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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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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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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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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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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制标准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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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废五金电器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4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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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废五金电器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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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废五金电器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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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废五金电器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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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五金电器中应限制其他夹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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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进口废五金电器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应不低于废五金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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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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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标准4.1(4)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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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本标准4.1(5)条、4.1(6)条按照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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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标准4.1(1)条、4.2条的检验按照SN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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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9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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