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贯彻国家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合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矿井

    • 1.0.3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

    • 1.0.4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5 矿井、选煤厂工程宜结合其功能及特征,采用抗震设

    • 1.0.6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 2 基本规定

    • 2.1 设防分类

      • 2.1.1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2.1.2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行业特点、

    • 2.2 结构体系

      • 2.2.1 矿井、选煤厂工程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 2.2.2 矿井、选煤厂工程结构体系,宜符合下列规定:  

      • 2.2.3 矿井、选煤厂工程在地震作用时,结构的抗震支撑系

    • 2.3 隔震与消能

      • 2.3.1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

      • 2.3.2 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的矿井、选煤厂工程,应符合下

      • 2.3.3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 2.4 材料与施工

      • 2.4.1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结构和给水排水、供配电设施

      • 2.4.2 矿井、选煤厂工程中滑模施工、大跨度施工等特殊施

      • 2.4.3 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

  • 3 岩土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1.1 选择建设场地时,应对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工程地

      • 3.1.2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建设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

      • 3.1.3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进行地震效

    • 3.2 液化评价

      • 3.2.1 饱和土地震液化的初步判别除应计及其地形地貌、地

      • 3.2.2 饱和砂土和一般饱和粉土的液化判别,应符合现行国

      • 3.2.3 地震液化的危害程度除应计及液化等级外,尚应根据

      • 3.2.4 对历史上发生过地震液化的场地,应重新分析与评价

    • 3.3 震陷评价

      • 3.3.1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厚层软土分布区,应

      • 3.3.2 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结构,当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时

      • 3.3.3 煤矿采空区的震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采空区

    • 3.4 活动断裂

      • 3.4.1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工业场地,应进行活

      • 3.4.2 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可不避让非活动断裂,但当非活动

      • 3.4.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忽略发震断裂的错动对矿井

      • 3.4.4 对不符合本规范第3.4.3条条件的矿井及选煤厂

  • 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 4.1 场地选择

      • 4.1.1 矿井、选煤厂建设场地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

      • 4.1.2 工业场地的选择不应影响震后及时供水。

    • 4.2 总平面布置

      • 4.2.1 设防分类为乙、丙类的地面工程宜布置在场地内对抗

      • 4.2.2 矿井主变电所及大于或等于35kV的场地变电所应

      • 4.2.3 人员密集的行政、公共工程附近,应利用公用场地作

      • 4.2.4 除井口房外,与用作安全出口的井筒硐口邻近的工程

      • 4.2.5 水塔的突出外缘与邻近乙类工程和人员出入密集工程

      • 4.2.6 砌体围墙与室外重要设备凸出外缘、消防通道路面边

      • 4.2.7 场地内的供水、供配电、通风、压风等主要管路,宜

    • 4.3 道路与桥梁

      • 4.3.1 矿井道路及桥梁桥位选择,应利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 4.3.2 矿井道路路线必须通过发震断层时,宜布设在其破碎

      • 4.3.3 桥梁工程场地范围内有发震断裂时,应进行发震断裂

      • 4.3.4 矿井道路及其桥梁、涵洞、支挡等工程,应根据抗震

      • 4.3.5 矿井道路(公路)工程及其桥梁、隧道、涵洞、支挡

  • 5 井下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1.1 井巷工程应避开活动断层。

      • 5.1.2 井筒应选择在基岩稳定、表土层相对较薄,且工程地

      • 5.1.3 井口附近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土质边坡高度超

    • 5.2 井巷支护

      • 5.2.1 立井井筒支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2.2 斜井井筒、平硐支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3 风硐及安全出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 5.2.4 井下巷道在穿过断层和破碎带时,宜采用拱形断面,

      • 5.2.5 斜井和平硐的硐口应设置硐门。端墙与硐门连接段应

    • 5.3 安全出口

      • 5.3.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梯子间应采用折返式

      • 5.3.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作为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应

    • 5.4 井下主排水

      • 5.4.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井下主排水泵房的布

      • 5.4.2 向下水平延伸的矿井,宜保留上水平的排水工程设施。

      • 5.4.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宜在正常排水系统的基础上

    • 5.5 提升设施

      • 5.5.1 地震设防区,全立井开拓、井深超过500m的矿井

      • 5.5.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矿井提升设备采用多

      • 5.5.3 提升机房的桥式起重机应具有防坠落措施。

      • 5.5.4 罐笼或箕斗宜采取平卧进入井塔的安装方式。

  • 6 矿井地面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1.1 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时,矿井的乙类工程

      • 6.1.2 地面工程地基和基础型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 6.1.3 危险地段不得建造乙类和丙类工程,当无法避开时应

      • 6.1.4 地面工程平面及竖向布置宜简单、均匀、规则、对称

      • 6.1.5 地面工程体型复杂或刚度有突变时,宜设置防震缝或

      • 6.1.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并应计及其对主

      • 6.1.7 布置在楼层上的设备支架应进行抗震设计。

    • 6.2 井 架

      • 6.2.1 井架应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 6.2.2 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多绳提升井架,宜采

      • 6.2.3 双斜撑钢井架的立架宜采用吊挂式,立架下端可与井

      • 6.2.4 井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2.4确定。 表6.2

      • 6.2.5 井架应按两个主轴方向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并应符合

      • 6.2.6 井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7 计算地震作用时井架水平位移值不应大于H/600

      • 6.2.8 井架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验算,倾覆稳定应按

      • 6.2.9 井架与相邻建筑结构之间应设防震缝。井架防震缝最

      • 6.2.10 钢井架斜撑的基础不宜与提升机房的基础连接。在

      • 6.2.11 钢井架斜撑基础的地脚螺栓应进行抗震验算,斜撑

    • 6.3 井 塔

      • 6.3.1 井塔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抗震设防烈度

      • 6.3.2 抗震设防区井塔的高度不宜超过表6.3.2的规定

      • 6.3.3 井塔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3.3确定。 表6.3

      • 6.3.4 钢筋混凝土井塔宜采用矩形布置,平面可对称于井筒

      • 6.3.5 钢筋混凝土井塔宜采用筒体结构,除底层及提升大厅

      • 6.3.6 井塔与贴建建筑结构之间应设防震缝,防震缝最小宽

      • 6.3.7 井塔应按两个主轴方向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并应符合

      • 6.3.8 井塔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

      • 6.3.9 柱在底层不应中断,壁板、钢支撑应双向布置,且宜

      • 6.3.10 钢筋混凝土井塔壁板上的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洞

      • 6.3.11 钢筋混凝土井塔壁板宜设壁柱,壁板厚度不宜小于

      • 6.3.12 井塔各层楼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套架及

      • 6.3.13 混凝土结构井塔梁与柱或壁柱的节点,应符合下列

      • 6.3.14 钢结构井塔的节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4 提升机房

      • 6.4.1 提升机房宜采用钢结构,地下部分应采用钢筋混凝土

      • 6.4.2 提升机的基础宜与提升机房的基础及工作平台脱离布

      • 6.4.3 提升机房的山墙宜采用轻型墙体。

      • 6.4.4 提升机房屋顶不应设置工艺设备及其附属建筑。

    • 6.5 井口房

      • 6.5.1 井口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抗震设防烈

      • 6.5.2 主斜井井口房与主斜井输送机传动设备的基础应脱开。

      • 6.5.3 与井口房合建的高压配电室、空气加热室、变频器室

  • 7 选煤厂工程

    • 7.1 工艺布置

      • 7.1.1 选煤厂生产厂房工艺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 7.1.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原煤筛分破碎系统不

      • 7.1.3 选煤厂的主要机械设备不应跨抗震缝布置。

      • 7.1.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不宜采用沉淀塔;浓

    • 7.2 建筑结构

      • 7.2.1 选煤厂主要生产厂房结构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 7.2.2 选煤厂采用模块式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3 厂房结构单元平面内,抗侧力构件宜对称均匀布置,

      • 7.2.4 主要生产厂房采用大跨度框架结构时,应提高框架柱

      • 7.2.5 厂房屋盖及其支撑的选型和布置,应将屋盖的地震作

      • 7.2.6 框架结构的多层厂房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的混合

      • 7.2.7 主要生产厂房的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7.2.8 厂房设置变形缝时,应同时满足防震缝的设置要求。

      • 7.2.9 现浇钢筋混凝土厂房的最大适用高度及抗震等级,设

      • 7.2.10 选煤厂生产厂房宜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进行地震

      • 7.2.11 选煤厂生产厂房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抗震验算

      • 7.2.12 结构支承或吊挂贮仓、机电设备支承高度超过楼面

      • 7.2.13 选煤厂生产厂房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抗震验算

      • 7.2.14 落煤筒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2.15 落煤筒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

      • 7.2.16 落煤筒结构的抗震验算应按下式计算: S=1.

      • 7.2.17 落煤筒基础底面在荷载基本组合作用下,基底不应

      • 7.2.18 下列结构宜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变形验算:

      • 7.2.19 厂房结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角及弹塑性位

    • 7.3 构造措施

      • 7.3.1 厂房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

      • 7.3.2 不规则的选煤厂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

      • 7.3.3 落煤筒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4 栈 桥

      • 7.4.1 栈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栈桥檐口

      • 7.4.2 栈桥设铰支座时应留有足够的行程,并应有消能及防

      • 7.4.3 栈桥的支承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4.4 支承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的内力组合计算,连接螺栓

      • 7.4.5 栈桥支承结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角及弹塑性

      • 7.4.6 支承结构采用钢结构时,其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表

      • 7.4.7 栈桥端部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置防震缝,防震缝的宽

    • 7.5 煤 仓

      • 7.5.1 抗震设防区的煤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2 直径大于18m煤仓宜采用独立布置。煤仓与相邻建

      • 7.5.3 煤仓与栈桥搭接连接时,煤仓的支承点应满足地震相

      • 7.5.4 钢筋混凝土煤仓宜选用筒壁支承结构,可采用筒壁、

      • 7.5.5 矩形煤仓、槽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7.5.6 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钢

      • 7.5.7 煤仓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

      • 7.5.8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时,钢筋混凝土筒承式圆

      • 7.5.9 钢筋混凝土筒承式煤仓的支承筒壁设计,应符合下列

      • 7.5.10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仓上建筑框架结构

  •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 8.1 一般规定

      • 8.1.1 下列设施应属重要电力设施:     1 矿井地

      • 8.1.2 重要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

    • 8.2 供配电系统

      • 8.2.1 矿井主变(配)电所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 8.2.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35kV及以上电压

      • 8.2.3 矿井电源线路及向重要电力设施供电的6kV~11

      • 8.2.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矿井电源线路及向重

    •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 8.3.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矿井主变(配)电所

      • 8.3.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高瓦斯矿井井下供配

      • 8.3.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重要电力设施宜采用

      • 8.3.4 矿井电源线路及向重要电力设施供电的6kV~11

    • 8.4 综合信息化

      • 8.4.1 矿井应设置信息化系统,其调度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

      • 8.4.2 井下环网设备宜落地安装在硐室内。

      • 8.4.3 矿井宜设置卫星通信设施。

      • 8.4.4 下井电话电缆地面部分宜埋设于地下或沿电缆沟敷设

      • 8.4.5 通信中心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并应配备有UP

      • 8.4.6 调度监控中心机房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 9.1 水 源

      • 9.1.1 矿井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

      • 9.1.2 抗震救灾水源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1.3 确定为抗震救灾水源的矿井井下水源,应根据水文地

    • 9.2 给水排水

      • 9.2.1 矿井给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满足正常功能外,还应根

      • 9.2.2 矿井给排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9.2.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地面输水管道设计应

      • 9.2.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矿井场地给水主干管

      • 9.2.5 矿井场地供水系统的蓄水池宜采用圆形钢筋混凝土结

      • 9.2.6 矿井场地及居住区的供水调节设施,宜采用高位水池

      • 9.2.7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矿井的给水处理、矿

      • 9.2.8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排水管道的设计坡度

      • 9.2.9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安装在构筑物上的支

    • 9.3 供 热

      • 9.3.1 锅炉构架不应兼作结构的受力构件。锅炉构架与结构

      • 9.3.2 立式锅炉、卧式快装锅炉、热力式除氧器等大型设备

      • 9.3.3 热力式除氧器水箱应有限位装置,但不应影响水箱的

      • 9.3.4 安全阀宜选用弹簧式。当采用杠杆式安全阀时,应有

      • 9.3.5 分汽缸和水加热器不应固定在砌体墙上,宜采用支墩

      • 9.3.6 钢板烟囱的拉线不应锚固在砌体墙上。

      • 9.3.7 供热热源系统应设有紧急排放水的设施,设备与管道

    • 9.4 瓦斯储配

      • 9.4.1 瓦斯储配场站建设场地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9.4.2 瓦斯储配场站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9.4.3 水槽式瓦斯贮气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9.4.4 水槽式瓦斯螺旋轨贮气罐的导轮、导轨,应按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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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国家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抗震设防、减轻地震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结合煤炭工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