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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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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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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了规范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提高建筑燃气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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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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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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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建筑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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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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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建筑燃气的设计、施工、验收应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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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建筑燃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法定审查单位审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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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建筑燃气设计文件应符合主体建筑的要求并保证燃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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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建筑燃气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调压、计量等设备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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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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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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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建筑燃气设施(gas instal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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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庭院管道(under ground serv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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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建筑燃气公共管道(common pipe) 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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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建筑燃气引入管(incoming pipe)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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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建筑燃气进户管道(transition pi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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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建筑燃气用户管道(individual se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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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燃具连接管(gas appliance co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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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泄漏切断保护装置(shutoff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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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市政燃气管道(gas pipeline) 庭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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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用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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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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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调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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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下列调压装置应设置备用调压管路,调压器不得采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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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调压箱(柜)应设置防止撞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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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调压设备的外观件上应有醒目的供气单位名称、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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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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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应根据燃气介质及压力、温度条件选择阀门。建筑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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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燃具连接管道的始端应设置截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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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敷设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建筑燃气引入管阀门应设在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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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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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居民生活应采用低压用气设备。民用低压用气设备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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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然气器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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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燃气器具熄火保护 家用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点火、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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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燃气热水器(炉)的要求 1热水器(炉)应尽可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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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燃气管道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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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燃气管道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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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居民用户应采用低压进户;商业与公共建筑用户采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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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建筑燃气设计应保证在用气高峰小时流量状态下用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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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宜按建筑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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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在建筑燃气官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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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燃气管道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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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建筑燃气中压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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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引入管道和进户管道不得采用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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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建筑燃气用户管道安装位置距离室内地面不得低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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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建筑燃气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钢管、加厚低压流体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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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燃气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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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地上钢制DN50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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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户内的燃具连接管可采用对焊型金属塑料燃气专用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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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金属塑料复合管不得与可移动的燃气器具直接连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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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建筑燃气管道防雷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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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建筑燃气管道应根据敷设状况,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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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在避雷保护范围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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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建筑燃气管道色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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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室外裸露的建筑燃气管道外观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或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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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建筑燃气管道安装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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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埋地钢质庭院管道应采取极阴保护措施,其与建筑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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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庭院管道埋设在人行道、车行道的下面时,应在管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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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应设置在居民住宅套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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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建筑燃气引入管除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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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建筑燃气引入管阀门的设置除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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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建筑燃气进户管道应明确设计,计量器具安装在室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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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建筑燃气用户管道应设计至燃烧器具连接管起点阀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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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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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高层建筑的建筑燃气公共管道应采取下列措施: 1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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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间的燃具连接管安装在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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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建筑燃气管道应避免与热水器(炉)相毗邻。当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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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进入建筑物的管道设计应考虑检修时进行可靠切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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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连筑燃气设施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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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燃气泄漏切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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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公共建筑、商业用户应安装燃气泄漏切断保护装置;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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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燃气泄漏检测报警 1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应安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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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联锁切断装置 1联锁切断装置的反应时间要求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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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燃气计量装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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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用户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检查、维修、管理并通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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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低柜内不宜安装计量表,有特殊要求需安装在低柜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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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公共建筑应按用户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设置计量装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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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计量装置安装后应经用户确认铅封完好,签字后方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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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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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居民生活用气设备必须安装在满足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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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居民住宅应根据使用燃气的种类、质量、燃气器具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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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燃气热水器应首选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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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居民住宅的燃气采暖、热水装置应统一设计、布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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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可燃、阻燃墙壁或地板上设置燃气热水、采暖装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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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居民生活用气设备安装后应进行气密性检查;做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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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公共建筑和商业用户用气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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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安装在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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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之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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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设备的连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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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燃烧器具烟气的排除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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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建筑物的设计应满足燃烧器具的排烟和通风要求。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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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在安装燃烧器具的的室内应确保在任何时候有通风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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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讲气口和排气口均应安装在直通大气的地点,其面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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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楼房采光井面积小于3米×3米时,在该采光井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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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排气风帽处于风压带时,排气设施应保证烟气有效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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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在容易集聚烟气的烟道处应设置泄爆口,其面积按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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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从燃具顶部排烟或烟罩排烟时,其上部应有不小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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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建筑物用气设备采用公共烟道时,应保证用气场所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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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建筑物5楼以上楼层不宜使用自然排烟式的燃气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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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0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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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程在国家先后发布的相关标准基础上,根据湖北省燃气建设的实践,并参考国内外的经验和规范,在建筑燃气设施设计、施工、供气、管理、安装等方面提出了技术要求;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以保证管道燃气的安全使用。 本规程的4.2、4.3.2、4.4.1、4.4.2、4.4.3、5.1.1、5.1.2、5.1.4、5.2.3、5.2.4、5.6.1、5.6.2、5.6.3、5.6.4(第1、2款)、5.6.6、5.6.7、5.6.8、5.6.9(第4款)、5.6.10、6.1.2(第2款)、6.1.3(第1、2款)、6.3.1、6.3.2、6.3.3、6.5.1、6.5.2、6.5.3、6.5.4条款(以黑体字标志)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程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程由湖北省建设厅归口。
本规程主要编制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土木工程学会城市燃气专业委员会
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
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
武汉市天然气公司
武汉标准化协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蒋祥龙、涂峰、邢耀霖、王彦馨、康志刚、徐姜、肖嵩、余亦斌、 陈汉圻。
本规程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