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规划

    •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审普通高等学校校园规划、项目

    •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学

    •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以人为本,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

    •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

    •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遵照

    • 第七条 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

    •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类

    •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类别分为综合大学,师范、民族、理工、

    •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

  • 第三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参数

    •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应符合表

    •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科结构,由学校根据本校学科现状及

    • 第十六条 教室: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

    • 第十七条 实验实习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

    • 第十八条 图书馆: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

    • 第十九条 室内体育用房: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

    • 第二十条 体育院校室内体育用房: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

    •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办公用房: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

    • 第二十二条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

    • 第二十三条 师生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

    • 第二十四条 会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5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

    • 第二十六条 食堂: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

    • 第二十七条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8

    • 第二十八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

    •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园规划建设,应以各类学校的校舍

  • 附录A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B 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 附录C 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D 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继续教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E 术语

  • 附录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计算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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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保证和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