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定义

    • 3.1

  •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 4.1  废五金电器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4条中

    • 4.2  废五金电器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

    • 4.3  废五金电器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 4.4  废五金电器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

    • 4.5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五金电器中应限制其他夹杂

    • 4.6  进口废五金电器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应不低于废五金电器

  • 5 检验

    • 5.1  本标准4.1(4)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规定

    • 5.2  本标准4.1(5)条、4.1(6)条按照GB50

    • 5.3  本标准4.1(1)条、4.2条的检验按照SN05

    •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9规定执行。

收藏 相似条文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五金电器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五金电器的进口管理,包括五金电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或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