按照中央级、车站级、现场控制级三层
-
20.5.5 软件体系应具备完整的系统维护和诊断功能,以及
-
-
20.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0.6.1 网络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BAS系统网络
-
20.6.2 中央级网络应具备以下功能: 1 中央级监控网
-
20.6.3 车站级网络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车站级局域网
-
20.6.4 现场级总线控制网络应具备下列功能: 1 现场
-
20.6.5 系统网络的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级
-
-
20.7 系统布线及接地
-
20.7.1 BAS管线布置应具有安全可靠性、开放性、灵活
-
20.7.2 BAS布线应考虑周围环境电磁干扰的影响。
-
20.7.3 BAS的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一条电缆,也不
-
20.7.4 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应保持系统中屏蔽层的连续
-
20.7.5 BAS的电缆屏蔽层宜采用一点接地。
-
20.7.6 所有BAS现场机柜均应接地。
-
20.7.7 BAS的控制器和计算机设备宜根据相应产品或系
-
20.7.8 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
-
-
21 运营控制中心
-
21.1 一般规定
-
21.1.1 为确保跨座式单轨交通列车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
-
21.1.2 控制中心应具有对跨座式单轨交通全线的列车运行
-
21.1.3 控制中心应设置信号、火(防)灾自动报警、环境
-
21.1.4 控制中心应由中央控制室、上述各系统中央级设备
-
21.1.5 控制中心可单条线路建设,也可多条线路合建或与
-
21.1.6 控制中心的总体布置应考虑安全可靠,操作、维修
-
21.1.7 控制中心的位置宜选择在靠近城市道路干线、跨座
-
21.1.8 控制中心应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宜单独修
-
21.1.9 控制中心的建筑、装修及辅助设备等应满足各系统
-
-
21.2 功能分区与总体布置
-
21.2.1 控制中心按功能可划分为运营操作区、设备区、运
-
21.2.2 运营操作区应靠近设备区和运营管理区,设备区和
-
21.2.3 中央控制室和设备区不宜设在建筑物的顶层和地下。
-
21.2.4 根据运营需要可设置参观室,参观室应与中央控制
-
21.2.5 运营操作区设中央控制室,并应作为独立的安全分
-
21.2.6 设备区各系统设备用房的布置和设备房内设备的布
-
21.2.7 运营管理区宜根据跨座式单轨交通中央级运营管理
-
21.2.8 维修区宜设置系统维修、测试、备品备件及工器具
-
21.2.9 辅助设备区各系统设备用房的布置及设计应满足下
-
-
21.3 建筑与装修
-
21.3.1 控制中心的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
-
21.3.2 控制中心的建筑装修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同时应符合
-
21.3.3 控制中心结构设计除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外,对特
-
21.3.4 控制中心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要
-
-
21.4 布线
-
21.4.1 电缆通道、电缆间宜靠近相关的设备用房,且强、
-
21.4.2 电缆的选择和管线的敷设除应满足各自系统的要求
-
21.4.3 竖向布线宜采用电缆井敷线方式。
-
21.4.4 水平布线宜采用电缆夹层敷线方式(电缆楼层夹层
-
21.4.5 中央控制室和设备房内不宜外露电线、电缆和管线
-
21.4.6 控制中心楼层间、房间之间的各种管线孔洞设计应
-
-
21.5 供电、防雷与接地
-
21.5.1 控制中心宜单独设置降压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应设
-
21.5.2 需要不间断电源供电的系统设备,宜根据各系统设
-
21.5.3 控制中心应根据电气等现行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接
-
21.5.4 控制中心宜设置综合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
-
-
21.6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1.6.1 控制中心应设置一般照明与应急照明,照明的控制
-
21.6.2 中央控制室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中
-
21.6.3 设备房、维修用房、办公管理用房及其他各部位的
-
21.6.4 应急照明包括安全疏散照明、事故照明和指示照明
-
-
21.7 通风、空调与采暖
-
21.7.1 控制中心应采用通风和空调系统进行室内环境控制
-
21.7.2 通风和空调系统应按控制中心远期的要求设计,并
-
21.7.3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控制中心通风和空调系统应
-
21.7.4 使用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
-
21.7.5 与设备用房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设备用房,设备上
-
21.7.6 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及重要机房在正常情况下应
-
-
21.8 消防与安全
-
21.8.1 控制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
-
21.8.2 控制中心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
21.8.3 控制中心宜根据需要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和安保
-
21.8.4 控制中心宜设置保安值班室。保安值班室宜与消防
-
21.8.5 控制中心给排水系统和消防设施,由给水、排水、
-
-
-
22 车辆基地
-
22.1 一般规定
-
22.1.1 跨座式单轨交通的车辆基地应包括车辆段、综合维
-
22.1.2 车辆基地的功能、布局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根据城
-
22.1.3 车辆基地的设计应初期、近期、远期结合,统一规
-
22.1.4 车辆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市总
-
22.1.5 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运用、检修设施为主
-
22.1.6 车辆基地的设计应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
22.1.7 车辆基地应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总平面布置、房屋
-
22.1.8 车辆基地设计应对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噪
-
22.1.9 车辆基地内应有运输道路及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
-
22.1.10 车辆基地应设围蔽设施,其设计宜结合当地的环
-
-
22.2 车辆基地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设计
-
22.2.1 车辆基地应根据其在线网中的地位和集中检修的原
-
22.2.2 车辆检修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预防
-
22.2.3 车辆段各修程工作量计算时应考虑检修不平衡系数
-
22.2.4 车辆段应按下列作业范围设计: 1 列车停放、
-
22.2.5 停车场作业范围宜按本规范第22.2.4条第1
-
22.2.6 车辆段及综合维修中心维修设备的大修宜就近外委
-
22.2.7 车辆段出入段线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出
-
22.2.8 车辆段(停车场)规模,应根据列车对数、列车编
-
22.2.9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车辆段的作业要求,
-
22.2.10 车辆段生产房屋的布置应以运用及检修厂房为核
-
22.2.11 车辆基地的空气压缩机间、变配电所、给水所和
-
22.2.12 产生噪声、冲击振动或易燃、易爆的车间宜单独
-
22.2.13 车辆段生产机构应根据运营管理模式确定,可设
-
-
22.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22.3.1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包括停车库(棚),列检、月检
-
22.3.2 停车库(棚)和列检、月检库宜合建成运用库;根
-
22.3.3 运用库的规模应按近期需要确定,并预留远期发展
-
22.3.4 停车库(棚)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运营要求设计
-
22.3.5 运用库各库线的列位设置应根据车库型式确定。
-
22.3.6 运用库各种库线的供电接触轨在库内应加装安全防
-
22.3.7 月检库的线路应设车辆车顶作业平台,并设安全防
-
22.3.8 各车库的长度应分别按下列相应公式计算,并应结
-
22.3.9 车辆段应设机械洗车设施,配属列车超过12列的
-
22.3.10 车辆段应根据其布置和作业需要设牵出线,其数
-
22.3.11 车辆段各种车库内的通道宽度和车库大门等部位
-
22.3.12 运用库应根据列车日常运用维修和列检、月检作
-
22.3.13 车辆段内列车运转调度、检修调度与防灾调度宜
-
22.3.14 在列检、月检库横向地下通道内两侧宜设动力及
-
22.3.15 车辆段内宜设乘务员公寓,其规模可根据早晨发
-
22.3.16 独立设置停车场的运用整备设施的设计可按本节
-
-
22.4 车辆检修设施
-
22.4.1 车辆段检修车间可根据其功能和检修工艺要求设置
-
22.4.2 检修库规模应根据检修工作量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
-
22.4.3 检修库应设电动桥式或梁式起重机和必要的搬运设
-
22.4.4 各种车库的库前股道宜有一段平直线路,其长度应
-
22.4.5 换轮库及其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
-
22.4.6 车辆段应配备调车机车和车库。调车机车库内应有
-
22.4.7 车辆段应设试车线。试车线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
22.4.8 转向架间一般在检修库内设置,也可毗邻检修库。
-
22.4.9 电机间应邻近转向架间设置,间内应根据作业需要
-
22.4.10 蓄电池间宜独立设置,蓄电池间的规模应满足车
-
22.4.11 油漆库可根据需要按一辆车或一个列车单元设置
-
22.4.12 车辆段应设材料、备品间。当物资总库不设在基
-
-
22.5 车辆段设备维修和动力设施
-
22.5.1 车辆段设备车间包括设备维修间和相应管理部门,
-
22.5.2 生产设备应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检修的原则。设备
-
22.5.3 设备维修间应根据基地内机电设备和动力设施维护
-
22.5.4 空压机站的空压机应选择节能型的低噪声产品,其
-
22.5.5 乙炔用气应采用瓶装乙炔气供气。
-
22.5.6 各种室外管线应根据管线的性质和走向,结合总平
-
-
22.6 综合维修中心
-
22.6.1 综合维修中心是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各种设备和设
-
22.6.2 轨道梁、房屋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大修宜对外委托
-
22.6.3 综合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建筑、
-
22.6.4 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
-
22.6.5 设于车辆基地内的综合维修中心,其供电、供风、
-
22.6.6 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和工作量配
-
22.6.7 综合维修中心应设置工作车库,供工作车的存放和
-
-
22.7 物资总库
-
22.7.1 跨座式单轨交通系统应设物资总库,担负材料、配
-
22.7.2 物资总库应设有各种仓库、材料棚和必要的办公、
-
22.7.3 各种仓库的规模应根据所需存放材料、配件和设备
-
22.7.4 物资总库应配备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装卸起重设备
-
22.7.5 物资总库应考虑对外运输条件,应有道路连接基地
-
-
22.8 培训中心
-
22.8.1 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职工的技术教育和培训工
-
22.8.2 培训中心宜设于车辆基地范围内的适当地点,必要
-
22.8.3 培训中心应设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和教
-
-
22.9 救援设施
-
22.9.1 车辆基地内应有救援办公室,受跨座式单轨交通控
-
22.9.2 救援办公室应设值班室。值班室应配置电钟、自动
-
22.9.3 救援用的轨道车辆宜利用车辆段和综合维修中心的
-
-
22.10 其他
-
22.10.1 车辆基地线路的配备应满足功能及工艺要求,并
-
22.10.2 车辆基地的场坪高程应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设计。
-
22.10.3 所有车辆基地线路、道岔区的外侧均应设安全防
-
22.10.4 各车库内和库前线路下面,根据作业和安全的需
-
22.10.5 车辆基地的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3
-
22.10.6 车辆基地应根据供电系统的要求、车辆基地的规
-
22.10.7 车辆基地供电系统和动力、照明系统的设计,应
-
22.10.8 车辆基地生产、办公房屋的采暖、空调和通风设
-
22.10.9 车辆基地应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设置完善的通
-
22.10.10 车辆基地应根据作业要求设置完善的信号系统
-
22.10.11 车辆基地应根据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
22.10.12 车辆基地内应设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综合
-
-
-
23 防灾
-
23.1 一般规定
-
23.1.1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具有防火灾、冰雪、水淹、风灾
-
23.1 . 2 防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23.1.3 地下车站站厅的乘客疏散区域、站台及疏散通道内
-
23.1.4 与跨座式单轨交通相连接的商业等建筑物,必须采
-
23.1.5 车站及区间应配备防灾救护设施,车辆基地应配备
-
23.1.6 控制中心应具备全线防灾及救援的调度指挥,以及
-
-
23.2 建筑防火
-
23.2.1 地下车站、地下区间、出入口、通风井的耐火等级
-
23.2.2 控制中心、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
-
23.2.3 车站内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
-
23.2.4 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
23.2.5 换乘车站内的站台层和站厅层公共区宜划为一个防
-
23.2.6 穿过防火墙的管道、电缆、风管空隙处应采用防火
-
23.2.7 车站公共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
-
23.2.8 车站的主要设备及管理用房内应设宽度不小于1.
-
23.2.9 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封闭
-
23.2.10 地面、高架车站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符合现行
-
-
23.3 安全疏散
-
23.3.1 地下车站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
-
23.3.2 地下车站管理用房区域宜集中一端布置,其区域内
-
23.3.3 事故疏散时间应按下式计算,通行能力应符合本规
-
23.3.4 设于公共区的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栏栅应设疏散门
-
23.3.5 站台、站厅公共区任一点距疏散楼梯、自动扶梯或
-
23.3.6 地下出入口通道宜少设弯道,疏散通道内不能设置
-
23.3.7 地下区间及高架区间宜设宽度不小于600mm纵
-
23.3.8 两条单线区间隧道的连贯长度大于600m时,应
-
23.3.9 当长区间隧道设中间风井时,井内应设直通地面的
-
23.3.10 防灾疏散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
-
23.3.11 安全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
23.3.12 当地下车站站内上、下全部采用自动扶梯时,应
-
-
23.4 消防给水
-
23.4.1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无
-
23.4.2 车站消火栓给水系统应和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分开
-
23.4.3 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
-
23.4.4 消火栓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
-
23.4.5 消火栓给水系统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
-
23.4.6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
-
23.4.7 地面或高架车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
-
23.4.8 地下车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在车站地面适宜地点应设
-
23.4.9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设置可为地上式或地下式。
-
23.4.10 地面或高架车站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按现行国
-
23.4.11 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
-
23.4.12 消火栓给水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h。
-
-
23.5 灭火装置
-
23.5.1 地下车站的变电所、通信设备室和信号设备室应设
-
23.5.2 地面及高架车站设置在地下的重要电气设备室,按
-
23.5.3 地面控制中心、车辆基地、主变电所、地面或高架
-
23.5.4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
-
23.5.5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
-
-
23.6 消防设备配置与监控
-
23.6.1 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两台消防泵
-
23.6.2 气体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
-
23.6.3 消防泵、消防管道上的电动阀门及气体灭火系统的
-
-
23.7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
23.7.1 跨座式单轨交通必须设置有效的防烟、排烟与事故
-
23.7.2 地面和高架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无条件采
-
23.7.3 地下线路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并应具有下
-
23.7.4 地下线路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
-
23.7.5 地下线路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1
-
23.7.6 当防烟、排烟系统和事故通风、正常通风空调系统
-
23.7.7 地面和高架车站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开启外窗
-
23.7.8 地下车站站台、站厅火灾时的排烟量,应根据一个
-
23.7.9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走道、地下长通道和
-
23.7.10 区间隧道火灾的排烟量应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
-
23.7.11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和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排烟
-
23.7.12 地面及高架车站站厅、站台和车站设备及管理用
-
23.7.13 区间隧道事故,排烟风机应保证在150℃时能
-
23.7.14 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风量应按区间隧道断
-
23.7.15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
23.7.16 当排烟干管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
-
-
23.8 防灾用电与疏散指示标志
-
23.8.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
-
23.8.2 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
23.8.3 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h,且其最低
-
23.8.4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 1 站厅、站台
-
23.8.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用的电缆应采用耐火型或矿
-
23.8.6 应急照明以及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直
-
23.8.7 应急照明以及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电源采用UPS
-
23.8.8 下列部位应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志: 1 站厅
-
-
23.9 防灾通信
-
23.9.1 跨座式单轨交通公务电话系统程控交换机的分机应
-
23.9.2 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无线控制台,列车司机室应设
-
23.9.3 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广播控制台,车站控制室、车
-
23.9.4 控制中心和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监视器和控制键盘。
-
23.9.5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设消防专用调度电话。防灾调度
-
23.9.6 车站应设消防对讲电话。
-
23.9.7 通信系统应具备火灾时能迅速转换为防灾通信的功
-
-
23.10 火灾报警系统
-
23.10.1 车站、区间隧道、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
-
23.10.2 控制中心兼作全线防灾控制中心,火灾报警系统
-
23.10.3 火灾报警系统(FAS)应包括火灾报警装置、
-
23.10.4 FAS应可直接操作联动控制消防设施和防烟、
-
23.10.5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 控制
-
23.10.6 区间隧道应设手动报警按钮。手动报警按钮间距
-
23.10.7 车站级防灾控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本
-
23.10.8 控制中心控制室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并
-
23.10.9 防灾控制室应结合其他控制系统综合设置,并应
-
23.10.10 FAS系统的时钟应与全线时钟系统同步。
-
23.10.11 FAS应设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FAS主
-
23.10.12 FAS系统布线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或耐
-
23.10.13 FAS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
-
-
23.11 救援保障
-
23.11.1 跨座式单轨交通应设置对高架线路或其上行驶的
-
23.11.2 控制中心应能对所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预案和操
-
23.11.3 当列车遭遇暴风雨、冰雪、雷电等气候灾害时,
-
23.11.4 当列车发生事故停车时,应由控制中心进行调度。
-
23.11.5 当从车辆中撤离所有乘客时,列车驾驶员应按控
-
23.11.6 各车站控制室应设综合后备控制盘,在火灾或紧
-
23.11.7 车站及沿线的各排水站、排雨站、排污水泵站应
-
-
-
24 环境保护
-
24.1 一般规定
-
24.1.1 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预防
-
24.1.2 跨座式单轨交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
24.1.3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防护对象应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
-
24.1.4 跨座式单轨交通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其功能要求
-
24.1.5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标准、服务范围、设计规模应
-
24.1.6 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应与城市发展规划、交通规划
-
24.1.7 环境保护措施应包括轨道梁桥、车辆、环控设备及
-
24.1.8 环境保护措施,应首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
-
24.2 噪声
-
24.2.1 跨座式单轨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应遵循《中华人
-
24.2.2 车站环境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站
-
24.2.3 车辆基地环境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
-
-
24.3 振动
-
24.3.1 列车运行振动有可能造成环境振动严重影响时,宜
-
24.3.2 列车运行所引起的环境振动污染防治设计应符合现
-
24.3.3 应根据跨座式单轨交通结构振动辐射噪声影响,在
-
-
24.4 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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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 跨座式单轨交通环境空气污染防治设计应遵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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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 车站内部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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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 地下车站风井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7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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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 车辆设施与综合基地的热源应遵循清洁生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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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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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 跨座式单轨交通水污染防治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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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 车站及车辆基地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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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3 当车站或车辆基地附近无市政污水排水系统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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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 车辆基地生产废水宜经处理后回收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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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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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 变电所和列车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对公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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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 列车在地面和高架线路行驶时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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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 临近敏感建筑区域的35kV、110kV主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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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 地面变电所应考虑电磁辐射影响,宜采用金属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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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日照与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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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 跨座式单轨交通地面和高架线路、车站的设置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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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地面和高架线路、车站及其他地面建筑物的设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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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 高架桥梁线形应连续、流畅、简洁,色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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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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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1 跨座式单轨交通选线应符合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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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 跨座式单轨交通选线、车辆基地的选址应节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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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 地面和高架的区间、车站和车辆基地等区域应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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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山线地段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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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应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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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应按平面曲线几何偏移量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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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平面曲线的设备限界几何偏移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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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车辆参数变化引起的设备限界加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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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设备限界加宽量总和: 1 曲线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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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直线地段设备限界各点x坐标值加上△Xa(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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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限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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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高架线及地面线车辆轮廓线、车辆限界、直线地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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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地下区间车辆轮廓线、车辆限界、直线地段设备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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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高架车站车辆轮廓线、车辆限界、直线地段设备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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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 地下车站车辆轮廓线、车辆限界、直线地段设备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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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 轨道梁周围特殊限界与坐标值见图B.0.5和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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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1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58-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1.0.10、1.0.12、1.0.19、3.1.2、3.2.2、4.2.1、4.2.2、4.2.3、4.2.4、4.2.5、4.2.6、4.3.1、4.3.4、5.3.8、6.1.3、6.1.4、7.1.8、7.3.1、7.3.2、7.4.5、7.5.1、7.7.7、7.7.10、8.1.2、8.2.6、9.3.4、9.4.12、11.1.3、11.2.5、12.1.4、12.3.1、12.3.8、12.3.18、13.2.6(3)、13.2.7(3)、13.3.1(5)、13.3.4、14.1.6、14.2.7、14.3.10、14.3.17、14.3.19、14.4.1、15.1.4、15.2.1、15.2.7、15.2.14、15.2.16、16.1.9、16.1.10、16.3.13(1、2、3、5、7)、16.4.3、17.1.4、17.10.2、17.10.6、18.4.1、18.4.3(3、6)、18.4.4(1)、18.4.5(2、3)、18.7.1、19.1.13、19.4.6、20.2.2、21.1.2、21.2.6(5)、21.8.1、22.1.7、22.1.8、22.1.9、22.3.6、22.10.2、 22.10.3、 23.1.3、 23.1.4、 23.2.1、23.2.2、23.2.3、23.2.4、23.2.9、23.3.1、23.3.8、23.3.10、23.4.4(1、6、7)、23.4.8、23.4.12、23.5.1、23.7.1、23.7.3、23.7.6、23.8.1、23.8.4、23.8.8、23.9.1、23.9.6、23.10.1、23.11.1、24.8.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