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前言

  • 1 总则

    • 1.0.1

    •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

    • 1.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

    • 1.0. 4 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 1.0. 5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 2 一般规定

    •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 2.1.1

      • 2.1.2 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的城市状态

      • 2.1.3 城市规划的规划图应是反映规划意图和城市规划各阶

      • 2.1.4 本《标准》不对分析图的制图做出规定。

      • 2.1.5 城市总体规划图应有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

    • 2.2 图题

      • 2.2.1

      • 2.2.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应填写图标内的图名并应书写

      • 2.2.3 图题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题)、图名(副题

      • 2.2.4 图题宜横写,不应遮盖图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

    • 2.3 图界

      • 2.3.1

      • 2.3.2 当用一副图完整地标出全部规划图图界内的内容有困

      • 2.3.3 必要时,可绘制一张缩小比例的规划用地关系图,然

      • 2.3.4 城市总体规划图的图界,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

      • 2.3.5 城市分区规划图、详细规划图的图界,应至少包括规

    • 2.4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 2.4.1

      • 2.4.2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图可一起标绘,指北针也可单独标

      • 2.4.3 组合型城市的规划图纸上应标绘城市各组合部分的风

      • 2.4.4 指北针的标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

      • 2.4.5 风象玫瑰图应以细实线绘制风频玫瑰图,以细虚线绘

      • 2.4.6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图组合一起标绘的,如图2.4.

      • 2.4.7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的位置应在图幅图区内的上方左侧

    • 2.5 比例、比例尺

      • 2.5.1

      • 2.5.2 城市规划图,除与尺度无关的规划图以外,必须在图

      • 2.5.3 在原图上制作的城市规划图的比例,应用阿拉伯数字

      • 2.5.4 城市规划图使用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5.5 城市规划图比例尺的标绘位置可在风象玫瑰图的下方

    • 2.6 规划期限

      • 2.6.1

      • 2.6.2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

      • 2.6.3 城市规划图的期限应标注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

      • 2.6.4 现状的图纸只标注现状年份,不标准规划期。现状年

    • 2.7 图例

      • 2.7.1

      • 2.7.2 城市规划用地图例,单色图例应使用线条、图形和文

      • 2.7.3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按本标准第3.1节规定的图例

      • 2.7.4 绘制城市规划图应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图例、其他专业

      • 2.7.5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绘在图纸的下方或下方的一侧。

    • 2.8 署名

      • 2.8.1

      • 2.8.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署名;没有图标的城

    • 2.9 编绘日期

      • 2.9.1

      • 2.9.2 编绘日期是指全套成果图完成的日期。复制的城市规

      • 2.9.3 修改的规划图纸,成为新的成果图的,应注明修改完

      • 2.9.4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标注编绘日期;没有

    • 2.10 图标

      • 2.10.1

      • 2.10.2 用于张贴、悬挂的现状图、规划图可不设图标;用

      • 2.10.3 城市规划图的图标应位于规划图的下方。

      • 2.10.4 图纸内容较宽,一副图纸底部难以放下图标的规划

    • 2.11 文字与说明

      • 2.11.1

      • 2.11.2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涉

      • 2.11.3 文字高度应按表2.11.3中所列数字选用。

      • 2.11.4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字体应易与辨认。中文应使用

      • 2.11.5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应用于图题、比例、

    • 2.12 图幅规格

      • 2.12.1

      • 2.12.2 用于晒制蓝图的规格图幅宜符合表2.12.2的

      • 2.12.3 用于复印的规格图幅,可根据现有复印设备和材料

      • 2.12.4 特型图幅的城市规划图尺不做规定,宜有一对边长

      • 2.12.5 同一规划项目的图纸规格宜一致。

    • 2.13 图号顺序

      • 2.13.1

      • 2.13.2 城市规划图缺省或增加时,图纸的编排顺序应为:

    • 2.14 图纸数量与图纸的合并绘制

      • 2.14.1

      • 2.14.2 同种专业或不同专业内容的现状图和规划图,在不

    • 2.15 定位

      • 2.15.1

      • 2.15.2 1 点的平面定位,单点定位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

      • 2.15.3 城市规图的竖向定位应采用黄海高程系海拔数值定

      • 2.15.4 城市规划图的时间定位应绘出分期建设的用地范围

    • 2.16 地形图

      • 2.16.1

      • 2.16.2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必须及时由测绘单位对已

      • 2.16.3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不得使用不同比例尺的地

      • 2.16.4 城市规划图上应能看出原有地形、地貌、地物等地

      • 2.16.5 使用有地形底纹的图纸绘制城市规划图时,地形底

  • 3 图例与符号

    • 3.1 用地图例

      • 3.1.1

      • 3.1.2 用地图例应分彩色图例、单色图例两种。彩色图例应

      • 3.1.3 城市规划图中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合表3.1

      • 3.1.4 城市规划图中,单色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合表

      • 3.1.5总体规划图中需要表示到中类、小类用地时,可在相应

    • 3.2 规划要素图例

      • 3.2.1

      • 3.2.2 城市规划图中规划要素图例的选用宜符合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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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第17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9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