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

    •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

    •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

    •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

    •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

    •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

  • 第三章 排水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

    •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

    •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

    •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

    •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

    •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

  • 第四章 污水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

    •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

    •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

    •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

    •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

    •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

  •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

    •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

    •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

    •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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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