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

    •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 2 术 语

    • 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

    •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cut-and-cover w

    • 2.0.3 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

    • 2.0.4 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

    •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

    • 2.0.6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人防

    • 2.0.7 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 用于

    • 2.0.8 安全出口 safe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

    • 2.0.9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用于

    • 2.0.10 避难走道 fire-protection e

    • 2.0.11 防烟楼梯间 smoke prevention

    • 2.0.12 消防疏散照明 lighting for fi

    • 2.0.13 消防疏散照明灯 light for fire

    • 2.0.14 消防疏散标志灯 marking lamp f

    • 2.0.15 消防备用照明 reserve lightin

  •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3.1 一般规定

      • 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

      •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

      •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

      • 3.1.4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

      • 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

      • 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

      • 3.1.7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1项的下沉式广场时

      • 3.1.8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2项的防火隔间时,

      • 3.1.9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

      • 3.1.10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

      • 3.1.11 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现行国

      • 3.1.12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

      • 3.1.13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

      • 3.1.14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

    • 3.2 防火间距

      •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

      •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

    • 3.3 耐火极限

      •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人防工程的耐火极限应符合

  •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

      •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

      • 4.1.3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

      • 4.1.4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 4.1.5 人防工程内设置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和自动

      • 4.1.6 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

      • 4.1.7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

      • 4.1.8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

    •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 4.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

      • 4.2.2 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

      • 4.2.3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

      • 4.2.4 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

    • 4.3 装修和构造

      • 4.3.1 人防工程的内部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

      • 4.3.2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

      • 4.3.3 本规范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

      • 4.3.4 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

      • 4.3.5 变形缝的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表面层不应采用可燃

    •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4.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 4.4.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防火分区

      • 4.4.3 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

  • 5 安全疏散

    • 5.1 一般规定

      • 5.1.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2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

      • 5.1.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1.4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

      • 5.1.5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房间内最远点

      • 5.1.6 疏散宽度的计算和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1.7 设置有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等的观众厅,其疏散

      • 5.1.8 公共疏散出口处内、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

      • 5.1.9 地下商店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该防火分区

      • 5.1.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

    • 5.2 楼梯、走道

      • 5.2.1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

      • 5.2.2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封闭楼梯间

      • 5.2.3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

      • 5.2.4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2 ;当与消防

      • 5.2.5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直

      • 5.2.6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前室,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

      • 5.2.7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各层人数不等时

  •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6.1 一般规定

      •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 6.1.2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

      •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 6.1.4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

    •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 6.2.1 防烟楼梯间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

      • 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25~30)Pa

      • 6.2.3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

      • 6.2.4 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

      • 6.2.5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

      • 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 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应采用室外新风,

    •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 6.3.1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

      • 6.3.2 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

      • 6.3.3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

    • 6.4 排 烟 口

      • 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

      • 6.4.2 排烟口宜在该防烟分区内均匀布置,并应与疏散出口

      • 6.4.3 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

      • 6.4.4 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

      • 6.4.5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 6.5.1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内的风速,当采用

      • 6.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

      • 6.5.3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

      • 6.5.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

      • 6.5.5 人防工程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

    • 6.6 排烟风机

      • 6.6.1 排烟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排

      • 6.6.2 排烟风机可单独设置或与排风机合并设置;当排烟风

      • 6.6.3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路进行计算

      • 6.6.4 排烟风机的安装位置,宜处于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

      • 6.6.5 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

    • 6.7 通风、空气调节

      • 6.7.1 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要合

      • 6.7.2 设置气体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置有排除废气的排风

      • 6.7.3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当需

      • 6.7.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机及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

      • 6.7.5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消声、过滤

      • 6.7.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 6.7.7 火灾发生时,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或与火灾探测器等

      • 6.7.8 防火阀应设置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

      • 6.7.9 当通风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通风机应与电加热器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 7.1 一般规定

      • 7.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

      • 7.1.2 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

    •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 7.2.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建筑

      • 7.2.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有

      • 7.2.3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 7.2.4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 7.2.5 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

      • 7.2.6 人防工程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

    • 7.3 消防用水量

      • 7.3.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

      • 7.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 7.3.3 人防工程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

    • 7.4 消防水池

      • 7.4.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市政给

      • 7.4.2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

    •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 7.5.1 当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应在

      • 7.5.2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人防工程内消

      • 7.5.3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

    • 7.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6.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

      • 7.6.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

      • 7.6.3 单建掘开式、坑道式、地道式人防工程当不能设置高

    • 7.7 消防水泵

      • 7.7.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独

      • 7.7.2 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置独立的吸水管,并宜采用自灌式

    • 7.8 消防排水

      • 7.8.1 设置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 7.8.2 消防排水设施宜与生活排水设施合并设置,兼作消防

  • 8 电 气

    •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8.1.1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

      • 8.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

      •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

      • 8.1.4 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防潮、防霉型产品;电缆、电线

      • 8.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

      • 8.1.6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置有

    •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 8.2.1 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

      • 8.2.2 消防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 有侧墙的

      • 8.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 8.2.4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2.5 消防备用照明应设置在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

      •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

    • 8.3 灯 具

      • 8.3.1 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

      • 8.3.2 卤钨灯、高压汞灯、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

      • 8.3.3 卤钨灯和大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

    •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 8.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设计应按现

      • 8.4.3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

      • 8.4.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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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