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新建100m以下商品住宅的

    • 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

    • 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

    • 1.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

    • 1.0.6 新建住宅宜实施全装修,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宜同步

    • 1.0.7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

  • 2 术 语

    •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

    •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

    •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 2.0.6 阳光室 sun room     具有两个或两

    • 2.0.7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

    • 2.0.8 凹口 notch     为了房间的通风采光而

    • 2.0.9 贮藏室 cabinet     住宅套内用于贮

    • 2.0.10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

    • 2.0.11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

    • 2.0.12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

    • 2.0.13 室内净宽 interior net widt

    • 2.0.14 低层住宅 low rise dwelling

    • 2.0.15 多层住宅 multi stories dwe

    • 2.0.16 中高层住宅 medium high rise

    • 2.0.17 高层住宅 high rise dwellin

    • 2.0.18 商住楼 commercial residen

    • 2.0.19 塔式住宅 tower type apartm

    • 2.0.20 通廊式住宅 gallery apartmen

    • 2.0.21 单元式住宅 combined apartme

    • 2.0.22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 2.0.23 全装修 fitted out residen

    • 2.0.24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

    • 2.0.25 避难层(区) refuge storey(a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1.1 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

      • 3.1.2 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除应

      • 3.1.3 住宅建设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

      • 3.1.4 住宅建设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

      • 3.1.5 居住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现行

    • 3.2 居住环境

      • 3.2.1 住宅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

      • 3.2.2 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

      • 3.2.3 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分别符合上海市绿化管理

      • 3.2.4 居住区域围墙宜通透。

      • 3.2.5 居住区域宜进行景观设计,景观设计宜以植绿为主。

      • 3.2.6 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其水质应

      • 3.2.7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

      • 3.2.8 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

      • 3.2.9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封闭设施,并宜按

    • 3.3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

      • 3.3.1 居住小区消防车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 3.3.2 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

      • 3.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

      • 3.3.4 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3.5 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设置消防登高场地,并应符

      • 3.3.6 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登高场地下面的管

      • 3.3.7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室外消火栓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

      • 4.1.2 住宅套型设计应以小套、中套为主。小套建筑面积应

      • 4.1.3 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 4.1.4 小套、中套至少宜有一个,大套至少宜有两个居住空

      • 4.1.5 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 4.1.6 套型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

      • 4.1.7 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 4.1.8 卧室与对应的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为错层。

    • 4.2 卧室

      • 4.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 4.2.2 卧室短边轴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双人

    • 4.3 起居室

      • 4.3.1 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小于12m2,

      • 4.3.2 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宜为3.60m~4.20m。

      • 4.3.3 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

      • 4.3.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 4.4 厨房

      • 4.4.1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

      • 4.4.2 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

      • 4.4.3 厨房应设置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

      • 4.4.4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

      • 4.4.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

      • 4.4.6 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 4.5 卫生间

      • 4.5.1 住宅的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

      • 4.5.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

      • 4.5.3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置坐便

      • 4.5.4 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或厨房。

      • 4.5.5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

    • 4.6 储藏及交通

      • 4.6.1 中套、大套住宅应有壁橱或贮藏间,中套的使用面积

      • 4.6.2 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

      • 4.6.3 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

      • 4.6.4 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 4.6.5 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到户门的距离不宜超过20

    • 4.7 阳台、阳光室、凹口

      • 4.7.1 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30m,阳光室的净深

      • 4.7.2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

      • 4.7.3 阳台栏板、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

      • 4.7.4 阳台不宜采用玻璃栏板。当采用玻璃阳台栏板时,其

      • 4.7.5 晾、晒衣物的设施宜设置在阳台内。顶层阳台应设深

      • 4.7.6 阳台、雨罩应有组织地排水,且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

      • 4.7.7 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

    • 4.8 层高、净高

      • 4.8.1 住宅层高宜为2.80m,且不应大于3.6m。

      • 4.8.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

      • 4.8.3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

      • 4.8.4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的净距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1.1 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50

      • 5.1.2 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

      • 5.1.3 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楼梯,其设置数量及梯

      • 5.1.4 楼梯间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低

      • 5.1.5 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

      • 5.1.6 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

      • 5.1.7 当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

      • 5.1.8 住宅的楼梯应设置扶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 5.1.9 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

    • 5.2 电梯

      • 5.2.1 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当为中高层及以上住宅

      • 5.2.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 5.2.3 100m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电梯,其设置数量应经过

      • 5.2.4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

      • 5.2.5 消防电梯应能层层停靠。

      • 5.2.6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

    • 5.3 走道、连廊

      • 5.3.1 住宅公共部位的走廊(包括通廊式住宅的内、外廊)

      • 5.3.2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

      • 5.3.3 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连廊应有顶

      • 5.3.4 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

      • 5.3.5 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

    • 5.4 管道井

      • 5.4.1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 5.4.2 除煤气管道井外的管道井,可设在前室、合用前室或

    • 5.5 出入口

      • 5.5.1 有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

      • 5.5.2 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住宅应按出入口总数10%

      • 5.5.3 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 5.5.4 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

      • 5.5.5 住宅出入口宜设置门斗。

    • 5.6 公共用房

      • 5.6.1 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

      • 5.6.2 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易燃

      • 5.6.3 住宅楼内设置的商业、办公等公共用房,其出入口和

      • 5.6.4 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当

    • 5.7 装饰

      • 5.7.1 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的地面、墙和平顶

      • 5.7.2 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 5.7.3 装修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 5.8 层数折算

      • 5.8.1 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

      • 5.8.2 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

    • 5.9 避难层(区)

      • 5.9.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应设置避难层(

      • 5.9.2 避难层(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 物理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境

      • 6.1.1 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6.1.2 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及楼板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

      • 6.1.3 现场相邻二户之间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评价

      • 6.1.4 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在交通干线两侧其空气声

      • 6.1.5 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Rw

      • 6.1.6 经装修的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构件计权规范化撞

      • 6.1.7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

      • 6.1.8 水泵房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内;当设在住宅建筑内时,

      • 6.1.9 卫生洁具坐便器排污管道应采用减噪措施。

      • 6.1.10 室内允许噪声级:卧室昼间不应大于45dB(A

    • 6.2 热环境

      • 6.2.1 住宅建筑和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

      • 6.2.2 住宅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有保温措施,屋面、外墙内

      • 6.2.3 住宅内热水系统管道应进行保温包覆。

      • 6.2.4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 6.3 全装修房室内空气质量

      • 6.3.1 全装修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的预评

      • 6.3.2 室内装修材料及装修工艺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 6.3.3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6.3.3规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1.1 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且上端不得开气窗。

      • 7.1.2 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

      • 7.1.3 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 7.1.4 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

      • 7.1.5 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小于2.00

      • 7.1.6 公共部位走廊的门的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10m,

    • 7.2 信报箱

      • 7.2.1 信报箱、信报柜、信报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7.2.2 信报箱应设在明显、便于投递的位置,并宜选用嵌入

      • 7.2.3 设有电控总门的住宅,当信报箱设置在总门外时,应

      • 7.2.4 高层住宅底层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宜结合管理值班室

    • 7.3 排油烟(气)道

      • 7.3.1 垂直排油烟(气)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

      • 7.3.2 厨房垂直排油烟(气)道应独立设置。出屋顶口宜安

      • 7.3.3 高层住宅厨房(卫生间)垂直排油烟(气)道应采用

      • 7.3.4 厨房水平排油烟道的设计,应隐蔽、美观并有防止交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4.1 底层卧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间地坪应有防潮的措施。

      • 7.4.2 底层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必须采用回填土分层夯实

      • 7.4.3 与燃气引入管贴邻或相邻,以及下部有管道通过的房

      • 7.4.4 厨房、卫生间楼板及卫生间墙身应设防水措施。

      • 7.4.5 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设计为坡屋面;如果设计为平

      • 7.4.6 低层、多层住宅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髙层住宅宜

      • 7.4.7 100m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墙身应有防侧击雷措施。

    • 7.5 空调机室外机座板

      • 7.5.1 无中央空调系统时,每套住宅的居住空间均应考虑安

      • 7.5.2 机座板的设置,当与邻套住宅的机座板相邻时,应采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7.6.1 单元式住宅的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

      • 7.6.2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

      • 7.6.3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

      • 7.6.4 上下窗间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高

      • 7.6.5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全封闭的内天井。

  • 8 技术经济指标

    • 8.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 8.0.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8.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9 结构设计

    • 9.0.1 住宅结构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装

    • 9.0.2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住宅结构

    • 9.0.3 住宅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 9.0.4 住宅结构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 9.0.5 住宅的抗震设防分类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类),

    • 9.0.6 住宅建筑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不同

    • 9.0.7 住宅的建筑平面设计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

    • 9.0.8 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

    • 9.0.9 住宅的荷载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 9.0.10 住宅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

    • 9.0.11 住宅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进行结构内力与位移计

    • 9.0.12 住宅结构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度作用效应

    • 9.0.13 住宅结构楼梯构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 9.0.14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楼板、屋面板应采

    • 9.0.15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承重结构部位的孔

    • 9.0.16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出屋面的电梯、楼梯、水箱间

    • 9.0.17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住

    • 9.0.18 住宅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0.0.1 住宅每人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不宜大于230L。

    • 10.0.2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 10.0.3 居住小区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叠压

    • 10.0.4 高层住宅其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大于0.45M

    • 10.0.5 每户水表前的给水压力应经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

    • 10.0.6 给水支管的管径小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的

    • 10.0.7 住宅的消防给水除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 10.0.8 生活饮用水池、水箱应设置消毒装置。水池、水箱

    • 10.0.9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

    • 10.0.10 住宅分户表应采用口径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

    • 10.0.11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

    • 10.0.12 室内外热水管、贮热水箱均应保温。

    • 10.0.13 卫生间宜设置防干涸两用地漏。当洗衣机单独设

    • 10.0.14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卫生间连接坐便器的污水

    • 10.0.15 卫生间的排水横管宜设在本套内,当设在下层住

    • 10.0.16 空调机组的室内机凝结水与室外机溶霜水应设专

    • 10.0.17 废水立管、污水立管应暗敷;给水管、热水管宜

    • 10.0.18 给水管不宜穿越卧室、贮藏室和壁柜。

    • 10.0.19 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水泵。卫生器具和配件

    • 10.0.20 生活给水管不应采用镀锌钢管。

    • 10.0.21 居住小区内埋地污水管、雨水管应采用塑料管。

    • 10.0.22 室外排水检查井不得采用粘土砖材料。

    • 10.0.23 住宅小区污水排水总管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前应

    • 10.0.24 给水泵房内生活饮用水池(水箱)的上部,不得

    • 10.0.25 生活水泵房周边10m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 10.0.26 生活水泵房供水范围不宜大于4万m2住宅建筑

    • 10.0.27 厨房洗涤盆的废水排水管应单独设置,不得与卫

    • 10.0.28 阳台雨水应排入污水系统并应采取防臭措施。

  • 11 燃气设计

    • 11.0.1 新建住宅应设计燃气管道。使用燃气的住宅,每户

    • 11.0.2 燃气计量表宜安装在户门外公用部位表箱内,当设

    • 11.0.3 燃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11.0.4 燃气管的管材宜采用热镀锌钢管、铜管和其他符合

    • 11.0.5 室内燃气管道宜明敷,不得设在承重墙、地板夹层

    • 11.0.6 厨房宜设燃气泄漏保护装置。

    • 11.0.7 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有通风条件

    • 11.0.8 燃气热水器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放管,严

    • 11.0.9 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场所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烟气可直

    • 11.0.10 燃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 12 电气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1.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不应小于表12.1.

      • 12.1.2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功率不大于12kW时,宜单相

    • 12.2 供电、配电与计量

      • 12.2.1 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消防设备和电梯应按一级负荷

      • 12.2.2 100m及以上高层住宅的总配电间低压母线应预

      • 12.2.3 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按一级负荷要

      • 12.2.4 住宅应急照明配电箱可按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 12.2.5 当住宅小区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方式时,变频泵宜按

      • 12.2.6 住宅建筑应分户设置电表。

      • 12.2.7 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的电表可在底层集中安装。

      • 12.2.8 高层住宅的电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在壁龛、配电间

      • 12.2.9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布

      • 12.2.10 由电表箱引至住户配电箱的进户铜导线截面不应

      • 12.2.11 1.5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分支回

      • 12.2.12 住宅配电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2.13 当建设单位有明确需求时,住宅小区内可按相关

    • 12.3 电源插座

      • 12.3.1 卫生间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溅型,其设置应符合GB

      • 12.3.2 电源插座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2.3.2的规定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4.1 每套住宅应设住户配电箱,箱内应设置具有短路、

      • 12.4.2 住户配电箱内总断路器或每个出线回路断路器应具

      • 12.4.3 住户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5 照明设计

      • 12.5.1 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与光源。

      • 12.5.2 公共地下室、设备机房、门厅、电梯厅、电梯轿厢

      • 12.5.3 未设置自熄开关的公共部位照明可由消防安防监控

      • 12.5.4 公共地下室、避难层、中高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公

      • 12.5.5 当住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疏散照明和疏散

      • 12.5.6 阳台应设人工照明,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室内。

  • 13 智能设计

    • 13.0.1 住宅的智能设计和设备的选用应考虑功能的实用性

    • 13.0.2 住宅小区内应设置安保控制室,当小区内有中高层

    • 13.0.3 居住区域内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弱电管

    • 13.0.4 住宅小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0.5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住宅小

    • 13.0.6 根据居住区域管理要求,可设下列物业管理系统:

    • 13.0.7 住宅套内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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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防火安全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