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规划
-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审普通高等学校校园规划、项目
-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学
-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以人为本,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
-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
-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遵照
-
第七条 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
-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
-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类
-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类别分为综合大学,师范、民族、理工、
-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
-
-
第三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参数
-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应符合表
-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科结构,由学校根据本校学科现状及
-
第十六条 教室: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
-
第十七条 实验实习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
-
第十八条 图书馆: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
-
第十九条 室内体育用房: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
-
第二十条 体育院校室内体育用房: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
-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办公用房: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
-
第二十二条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
-
第二十三条 师生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
-
第二十四条 会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5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
-
第二十六条 食堂: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
-
第二十七条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8
-
第二十八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
-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园规划建设,应以各类学校的校舍
-
-
附录A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B 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
附录C 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D 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继续教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E 术语
-
附录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计算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