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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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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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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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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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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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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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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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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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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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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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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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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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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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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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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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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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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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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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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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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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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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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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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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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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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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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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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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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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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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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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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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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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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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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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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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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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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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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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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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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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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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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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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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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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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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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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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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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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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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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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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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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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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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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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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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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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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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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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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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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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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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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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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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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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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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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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